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5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韋瑞
- 選任辯護人
- 王朝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4780、4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午○○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分別如附表編號1 至10、12、13所示。就附表編號1至8、10、13,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午○○被訴強制部分(即附表編號11),無罪。
事實
一、午○○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其假冒濟公乩身之事為信徒謝建智、謝建鴻發現並錄影存證,其明知自己並非濟公或王爺等神明乩身,不具有登壇作法能力,卻對外宣稱自己是濟公、王爺等神明乩身,以濟公、王爺等神明名義頒佈神旨、作法事,己○○、甲○○○、壬○○、庚○○、戊○○、乙○○、癸○○、寅○○、辰○○、丙○○、申○○等人均深信午○○為神明乩身,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附表編號1至8、10、13所示詐欺犯行,致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給付各該編號所示金錢或購買物品給午○○。
二、午○○另基於侵入住宅、毀損犯意,為附表編號9所示侵入住宅、毀損犯行。
三、午○○又基於恐嚇犯意,為附表編號12所示恐嚇犯行。
四、嗣寅○○察覺有異,向友人謝建智詢問,始知遭午○○詐騙,於109年11月12日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某信眾住處揭穿此事,午○○又隨同前往合入汽車修理廠與信眾對質,始知上情。
五、案經己○○、甲○○○、壬○○、庚○○、戊○○、乙○○、癸○○、寅○○、辰○○、丙○○、申○○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己○○、甲○○○、壬○○、庚○○、戊○○、乙○○、癸○○、寅○○、辰○○之警詢筆錄內容,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傳聞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 條之3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事,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自無證據能力。而前述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訊問筆錄,及證人丙○○、申○○、子○○、卯○○、丁○○、未○○、邱俊儀、辛○○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訊問筆錄,均已經依法以證人身分具結,符合傳聞例外,被告及辯護人也沒有指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㈡被告及辯護人爭執部分卷內LINE對話紀錄內容之證據能力乙節,關於本判決所引用卷內LINE對話紀錄,用以證明被告與相關證人之間有透過LINE聯繫傳遞訊息,其性質屬文書證據,業經本院合法調查,且LINE對話紀錄內容之供述證據,也已經相關與被告對話之證人於審理時到庭具結並接受交互詰問,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告證六為合入汽車修理廠之營業紀錄,雖然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紀錄文書,但此乃該修理廠從事業務之人在日常營運過程所製作之紀錄(包含車號、進廠、出廠及完工時間、零件費用等),屬傳聞例外,而被告及辯護人並未指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得為證據。
㈢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述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應視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427至437頁、卷二第145頁、卷四第12至14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審理範圍擴張:就附表編號10部分,被告除騙取辰○○交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外,尚有先後騙取辰○○匯款9萬元及委由丁○○匯款25萬元,為被告該次詐欺犯行之接續實施(理由詳如後述),公訴人已經在本院審理時表明補充此部分犯罪事實並就此詰問證人(本院卷三第305頁),故此部分審理範圍應予擴張。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詐欺取財部分:訊據被告坦認其並非神明乩身(本院卷一第155頁),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惟查:
①被告前於101年間因其假冒濟公乩身之事為信徒謝建智、謝建鴻發現並錄影存證,已經本院勘驗影片檔案名稱「說實話」、「IMG_0644」在案(影片檔案時間為101年5月7日,勘驗結果如附件編號1所示),並經證人謝建智、謝建鴻偵訊時證述明白(偵4781卷第196至199頁)。在此影片中,被告並未遭任何人毆打,被告在影片一開始就已經自己坦承冒充神明乩身因而「被師父處罰得很累」,是自己「一步錯步步錯」一再演下去,對於旁人指責被告「是騙財又騙色,假借師父的名義」,被告也沒有回應或反駁,後來被告又承認有出售神尊給信徒(包含紅衣男子、彩恆阿姨及港數立等人),在影片最後眾人問及神尊價格之事,被告也承認有以高價出售神尊來賺取價差(如一尊神像雕刻花費2萬餘元,被告會向信徒收取6萬5千元至7萬5千元不等),影片過程中即便現場有擺放棒球棒及木棍,且有某男子將塑膠椅丟到麻將桌上,但在場旁人都馬上起身阻擋、護住被告,眾人不斷說著被告的好話,稱相信被告為人本性善良,所以才不願去警局提告被告,後來雖然又有綠衣男出言恐嚇被告稱「你沒案底,我絕對把你搞到有案底」等語,被告遂向某女子下跪、磕頭認錯,但這很顯然是因為綠衣男不滿被告欺騙該女子而難以遏抑怒氣的表現,且被告早在這些恐嚇之舉之前就已經清楚承認有假冒神明乩身、假傳神旨(稱淑文不是好人,是我講的)、出售神像,因此,由此影片全部過程來看,被告坦承冒充神明乩身、假傳神旨、高價出售神像賺取價差、當場賠償款項給他人等情,均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並非遭到他人強暴脅迫所致(否則,實施強暴脅迫被告之人,既然已經取得被告自白,理論上應該會興起訴訟才對,相對地,遭到強暴脅迫的被告,既然遭受強制手段而不得不交出金錢,也應該會興起訴訟來維護自己權益才對,但卷內資料似乎並未見雙方有因此影片事件而興訟)。被告及辯護人辯稱這是因為被告遭到他人強暴脅迫云云,沒有提出任何佐證,更與上開影片勘驗結果顯然不符,礙難採信。
②即便被告在上述101年間遭揭穿假冒神明乩身之後,依然有假冒濟公、王爺等神明乩身,自稱「師父、為師、和尚李修緣本尊」或「本王」,起乩、作法、為信眾問事、開符令等行為,業經本院勘驗相關影片無誤(勘驗結果如附件編號2至9所示),且本案後述被告與他人之LINE對話內容中,被告也大多以「為師」、「師父」身分自居,其中被告在與乙○○105年7月12至15日LINE對話中陳稱:俊翔,師父剛剛去鑽叔公仔家,指示,要他們家出6萬5然後交給阿嬤替我收,這樣才圓滿,因為阿公覺得要還他們一份情,所以要我把珍藏的九龍太子送給鑽叔公家擺飾鎮宅,鑽叔公家的降龍濟公禪師另外交代我去雕…如果他確定要雕要告訴我,有符令要開斧木頭用,我再拿符給他,還有師父說,他可以找個2~3間,看要在哪雕,要讓師父決定,同意才能雕降龍濟公禪師等語(警2447卷第189至191頁),就是以「師父」名義下指示(神旨)某人應出6萬5千元來雕刻神像,更有多名證人至本院審理時證述有多次親眼目睹被告起乩(證人均當庭展示被告展演神明附身的情狀)、親身接受被告以神明身分降駕問事,更親自喝下被告以神明身分降駕所開立之符令,凡此,均足證被告在101年遭到揭穿之後,確實依然假冒神明乩身行事。被告及辯護人辯稱那純粹是為他人祈福的角色扮演云云,除與到庭證人證述結果(均稱相信被告為真正乩童、神明附身)相悖外,也與上述影片勘驗結果、LINE對話紀錄內容顯然不符,無足憑採。
③雖然被告爭執卷內部分LINE對話紀錄內容並非其所傳送,但是,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LINE對話紀錄內容,均已經相關證人到庭交互詰問,確認均為被告所傳送,對方所使用之頭像就是被告所使用之頭像,與渠等進行文字對話之人即為被告無誤,再者,一般在以LINE進行對話過程,有上下文的脈絡可循,也有實際生活互動的脈絡可循,而到庭的證人均證稱從來沒有發現或被告表示有人冒用被告帳號來進行對話的情況,因此,被告空言否認卷內部分LINE對話紀錄並非其所傳送或稱沒有印象云云,均屬胡謅,毫無可信。
④就附表編號1所載被告詐欺己○○匯款16萬、170萬元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己○○所為指證,有證人庚○○、乙○○之證述內容可佐(雖然對於己○○實際購買神像之金額或被告降駕詐欺地點等細節陳述不同,這可能是因為時間久遠各人記憶不清所致,但渠等均一致指證被告有以神明降駕要求己○○購買神像),渠等與被告為家人親屬關係,倘非真有其事,實在沒必要甘冒偽證罪處罰的風險拿4、5年的事情出來做偽證,再加上附件編號1影片中被告確實有假冒神明乩身、高價出售神像賺取價差的前例,己○○所為指證的可信度非常高,並有匯款紀錄、被告與乙○○LINE對話紀錄、所購買之神像照片為憑,已堪認定。被告辯稱匯款16萬、170萬元是己○○向被告購買玉石及珠寶云云,已經己○○駁斥,被告也始終沒有提出任何佐證,又空言否認有對己○○實施詐術,均不足採信。至於公訴人另主張「午○○以相同改善住宅運勢、避免家屬死亡等詐術,自105年5月23日至109年11月之間,以販售神像之方式,陸續販售4萬元達摩神像、4萬元之清水祖師神像、12萬元之翔龍師父神像、3萬元之三師父神像予己○○,並由己○○在其住處以現金交付之方式,將上開款項當場交付予午○○」部分,則欠缺己○○實際有交付金錢之具體證據,被告則辯稱這些神像是贈送己○○沒有收錢,此部分事實真偽不明,礙難認定。
⑤就附表編號2所載被告詐欺甲○○○分次提領並交付現金41萬、70萬、30萬、40萬元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甲○○○對於歷次提領款項並交付被告之原因、經過、金額所為證述相當清楚,也與證人子○○、壬○○、庚○○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渠等與被告為家人親屬關係,倘非真有其事,實在沒必要甘冒偽證罪處罰的風險拿4、5年的事情出來做偽證,並有相對應之歷次現金提領紀錄可以佐證,已堪認定。被告辯稱這是透過子○○收取約200萬元的嫁妝及甲○○○要給小孩的教育基金云云,此為甲○○○、子○○所駁斥(本院卷二第272至273頁、第306至307頁),況且,被告與子○○是在105年2月22日就登記結婚(參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一第29頁),怎麼可能拖延到4、5月才來給嫁妝,又依照一般社會習俗,子○○的父母親都還健在,即便真要給嫁妝,也應該是由子○○的父母親來給才對,而非由祖母甲○○○給,此外,被告與子○○根本就沒有懷孕生子,又何來甲○○○要給小孩教育基金之理由,足見被告所辯純屬鬼扯。
⑥就附表編號3所載被告詐欺壬○○分次提領並委由子○○交付現金5萬、1萬5千、2萬1千、2萬、9千、3萬7千元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壬○○所為指證,有證人子○○、庚○○證述內容可佐(雖然對於壬○○如何歸還被告汽車代墊款之細節陳述不同,但渠等均一致指證被告有以神明降駕要求壬○○購買神像),渠等與被告為家人親屬關係,倘非真有其事,實在沒必要甘冒偽證罪處罰的風險拿4、5年的事情出來做偽證,再加上附件編號1影片中被告確實有假冒神明乩身、高價出售神像賺取價差的前例,壬○○所為指證的可信度非常高,並有相對應之歷次現金提領紀錄(壬○○、子○○均證述壬○○歸還被告汽車代墊款是每次5千或1萬元,與上述提領金額有別,因此上述提領紀錄可以與壬○○歸還被告當初購買汽車之代墊款清楚區隔)、所購買之神像照片為憑,已堪認定。被告空言否認有對壬○○實施詐術,也否認收取購買神像之金錢,辯稱只是收取壬○○歸還汽車代墊款云云,均不足採信。
⑦就附表編號4所載被告詐欺庚○○分次提領並交付現金12萬、6萬、6萬、5萬1千元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庚○○所為指證,有證人子○○證述內容可佐,渠等與被告為家人親屬關係,倘非真有其事,實在沒必要甘冒偽證罪處罰的風險拿4、5年的事情出來做偽證,再加上附件編號1影片中被告確實有假冒神明乩身、高價出售神像賺取價差的前例,庚○○所為指證的可信度非常高,並有相對應之歷次現金提領紀錄、所購買之神像照片為憑,已堪認定。被告空言否認有對庚○○實施詐術,也否認收取購買神像、香及香末粉之金錢云云,均不足採信。
⑧就附表編號5所載被告詐欺戊○○分次提領並交付現金3萬、6萬、6萬、11萬元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戊○○所為指證,有證人己○○、子○○、庚○○證述內容可佐,渠等與被告為家人親屬關係,倘非真有其事,實在沒必要甘冒偽證罪處罰的風險拿4、5年的事情出來做偽證,再加上附件編號1影片中被告確實有假冒神明乩身、高價出售神像賺取價差的前例,戊○○所為指證的可信度非常高,並有相對應之歷次現金提領紀錄、所購買之神像照片為憑,已堪認定。起訴書雖記載戊○○為做功德而陸續交付12萬元給被告乙節,但戊○○自偵訊到本院審理時始終一致指訴其為做功德是交給被告6萬元,故此金額應該認定是6萬元才正確。又即便戊○○是早在105年4月8日就提領出12萬元,卻直到年底才以做功德為由而交付被告6萬元,時間上有落差,但戊○○已經合理說明這是因為原本有考慮要給付女兒上大學的費用,後來女兒上大學沒有花掉該筆款項,才會以做功德為由而交付給被告,因此並無悖於常情之處。被告空言否認有對戊○○實施詐術,也否認向戊○○收取金錢云云,均不足採信。
⑨就附表編號6所載被告詐欺乙○○花費4萬6千元購買輪框為被告安裝於賓士汽車、又以10萬元向被告購買假鑽石項鍊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乙○○所為指證,有證人己○○之證述內容可佐,也有相關LINE對話紀錄、匯款單、扣案之鑽石項鍊與鑑定資料等為憑,乙○○所為指證的可信度非常高,已堪認定。被告辯稱其至合入汽車修理廠安裝輪框有付款若干云云,然而,被告就其有付款並未提出任何證明,且被告既然假借降龍師父名義,大剌剌地明白要求乙○○購買輪框為其安裝,並以承諾「賜一孩兒」給乙○○作為回報,理當就不會支付安裝輪框的費用,乙○○證述被告並未付款,可以認定。被告又矢口否認扣案之鑽石項鍊即為被告所出售給乙○○的那條,但由該扣案之鑽石項鍊外觀來看(外圍一圈是圓形碎鑽,內圈則為方圓形狀之主鑽,中間鏤空以4點相連接),核與被告當初在LINE對話中所傳送供乙○○選擇購買的鑽石項鍊型式相吻合(本院卷二第277頁、偵4781卷第167頁),也與送鑑定之鑽石項鍊型式相吻合,且乙○○、己○○都已到庭證述清楚,足認扣案之鑽石項鍊確實為被告所出售給乙○○無誤,而且是廉價的合成蘇聯鑽,並非真鑽。被告既然自稱從事珠寶業且自印名片稱「尚德珠寶玉品企業」,於本案也不斷吹噓有贈送或出售玉石、玉飾等珠寶給他人,則被告顯然知悉所出售給乙○○之鑽石項鍊為人工合成之假鑽,卻佯為真鑽以高價10萬元出售,又假借濟公師父曾經為乙○○父母設計鑽石項鍊款式為由,將該假鑽出售給乙○○,則被告有詐欺取財之行為及故意、不法所有意圖,均堪認定。被告空言卸責,毫無可採。
⑩就附表編號7所載被告詐欺癸○○匯款60萬元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癸○○所為指證,有證人丙○○證述內容可佐(丙○○除親眼見聞被告以神明降駕詐欺癸○○60萬元外,並具體詳述被告指示其偽造被告與他人之LINE對話紀錄之經過,並提出詳盡的偽造過程LINE對話紀錄),再加上附件編號1影片中被告確實有假冒神明乩身、高價出售神像賺取價差的前例,且癸○○所指被告假藉「小孩要開刀」這樣的藉口,也與附表編號10辰○○所指在不同時間、地點遭被告詐欺的理由相同,癸○○所為指證的可信度非常高,並有匯款紀錄、相關LINE對話紀錄為憑,已堪認定。被告辯稱匯款60萬是癸○○向被告購買翡翠手鐲、玉石云云,已遭癸○○駁斥,被告也始終沒有提出任何佐證,又空言否認有對癸○○實施詐術,均不足採信。
⑪就附表編號8所載被告詐欺寅○○以匯款及現金交付共52萬元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寅○○所為指證,有證人卯○○、丙○○證述內容可佐,並有被告與寅○○LINE對話紀錄、匯款回條及交易明細、被告簽發給寅○○之本票、切結書可以佐證(被告簽立此本票、切結書之原因與後來撕毀之理由,已經寅○○到庭證述清楚,其金額為「586100元」已顯然高於2個神像之費用52萬元),再加上附件編號1影片中被告確實有假冒神明乩身、高價出售神像賺取價差的前例,被告也坦認有將三太子、濟公神像交給寅○○(本院卷一第161頁),寅○○所為指證的可信度非常高,已堪認定。關於109年11月12日被告遭揭穿之後,寅○○是否有將被告當時所詐騙之款項,與他人(辰○○)的款項合併另開本票或是債權讓與,或是要尋求何種途徑去追訴取償,均屬債權人行使債權之自由,無礙本院對於事實的認定。被告一下子辯稱寅○○匯款是要購買玉石,一下子又辯稱匯款是因為寅○○先前向其借款所為還款云云,又辯稱其簽署本票、切結書是因為遭到強暴脅迫,所簽立「586100元」本票撕毀是因為其已經清償云云,都沒有提出任何佐證,也遭寅○○駁斥,被告又空言否認有對寅○○實施詐術,均無可採信。至於公訴人另主張寅○○向被告「購買金額、款式不詳之玉飾、金飾,費用約8萬元(與前述神像費用合計共約60萬元)」部分,雖然告訴代理人提出寅○○購買之玉飾、金飾照片(本院卷四第75至79頁),但是,寅○○、卯○○始終難以講清楚究竟向被告買了哪些東西、各多少錢、出於何種原因才購買,且關於前揭本票、切結書所載「586100元」究竟包含哪些物品及各項金額,兩人所述並不一致(卯○○甚至證稱該金額還包含附表編號9被告侵入住宅、毀損之損害賠償數額,但除了被告毀損之濟公神像以外,其餘損害顯然並非被告詐欺取財之內容;而斗六南聖宮的捐款,即便兩人都說有交付1萬元給被告去捐款,但被告否認有收到,且被告自稱是以投香油錢方式做捐款,無從查證,也無法確認兩人是否有交付捐款1萬元給被告;另卯○○所稱購買菸酒贈送被告之品項、金額若干,沒有提出任何佐證,且究竟是自發性的贈與或者是出於被告何種詐欺行為所致,也實在難以判斷),公訴人並沒有提出寅○○購買金飾、玉飾或其他「神明周邊產品」之憑據、也沒有寅○○或卯○○這部分實際交付多少現金給被告之證據,或是記帳清單等以供本院核對,存在諸多疑問,難以認定寅○○是否確有付款、購買哪些東西、以及是否確因被告實施如何之詐欺行為而為給付,因此,此部分事實真偽不明,礙難認定。
⑫就附表編號10所載被告詐欺辰○○匯款9萬、25萬及交付現金120萬元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辰○○所為指證,有證人丁○○、丑○○、未○○證述內容可佐,並有匯款紀錄、提領紀錄、本票、切結書及附件編號10影片勘驗結果足憑,且辰○○所指被告假藉「小孩要開刀」這樣的藉口,也與附表編號7癸○○所指遭被告詐欺的理由相同,辰○○所為指證的可信度非常高。關於辰○○匯款9萬元及丁○○匯款25萬元之原因,雖然兩人所述有些不一致,但是,兩人均一致指證親眼見聞被告有以神明降駕要求辰○○出錢製作護身符來贈送給信徒,也有以神明降駕表明將來他們搬家之後,要贊助神明供桌,則即便兩者發生的先後順序不太確定,但辰○○因遭到被告前述2原因詐騙而先後親自匯款9萬元、委託丁○○匯款25萬元至被告上述農會帳戶內,堪認屬實。關於被告以神明降駕要求辰○○給付120萬元作為某小孩心臟開刀之「救命錢」,辰○○因此被騙,向友人丑○○借款100萬元,再加上丁○○提領20萬元,由辰○○將現金120萬元放入被告所駕駛賓士汽車後車廂交給被告,已經本院調查清楚,被告也在109年11月12日遭信眾揭發並錄影時坦認有收取辰○○120萬元,並當場簽發切結書及本票交給辰○○,因此,這部分事實亦堪認定。雖然附件編號10影片中,辰○○似乎指稱被告以製作信徒護身符為由向其收取20萬元,加上其「向他人借款」來交給被告之100萬元,總共給了被告120萬元,核與辰○○在審理時所述情節不太吻合,然而,丁○○審理時證稱當時伊剛生小孩在家坐月子,辰○○必須趕快回來幫忙照顧,而辰○○也解釋當天因為發生事情,心情煩亂,加上工作不順利、事情很多(本院卷三第310頁、第351頁),則即便辰○○在錄影當時陳述有誤,也可以理解,無礙於被告確實有對辰○○詐欺取財的事實認定。被告辯稱其沒有對辰○○詐欺,也沒有收取120萬元,其乃被脅迫寫切結書、逼簽本票云云,沒有提出任何佐證,空言卸責,均不足採。
⑬就附表編號13所載被告詐欺申○○以匯款及現金交付共30萬元之事實,有該編號所載各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申○○所為指證,有證人辛○○證述內容可佐,並有匯款紀錄、相關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在被告與申○○之LINE對話過程中,被告對於申○○提及有付款18萬、7萬、2萬、3萬總共30萬元給被告之事並無爭執,反而一再向申○○承諾會還錢)、所購買之神像、衣服、帽子之照片等可以佐證,再加上附件編號1影片中被告確實有假冒神明乩身、高價出售神像賺取價差的前例,申○○所為指證的可信度非常高,已堪認定。被告原先矢口否認有收取申○○任何一毛錢(本院卷一第164頁),經申○○於審理時當庭由被告之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內指證「108年6月26日匯款9萬元」之紀錄(本院卷三第469頁、警2447卷第117頁),並提出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149頁)後,被告卻又改口稱那是申○○向其借款所為還款云云(本院卷四第46頁),但申○○始終堅指那是遭被告以神明降駕詐欺而給付之部分款項,足見被告所辯純為空言卸責之詞,毫無可採。
㈡關於犯罪事實二侵入住宅、毀損部分:就附表編號9所示侵入住宅、毀損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163頁),且經寅○○、卯○○於偵訊時證述明白(偵4781卷第190至191頁、偵4780卷第55至56頁),並有LINE對話紀錄傳送毀損物品之照片(警2447卷第259至313頁)、寅○○住處之錄影光碟(置於偵4781卷證物袋內)可以佐證,堪認屬實。
㈢關於犯罪事實三恐嚇部分:被告坦認有在109年8月1日以LINE傳送「你如果這樣我殺死你全家」、「你是我一個人的」之文字給丙○○(本院卷一第164頁),且經丙○○於偵訊及審理時指述明白(警2446卷第20頁、本院卷三第53頁),並有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警2446卷第89至95頁),因此,附表編號12所示客觀事實已堪認定。被告雖辯稱:這是開玩笑,沒有恐嚇的犯意云云,然而,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丙○○當時為交往中之男女關係,且被告早在105年2月22日已經跟子○○結婚,被告傳送上開文字的目的就是表達只准許自己背叛婚姻,卻警告丙○○不得對其不忠的意思,佐以被告確實曾經手持菜刀,對著鏡頭說我操你媽,並揮舞菜刀,此經本院審理時勘驗影片在案(本院卷三第54頁),另外,由丙○○所提出與被告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被告也曾經因為感情問題而出手毆打丙○○(警2446卷第85頁),因此,丙○○看到被告所傳送上開LINE文字,確實會感到害怕畏懼,被告明知上開LINE文字內容是加害丙○○及其家人生命安全之事,卻仍然傳送給丙○○,使丙○○心生畏懼,則被告有恐嚇犯意堪以認定,被告辯稱只是開玩笑沒有恐嚇意思云云,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附表編號1至10、12、13)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10、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對於同一被害人先後所為各種詐欺行為,雖然時間有跨越數月或逾1年,但其以假冒神明乩身、假傳神旨所為之詐欺手段則相雷同,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可以寬認各屬接續犯之一行為,各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7、8部分,被告利用沒有犯意聯絡之丙○○偽造被告與他人之LINE對話紀錄,為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是為了毀損洩憤才侵入寅○○、卯○○之住宅,且於侵入住宅行為繼續之期間內同時為毀損行為,屬一行為觸犯該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就被告上述所論10個詐欺取財罪、1個毀損他人物品罪、1個恐嚇危害安全罪,行為對象、態樣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雖無前科犯罪之素行,但其早在多年前就因假冒濟公乩身之事為信徒揭發並錄影存證,沒想到被告未知悔悟,依然假冒神明乩身行事,並且變本加厲,偽造與名人或黑道等他人之LINE對話紀錄,向附表多位被害人(甚至包含與被告同住之親人、家屬)詐取財物,而這些被害人之所以會向神明求助,大多是家中有親屬生病難以醫治或者家人遭遇不順遂之事等等無助處境,被告竟然假冒神明、假傳神旨,利用這些被害人的信仰及脆弱無助的處境,向渠等詐騙錢財,附表編號1至8、10、13被害金額從十餘萬、數十萬到將近200萬元不等,總金額高達700多萬元,另外侵入寅○○、卯○○住宅毀損物品,又以不當言語恐嚇丙○○,行徑非常可惡,本案歷經本院十餘次庭期,勘驗多部影片檔案、詰問證人達20人次,花費龐大的人力、物力探求事實真相,而被告至今沒有賠償被害人分文,也始終沒有認錯或道歉,犯後態度極為惡劣,兼衡各被害人到庭陳述之意見,及被告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玉石、珠寶買賣工作,目前與父母親同住、與配偶子○○在進行離婚訴訟中(本院卷四第4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就附表編號9、12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編號1至8、10、13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附表編號1至8、10、13,被告向各被害人詐取之財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利益已歸屬於被告,且未扣案或發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各編號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關於附表編號1所載被告詐欺己○○「自105年5月23日至109年11月之間,以販售神像之方式,陸續販售4萬元達摩神像、4萬元之清水祖師神像、12萬元之翔龍師父神像、3萬元之三師父神像予己○○」、附表編號5所載被告詐欺戊○○另外「為做功德而陸續交付6萬元」、附表編號8所載被告詐欺寅○○「購買金額、款式不詳之玉飾、金飾,費用約8萬元」部分,均已經本院分別說明難以認定此部分事實之理由如上,本應對被告諭知無罪,但公訴人主張此部分行為與本院前述附表編號1、5、8判斷有罪部分之行為,屬接續犯之一行為,故本院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就附表編號11所載起訴事實,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雖然公訴人提出丙○○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證明被告確實在得知丙○○懷孕之後,有在107年5月20日假借「三禪師」名義,向丙○○傳送LINE訊息「因為此時兒有殘缺,時機不對不可留也。為師安排你們在一起念在有緣份,待時機成熟為師會讓你們有機會光明正大好好愛,一切配合為師。有即先拿掉。為師會開方讓你補身,三禪師永遠陪你也」等假神旨(警2446卷第73頁),然而,細繹該篇LINE對話紀錄之上下文內容,當丙○○張貼驗孕棒檢驗照片後,被告稱「要快看怎處理」,丙○○則回答「好吧,如果有就拿掉吧」,被告稱其父親傷口感染,丙○○表示「你去忙你爸的事吧」、「我自己處理吧」、「所以有就拿掉,是嘛」,被告稱「不然要生下來嗎?目前一切不適合」、「剛有身孕的話應該比較好處理」、「我請師傅陪你」,丙○○表示「心已死,我不知道說什麼」,後續才是被告以「三師傅」名義傳送前述訊息給丙○○(警2446卷第67至73頁),丙○○乃於107年5月29日在○○婦兒聯合診所(詳卷)接受口服藥物流產,有該診所出具丙○○之診斷證明書、病歷及函文在卷可憑(偵4780卷第103至128頁、第137至149頁),即在雙方對話過程中首先提議要墮胎的人,其實正是丙○○自己。丙○○在偵訊時也自承:我本身有先天心臟病,再加上被告以三師傅名義說這句話,我真的害怕小孩生下來會有殘缺或遺傳疾病,我才將胎兒拿掉等語(警2446卷第20頁),可見丙○○似乎本來就擔心自己的先天心臟病是否會遺傳給胎兒,對於是否生下胎兒一事早有疑慮。更何況,丙○○當時未婚,而被告則是早就與自己的表妹子○○結婚了,關於丙○○究竟要不要將胎兒生下來的這件事情,難道丙○○不必考慮通姦罪的處罰或者家人、旁人的眼光嗎?換言之,從這些事證來看,丙○○似乎並非如起訴書所稱「本無意接受流產手術」。既然本案是丙○○自己率先提議要將胎兒墮胎,其自稱有先天疾病,且與被告之間的私下交往關係也難以公開,則丙○○是否要將該胎兒產下,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就勢必存在諸多的考慮,本案是否確因為被告假冒「三師傅」名義假傳神旨,才逼迫丙○○反於意願去墮胎,容有合理懷疑之處。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應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對被告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巳○○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鸝靚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詐騙方法 證據 主文 1 己○○ 午○○於105年4月上旬某日,在雲林縣○○鄉○○村○○0號己○○老家,假借濟公降駕對己○○佯稱:「順仔」你需要二師父、五師父去你家鎮厄讓你們家保平安云云,己○○誤信為真,乃於105年4月14日匯款16萬元至午○○之臺中市○里區○○○○○○○○○○○號0000-000000000號)內,向其購買二師父、五師父神像;午○○又於105年5月間再接續假借降龍師父降駕對己○○佯稱:你媳婦林佩珊常會偏頭痛,腦內有長瘤會有生命危險,如果你錯過這個時間不買九龍觀音來鎮宅的話,可能無法救她,且以LINE對己○○之子乙○○佯稱:俊翔,記得跟爸爸說,正確金額是170萬,師父指示我找時間前往台北汐止,請九龍觀音去你家,讓三寶合一,天時地利幫助佩珊,跟師父就對了,錢不趕,我先幫你處理,你再找時間匯給我就好云云,己○○誤信為真,乃於105年5月23日委由配偶黃素蓮匯款170萬元至午○○上開帳戶,向其購買九龍觀音神像。午○○以此方式詐取己○○共186萬元得手。 ①己○○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152卷第34至35頁、偵卷第133至137頁、偵4781卷第221至222頁、本院卷二第7至38頁) ②庚○○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34至136頁、本院卷二第40至54頁) ③乙○○於審理時證述(本院卷二第65至66頁、第78至89頁) ④匯款申請書2張(警2447卷第123、129頁) ⑤被告之大里區農會帳戶交易紀錄(警2447卷第105至119頁) ⑥被告與乙○○之LINE對話紀錄(警2447卷第125至127頁) ⑦所購買神像之照片(本院卷二第351至355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6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甲○○○ 午○○於105年4、5月間,在雲林縣○○鄉○○村○○0號甲○○○(即己○○之母)住處,假借降龍師父降駕對甲○○○佯稱:午○○頭長一顆東西會抽痛,不治療會死,必須用你的錢去治療才會好,這樣是做功德,已經有跟閻羅王講好,你若死亡要留一朵蓮花給你坐著升天云云,甲○○○誤信為真,遂經由午○○之配偶子○○(即甲○○○之孫女)開車接送,於105年4月25日自其雲林縣○○鄉○○○○○○號000-0000000000000號)提領30萬元、自其中華郵政公司莿桐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領11萬元,又於105年5月3日自上開農會帳戶提領20萬元、自上開郵局帳戶提領50萬元,全數交付午○○;午○○又接續以降龍師父降駕對甲○○○佯稱:你帳戶裡不能有錢,若有錢,地府的黑白無常會來勾你的魂,必須將錢領出來寄放在午○○那裡云云,甲○○○誤信為真,經由子○○開車接送,於105年5月9日、5月16日自上開郵局帳戶提領30萬、40萬元,全數交付午○○。午○○以此方式詐取甲○○○共181萬元得手。 ①甲○○○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21至123頁、本院卷二第255至275頁、第312至313頁) ②子○○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22至123頁、本院卷二第298至301頁) ③壬○○於審理時證述(本院卷二第277頁) ④庚○○於審理時證述(本院卷二第442至445頁) ⑤左列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偵4781卷第55頁) ⑥左列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4781卷第57、59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壬○○ 午○○於105年2月至106年10月間,在雲林縣○○鄉○○村○○0號壬○○(即午○○之妻舅)住處,假借濟公師父降駕對壬○○佯稱:你會有死劫,神明幫你辦法事逃過死劫、收你當義子,你要供奉濟公神尊云云,壬○○誤信為真,於105年2月28日自第一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提領5萬元向午○○購買降龍神像;午○○又接續以濟公師父降駕向壬○○佯稱:你是王爺的轉世,與王爺有緣云云,壬○○誤信為真,於105年8月31日、10月11日分別自上開帳戶提領1萬5千、2萬1千元向午○○購買李府王爺、朱府王爺神像;午○○又接續以濟公師父降駕向壬○○佯稱:濟公師父的兄弟要來幫忙照顧你的身體,必須購買金身來供奉云云,壬○○誤信為真,於105年11月20日、12月23日分別自上開帳戶提領2萬、9千元向午○○購買五師父、四師父神像;午○○又接續以濟公師父降駕向壬○○佯稱:你會有車關,神明可以幫你過車關云云,壬○○誤信為真,於106年10月18日自上開帳戶提領3萬7千元向午○○購買三太子、侯府王爺神像。壬○○將上述購買神像之金錢全數交由姊姊子○○轉交給午○○,午○○以此方式詐取壬○○共15萬2千元得手。 ①壬○○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45至149頁、本院卷二第277至297頁) ②子○○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47頁、本院卷二第301至310頁) ③庚○○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47頁、本院卷二第428至430頁、第433至435頁) ④所購買神像之照片(警2447卷第153頁、第155頁) ⑤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警2447卷第157至167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2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庚○○ 午○○於105年5月至107年2月間,在雲林縣○○鄉○○村○○0號庚○○(即子○○之母、午○○之岳母)住處,假借濟公師父降駕對庚○○佯稱:這尊孔明要跟你,這尊給你花12萬元買,這可以顧妳的身體可以改運,你會越來越好云云,庚○○誤信為真,於105年5月21日自彰化台化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領12萬元向午○○購買孔明神像;午○○又接續以濟公師父降駕對庚○○佯稱:這尊孔明要你出錢,會補你的智慧、幫你改運,家裡也會平順云云,庚○○誤信為真,於105年7月15日自上開帳戶提領6萬元向午○○購買孔明神像(原木未上色);午○○又接續以濟公師父降駕對庚○○佯稱:前次購買的孔明神像必須要上色、安金云云,庚○○誤信為真,於105年7月29日自上開帳戶提領6萬元交給午○○;午○○又接續以濟公師父降駕對庚○○佯稱:你要積功德補劫數,要購買香、香末粉,否則會有車關云云,庚○○誤信為真,於107年2月20日自薪資帳戶提領5萬1千元交給午○○。上開款項均由庚○○於其住處全數交付午○○。午○○以此方式詐取庚○○共29萬1千元得手。 ①庚○○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48至149頁、本院卷二第430頁至441頁、第454頁) ②子○○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49頁、本院卷二第446至453頁) ③所購買神像之照片(警2447卷第139頁) ④左列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存摺內頁影本(警2447卷第141至143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萬1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戊○○ 午○○於105年5月至107年3月間,在雲林縣○○鄉○○村○○0號戊○○(即己○○之妹)老家,假借降龍師父降駕,接續對戊○○佯稱:你需要補財庫才會比較有錢,不補財庫就會缺錢,你功德做不夠,要拿錢做功德,不做功德就會家庭不順,另外你住家不乾淨,壞東西無形的一直纏著你,要調神明來幫你鎮宅云云,並且至戊○○位於彰化縣田尾鄉購置之法拍屋假裝作法抓妖,戊○○誤信為真,於105年5月24日自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提領3萬元後交付午○○以補財庫,又在105年年底將先前已提領12萬元的其中6萬元交付午○○來做功德,其餘6萬元以及於107年3月26日提領11萬元,均交付午○○先後購買伏虎、王天君、呂洞賓等神像。上開款項大多由戊○○於上開老家交付午○○,部分款項則委由庚○○轉交給午○○。午○○以此方式詐取戊○○共26萬元得手。 ①戊○○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219至222頁、本院卷二第146至182頁) ②己○○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221至222頁、本院卷二第185至200頁) ③子○○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268至270頁、本院卷二第201至216頁) ④庚○○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298至301頁、本院卷二第55至64頁) ⑤所購買神像之照片(警2447卷第145頁) ⑥左列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警2447卷第147至151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乙○○ 午○○於108年12月至109年1月間有為其使用之賓士車號000-0000號汽車改裝輪圈之需求,獲知乙○○求子心切,竟以LINE向乙○○佯稱:「為師還是建議網路找賓士輪框,為師找到跟你說,真便宜那個就推掉不要,感謝你用心,為師定賜你一孩兒,降龍」云云,假借降龍師父名義宣稱若乙○○幫忙安裝輪框,就可以賜你生子,乙○○因求子心切誤信為真,於109年1月2日花費4萬6千元為午○○購買輪框,並在合入汽車修理廠為午○○上開汽車安裝完畢。又午○○平日對外自稱從事珠寶業且自印名片稱「尚德珠寶玉品企業」,乙○○乃於105年9月間(己○○之生日9月22日前某日)向午○○表達想要購買鑽石項鍊贈送己○○作為生日禮物,午○○明知其並無鑽石項鍊,竟打算以人工合成之蘇聯假鑽冒充為真鑽,且接續假借濟公師父曾經為乙○○父母設計鑽石項鍊款式為由,以LINE對乙○○佯稱:你爸生日,師父有告訴我…我送大鑽石,項鍊都白金的,比黃金貴但比較有價值,總共10萬可以嗎?二個都有鑽石墜,你外面買要好幾十萬…你爸的鑽石葫蘆墜師父設計的,你媽鑽石也是師父設計的,全部都是白金底座白金項鍊,白金比黃金值得,這是我專業告訴你的云云,乙○○誤信為真,在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之桃花源餐廳停車場,當場交付10萬元給午○○,午○○則交付人工合成之蘇聯假鑽項鍊給乙○○,再轉贈己○○作為生日禮物。午○○以此方式詐取乙○○共14萬6千元得手。 ①乙○○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57至161頁、第270至271頁、本院卷二第65至113頁) ②己○○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59至160頁、本院卷二第19至20頁、第97頁) ③乙○○與被告、網路賣家之LINE對話紀錄含輪框、匯款單、鑽石項鍊照片(警2447卷第169至171頁、第177至193頁、本院卷一第273至279頁) ④己○○慶生照片(警2447卷第173至175頁) ⑤乙○○提供所購買鑽石項鍊照片(偵4781卷第167頁) ⑥國際珠寶鑑定中心寶石鑑定書(置於偵字第4781號卷證物袋內)、國際珠寶鑑定中心回函、GIA資格證明(本院卷三第103頁、第269至273頁) ⑦扣案之鑽石項鍊及扣押筆錄(本院卷二第141頁) ⑧尚德珠寶名片正反面照片(本院卷二第421至423頁) ⑨合入汽車修理廠之營業紀錄(本院卷二第375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4萬6千元之輪框及現金新臺幣10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癸○○ 午○○於109年8月4、5日,在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之合入汽車修理廠,假借降龍師父降駕對癸○○佯稱:師父知道你很想刻師父的金身,就用合入汽車修理廠的一尊金身加上乩身家中牛樟木賣你24萬(又以LINE改口要賣27萬元),另有南投某信徒是單親家庭,媽媽帶的小孩心臟有問題要開刀,為師想要讓你花60萬元做功德,連同之前要給你的神尊和牛樟原木,總共讓你花60萬元,為師幫你過車關,還有你要開公司,做事不順,為師幫你渡過云云,午○○事先並透過欠缺犯意聯絡之丙○○偽造午○○與顏清標等人之對話紀錄,營造顏清標與午○○熟識也深信師父之假象,午○○再於癸○○所在LINE群組中傳送該等不實之對話紀錄,對癸○○施加心理壓力,癸○○誤信為真,於109年8月6日委由配偶張桂芳匯款60萬元至午○○之臺中市○里區○○○○○○○○○○號000-00000000000號,與編號1成功辦事處實際上為相同帳戶)內,但午○○並未交付神像給癸○○,也沒有說明或提出捐助他人之證明。午○○以此方式詐取癸○○60萬元得手。 ①癸○○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69至171頁、第200頁、本院卷三第6至33頁) ②丙○○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71頁、本院卷三第38至64頁) ③被告前述農會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警2447卷第105至119頁) ④匯款回條(警2447卷第219頁) ⑤癸○○當庭提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三第79至83頁) ⑥被告指示丙○○偽造與他人之LINE對話紀錄(警2446卷第111至157頁) ⑦癸○○提出被告所傳送偽造之與他人LINE對話紀錄(警2447卷第233至257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寅○○ 午○○於108年9月至109年10月12日間,知悉寅○○之女患有色素失調症,午○○利用寅○○愛女心切,竟接續假借濟公師父降駕對寅○○佯稱:你小孩會智能不足會過動、影響小孩成長,三太子是要來幫助小孩,讓小孩後續發展比較順利,另外,濟公師父也是要跟你,你不拜嗎?否則濟公師父以後很難照顧你,保住你往後安全云云,要求寅○○購買三太子(22萬元)、濟公神像(30萬元),午○○事先並透過欠缺犯意聯絡之丙○○偽造午○○與顏清標、鐵霸等人之對話紀錄,營造顏清標、鐵霸等人與午○○熟識也深信師父之假象,午○○再於寅○○所在LINE群組中傳送該等不實之對話紀錄及槍枝、子彈照片,對寅○○施加心理壓力,寅○○誤信為真,陸續以「翊泰企業社」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轉帳至午○○前述農會帳戶及透過其配偶卯○○交付現金給午○○共52萬元(寅○○在午○○如附表編號9侵入其住宅、毀損後,已經不相信午○○為神明乩身,但仍誤信午○○有黑道勢力,仍於109年10月12日將購買神像之尾款11萬元匯款給午○○)。午○○以此方式詐取寅○○52萬元得手。 ①寅○○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89至192頁、第273至274頁、本院卷三第124至199頁) ②卯○○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53至56頁、本院卷三第200至244頁) ③丙○○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71頁、本院卷三第38至64頁、第246至249頁) ④被告與寅○○之LINE對話紀錄(警2447卷第259至313頁、第317至335頁、第351至355頁)、偽造之被告與顏清標、鐵霸LINE對話紀錄(警2447卷第337至349頁) ⑤寅○○匯款回條(警2447卷第315頁) ⑥被告前述農會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警2447卷第105至119頁) ⑦被告簽發給寅○○之本票、切結書(已撕毀,本院卷一第261、263頁) ⑧寅○○之女於榮民總醫院病歷、色素失調症網頁資料(他1816卷第107至110頁、第113至114頁) ⑨所購買之神像照片(警2447卷第295頁、本院卷四第73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寅○○ 午○○因故對寅○○、卯○○心生不滿,竟於109年10月9日14時50分許,基於侵入住宅、毀損之犯意,未經寅○○及卯○○同意,侵入兩人位於嘉義縣○○鄉○○村○○0號之2住處,並徒手砸毀該處屋內之濟公神像(即附表編號8以30萬元所購買)、木桌、茶具、茶杯等物品,致令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寅○○。 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本院卷一第163頁) ②寅○○於偵訊時證述(偵4781卷第190至191頁) ③卯○○於偵訊時證述(偵4780卷第55至56頁) ④LINE對話紀錄傳送毀損物品之照片(警2447卷第259至313頁) ⑤寅○○住處之錄影光碟(置於偵4781卷證物袋內) 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辰○○ 辰○○因父親車禍受傷而向午○○求助辦事,午○○於109年1月至5月間,在其他信徒住處或嘉義縣○○鄉○○街00號辰○○住處旁之洗車場,接續假借濟公師父降駕對辰○○佯稱:要做護身符香火袋送給信徒,這樣你可以做功德;如果之後你搬家了,可以幫你買一張神明供桌;另有一個小孩心臟要開刀,要救命錢120萬云云,辰○○誤信為真,分別於109年1月30日匯款9萬元、於3月23日委由配偶丁○○匯款25萬元至午○○上述農會帳戶,又於5月23日交付現金120萬元給午○○。午○○以此方式詐取辰○○共154萬元得手。 ①辰○○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71至172頁、第175頁、第187頁、第272至273頁、本院卷三第295至331頁、第349頁) ②丁○○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73至174頁、本院卷三第333至352頁) ③丑○○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271至272頁、本院卷三第354至360頁) ④未○○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1卷第174至175頁、本院卷三第360至383頁) ⑤證人丑○○之峻佑工程行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偵4781卷第287頁) ⑥辰○○109年5月21日簽發之100萬元本票(偵4781卷第289頁) ⑦丁○○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京城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偵4781卷第291至293頁) ⑧匯款回條(警2447卷第357、359頁) ⑨切結書、120萬元與166萬6千元之本票(警2447卷第361、363頁、本院卷一第265頁) ⑩辰○○當庭提出手機截圖之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三第397頁) ⑪附件編號10影片勘驗結果(本院卷一第310至312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4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丙○○ (起訴事實) 午○○與信徒丙○○於107年5月間因發生性行為而懷孕,丙○○於同年5月20日於雲林縣虎尾鎮之婦兒聯合診所確認懷孕之事實,遂馬上告知午○○其懷有身孕,午○○卻不願丙○○生產,要求丙○○進行引產手術,丙○○不願接受引產,午○○為迫使丙○○接受引產手術,竟基於強制之犯意,於同年5月20日19時5分,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與丙○○,並假借濟公附身後對丙○○佯稱:「因為此時兒有殘缺,時機不對不可留也。為師安排你們在一起念在有緣分,待時機成熟為師會讓你們有機會光明正大好好愛,一切配合為師,有即先拿掉。為師會開方讓你補身,三禪師永遠陪你也」等語,假借濟公神旨要求丙○○接受人工流產手術。丙○○本無意接受流產手術,惟因丙○○誤信午○○確實濟公附身,對其所言深信不疑,因而懼怕午○○所稱「胎兒殘缺」之神旨應驗,因而於107年5月29日在婦兒聯合診所接受口服藥物流產,終止其妊娠。午○○以此脅迫方式,使丙○○為終止妊娠之無義務之事。 午○○無罪。 12 丙○○ 午○○與丙○○私下交往,兩人於109年8月1日以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聊天談及他人亂搞3P,午○○擔心丙○○不忠,竟基於恐嚇犯意,以LINE向丙○○傳送「你如果這樣我殺死你全家」、「你是我一個人的」之文字,以此加害丙○○及其家人生命安全之事恐嚇丙○○,致生危害於安全。 ①被告於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164頁) ②丙○○於偵訊、審理時證述(警2446卷第20頁、本院卷三第53頁) ③被告與丙○○之LINE對話紀錄(警2446卷第89至95頁) 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申○○ 在雲林縣斗六市開設理髮店之申○○透過林佳慧介紹,因而認識午○○,並請濟公師父幫忙取店名。於108年6月至109年10月間,午○○竟接續假借濟公師父降駕對申○○佯稱:你要供奉濟公神尊要價18萬,可以幫助家運,而要供奉這濟公神尊必須先做善事布施給街友7萬;乩身都在為師父辦事,晚上視線不好,請你花錢幫乩身換眼鏡,及幫忙印衣服、帽子發給信徒;又有另一尊濟公跟你有緣要價16萬,讓你供奉云云,申○○誤信為真,分別於108年6月26日匯款9萬元至午○○上述農會帳戶及分次交付現金給午○○共21萬元(購買第二尊神像只有付款2萬元,其餘尚未給付,本案即遭揭穿)。午○○以此方式詐取申○○共30萬元得手。 ①申○○於偵訊、審理時證述(警2446卷第25至29頁、本院卷三第419至473頁) ②辛○○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偵4780卷第129至133頁、本院卷三第476至497頁) ③申○○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之手機截圖(警2446卷第235至273頁、第307頁、本院卷三第505至507頁) ④申○○與親友之MESSENGER對話紀錄(警2446卷第311頁、第313頁) ⑤被告在申○○理髮店內宣講照片(警2446卷第315頁) ⑥所購買之神像照片(警2446卷第309頁、第317頁) ⑦申○○與林佳慧之LINE對話紀錄(警2446卷第277至303頁) ⑧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67、149頁) ⑨購買衣服、帽子之照片(本院卷三第509至511頁、卷四第151頁) ⑩被告於審理時坦認有2萬元出售神像給申○○(本院卷三第473頁) 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影片勘驗結果): 【編號1】「說實話」2012年5月7日、「IMG_0644」: ⒈(0秒至2分45秒)影片中被告坐於麻將桌旁,身旁另有數名男 女,有男子稱我們跟師父很久以前就認識了,有些問題我們在 看就怪怪的,只是因為我們很尊重師父。紅衣男稱因為我們不 會去批評是師父還是你,今日就是有緣,就是因為師父,大家 才會認識,日後不管有沒有遇到你,師父有沒有來,來的是師 父還是你,都不要去批評,就是怕批評到師父。但是你「順」 (此字聽不清)師父的乩身這樣做,真的是不對。另有男子問 被告像你做這種事情,師父都不知道嗎?曾處罰你或是告訴過 你嗎?被告答:有啊。男子再問,為何你會一再執著的這樣做 ?被告答:被師父處罰得很累(1 分10秒)。男子再問處罰得 很累,為何你一而再再而三的這樣演下去?被告答:我就是一 步錯步步錯。而有女子說他騙了很多女生等話語。另有男子稱 他並不會去聽別人道聽塗說,但是這件事情經他們求證後發現 每樣都是真的,沒有一樣是假的。另有男子稱所以現在就是說 對或不對,後續看被告如何處理(2 分45秒)。 ⒉(4分10秒至6分23秒)桌邊某女對被告說:我跟別人說不要, 沒必要搞成這樣,因為我相信你本來心肝也是善良的,我不知 道你怎麼變這樣。人家說要處理你,你當天晚上電話打去,人 家就馬上把你抓出來,你跑去哪裡都一樣,我還把人家擋下來 ,我也沒有跟別人說你向他人嗆什麼「黑雄」,不然你現在還 能坐在這嗎?大家是哪裡對不起你。某男問被告,像鑽石那部 分,你覺得你這樣做對嗎,你是不是早就知道那顆的價值沒有 到那邊?你照實講。被告答有,另男子問:何時?被告答:其 實我有一個,我原本知道我想說那裡面根本就沒...(語意不 清)紅衣男稱,好家在你今日口袋還有錢,本來要跟你買鑽石 還好沒買。要賺不賺沒關係,不要賺死人。你今天如果不要這 麼離譜,人家不會去查。做什麼事都有人在看。你今天就是自 毀乩身了。另男子稱或許這是師傅看不下去,想要給你一個教 訓。講一句難聽的,是騙財又騙色,你假借師傅的名義(6分2 3秒)。被告沒有回應或反駁,只是低頭看著麻將桌。 ⒊(8分1秒至10分)紅衣男稱,我跟你講啦,現在事情揭穿了, 不會再讓你騙別人了。廚房那邊目前都還不知道,只知道你不 去了。你覺得呢?要怎麼處理?被告回答不清楚,說這樣就好 。某男質疑被告「魚兒」的部分呢?被告稱「魚兒」那真正是 師父,不是我。某男質疑人家明明沒有這樣想,師父難道真的 會這樣講「臭酸」。桌邊某女問被告,阿蘭廚房那天,你說淑 文不是好人,那是你還是師父?被告稱,我講的。桌邊某女稱 ,我想也是你講的,師父怎麼可能去講別人不是好人。某男稱 ,你就是這樣,真真假假,假假真真。(9分45秒)紅衣男問 被告,神尊的事情,目前還有誰?被告答,沒有了,就是你們 、彩恆阿姨及港數立(手指邊數)。 ⒋(10分1秒至16分8秒)男子詢問被告以前的事情,是你說的還 是師父說的,被告稱原本是師父說的,我後面都沒講話了..那 是師父有到場阿,阿弟的事情真正是師父(11分)。紅衣男問 被告,錢哪時候要拿過來,被告答全部的錢星期一拿過來給你 ,但被告今天有帶募款的錢、以及張守成、阿三的錢,今天就 這樣,因為星期日休息,星期一全部都帶過來。男子再問被告 接下來會怎麼做,離開這裡?被告答我就都不要來了,我永遠 不在這裡了,星期一我會將所有的錢都帶來給你。(11分59秒 )一張紅色塑膠椅被丟到麻將桌上,影片中有人起身阻擋丟椅 子之男子(男子稱我越來越聽不下去了等語),另有人站在被 告前方以身體護住被告,影片中有人勸阻丟椅子之男子不要生 氣,有人收拾麻將桌上的麻將。某男請被告身上的錢先拿出來 ,在場的人都說,錢不是問題,紅衣男說,錢拿出來我現在就 拿去燒掉。甲男問某人不是也有請神尊,被告稱有,某女稱這 事我有參與,我講一下,我哥的神明廳沒整理一團亂,三個神 尊掉漆嚴重,被告稱「這真正是師父去處理的」(15分10秒) ,某女稱那個真的是很糟糕,我發誓是真的,我自己哥哥我知 道,那三個神尊很糟糕所以才決定... 土地公伯是真的有整理 過,後來不知道請去哪裡。被告稱,師父是說那可以請走,但 是我... (太小聲聽不清,16分8 秒)。 ⒌(36分至39分53秒)紅衣男問被告現在如何處理,被告並未回 答。紅衣男問被告有無手機、幾號,被告點頭,拿出手機要打 給紅衣男。(37分5秒)某男子說到利息喔,都你在說的喔, 多人喊著志強不行、志強不行,紅衣男挺身護住被告,將被告 拉到身後,一人抓住志強將志強帶離開現場(現場看到棒球棒 及木棍,37分47秒、50秒)。紅衣男留了被告手機號碼,並向 被告說你既然敢做的,就要敢面對,錢一定要拿出來,神尊要 不要請回去,看你(39分4 秒),並問被告星期一你要來找我 ,還是我去找你,被告回答他會下來,另有一名女子說如果不 是小黑(紅衣男),我們早就去告你了。 ⒍(40分40秒至42分25秒)被告站著主動拉開自己斜背包,說今 天有帶來的,先拿給你們。被告將錢交給紅衣男,紅衣男數錢 後,說這筆4 萬5 我一定捐給龍隱寺。被告將另外一筆錢透過 綠衣男交給某女。綠衣男對被告稱,我跟你講,你沒案底,我 絕對把你搞到有案底。紅衣男稱,你再講什麼我都不相信。( 42分23秒,影片顯然中斷,改接著「IMG_0644」的影片內容) 。 ⒎(「IMG_0644」30秒至6分13秒)綠衣男叫被告講話,看是不是 要站在火車站前說自己騙財騙色,跪在火車站好不好拿牌子, 讓整個雲林縣都認識你,叫被告講話。被告說剛剛處理的錢, 綠衣男稱要處理沙小,周一要處理的錢跟以前的事情有關係嗎 ,要處理沙小,不要逼我,林北有案底,我沒有在怕什麼,是 要等多久,要我開條件還是怎樣?還是你要自己講?被告稱, 你講看看。綠衣男稱,你現在馬上跪下、道歉。被告就起身向 某坐在麻將桌旁女子下跪、磕頭。該女子哭泣。某女站到被告 面前,綠衣男拉住該女子,又有人站到該女子與被告之間(怕 衝突)。該女稱,我被你害,四處給我亂講,從事情發生到現 在,我沒有在外面講你怎樣,因為我相信師父,我覺得怪怪的 時候我就去龍隱寺,去很久了,我的事情你要怎麼處理,我是 可以讓你隨便亂講的嗎,你這樣亂講,我還要做人嗎(被告都 跪著)。 ⒏(「IMG_0644」11分至12分50秒)被告在麻將桌旁跪著,紅衣 男坐在桌旁,對被告說,你剛認識我的時候,應該知道我是什 麼個性,什麼事情我會幫你處理好,你應該很了解,師父這樣 跟我講..很多事情我是靠頭腦、靠能力解決,你是用騙的,我 看你真是騙角,你難道不知道你做這些事情早晚會揭發嗎?無 采你還是神明的乩身,的學生啦,比我們這些一般都不會的還 糟,你覺得這些事情你要不要讓你家人知道。被告點頭稱會照 實講。 ⒐(13分40秒至15分24秒)白衣男扶起一直跪著的被告,說你不 要這樣,起來了、坐著,你本性不是這種人,大家都是用心的 跟你交朋友。某男問被告你家真的在做珠寶?(被告點頭)。 綠衣男稱他家真的有在珠寶,我查過,綠衣男又問被告,你家 有那種幾百萬的玉鐲?被告稱有。白衣男說我們用心跟你交朋 友,很重視你,你不覺得不論你走到哪裡,大家都對你很好。 被告說我覺得我很對不起你們。紅衣男說但你的個性就是喜歡 人家奉承你,才會變成這樣你知道嗎?變成說人家對你好是應 該的。被告說剛開始的時候我也不會這樣。 ⒑(24分44秒至27分40秒)白衣男問,老師你覺得呢?某女問被 告,人家捐的錢怎麼不拿去捐?他說他沒缺錢,為什麼不拿去 捐?怎麼又要去騙錢?不是沒缺錢?綠衣男問被告,那時三師 父是否是你撥資金出來的嗎?被告搖頭。眾人問被告事情真假 ,被告稱師父說要雕三師父那是真的(25分28秒),某男問那 四師父呢?某女稱該師父是真的,又問師父有無說要募捐龍隱 寺?被告稱師父有說要募捐,但要去龍隱寺那是我講的。某男 問,師父募捐要做啥?被告稱要保住那尊的錢。某男問,那時 候是誰花的?被告稱我自己花的。某男問,那尊你到底雕多少 ?被告稱2 萬2 ,綠衣男稱我當時就說那尊沒有那個價值,我 不知該說什麼,你對於看神尊美醜差在哪裡,你沒有覺得那尊 設計差、彩工差、雕工也差、葫蘆又是歪的。紅衣男問被告, 某尊師父多少錢?被告稱2 萬5,紅衣男問你跟他說多少?被 告稱7 萬5 ,紅衣男問某人給你錢,你有收嗎?被告稱有,( 紅衣男說這句聽不清),紅衣男稱我再問你,我家那二師父多 少錢?被告稱一樣2 萬5,紅衣男問,你向我母親收多少?被 告稱6 萬5 (手指比六,26分54秒),紅衣男問,我母親對你 不好嗎?你錢都怎麼花?白衣男稱我母親為了這個錢,她跟我 爸怎樣你知道嗎?紅衣男稱一直去攢錢餒,白衣男稱連當時我 太太要生小孩,標會錢我都給她,就因為她要趕快把錢給你、 給「阿菊」,說那是神尊的錢,要趕快給你,我爸問她錢拿去 哪,她講不出來,她寧可被我爸念,她寧願委屈也要維護你。 【編號2】83016.t、83018.t(105年7月21日): ⒈影片中被告坐在椅子上(赤腳,拖鞋在旁邊,座椅旁是整箱金 紙),左手摀著臉部,右手握拳放於右腳膝蓋上,吸氣,頭部 微微晃動。突然放下手,以雙手抓住椅子兩側扶手並大幅度晃 動上半身畫圈,發出吹氣聲,椅子也隨之晃動(有一位男子前 來以右手捉住被告所坐的木椅),靜止後被告擺架式,瞇著眼 睛起身,邊擺架式走向神桌,雙手握拳敲擊神桌。 ⒉影片接續「83016.t」,被告站立於神桌前,瞇著雙眼,雙手扶 著神桌口中以臺語唸道:呼你們祝壽(旁人男女附和稱:多謝 王爺),不在大廟,靈隱在此(旁人男女附和稱:是),世世 代代,虔心奉我,(旁人男女聲附和稱:是),本王在天巡狩 ,經查陰陽(旁人男女聲附和稱:是),若有奸巧之輩,本王 定斬不饒恕也(旁人男女聲附和稱:是)。本王既在此,理當 有求必應(旁人男女聲附和稱:是),若有事,吾等兄弟全心 合力去ㄗㄨㄥˊ阿(旁人男女聲附和稱:是),弟子虔心奉我…( 聽不清),被告語畢,雙手離開神桌並往後退了一步後揮動雙 手比劃擺架式(旁人男女聲附和稱:多謝王爺),被告再往前 一步,左手扶著神桌,身體先震了一下後即疑似呈現腿軟,後 方由人扶住。 【編號3】LINE_MOVIE_0000000000000(109年4月17日): ⒈現場背景放置雜物,被告與一男一女坐在桌邊,桌上擺設葫蘆 、金紙、焚香畫面有煙霧升起,捻菸盒、香菸盒、內有紅色墨 水的毛筆台。被告瞇著眼,手持毛筆對著金紙比畫,將金紙交 給坐於被告左手邊一女子,稱5張,1次1張,1天1張,女子回 答好,1日1張。被告轉向坐於被告右側一男子,被告左手先握 著該名男子右手,再以右手抓握該男子右肩膀,接著以右手類 似把脈手法抓捻按壓該男子右手腕處,被告邊按壓邊低頭冥思 數秒,再以右手朝該男子胸口比畫符號,最後再以右手背輕拍 該名男子胸口,稱「好」。 【編號4】LINE_MOVIE_0000000000000(109年4月17日): ⒈被告脖子掛著長串佛珠、玉佛像,坐在桌邊,桌上擺放金紙, 右手持菸,左手持玉佛像,瞇眼,以香菸在玉佛像上比劃字符 ,口中輕聲念念有詞,之後對著他人稱「狗鍊子?」對方稱「 就是你」,被告繼續以菸對著玉佛像比劃,被告稱,你有說你 自己也想要換鍊子了,對方稱嘿阿,被告繼續以菸對著玉佛像 比劃,邊抽菸、邊比劃,對方稱「師父給我的東西,就是最永 遠的東西」,比劃完畢後,被告稱,好,請旁人為兄弟服務一 下,給他掛起來。 【編號5】LINE_MOVIE_0000000000000(109年4月24日): ⒈現場是車庫,被告與一男子坐在車子旁邊,由被告為該男子挑 選要掛車上的香符,被告指示其他八卦你自己收起來,改天可 能用的到,可以救人的(被告用開玩笑說可以拉鬆緊帶)。被 告瞇著眼,右手持著菸並向影片中之男子(被告稱該男子為柏 叡)稱「看到你將我的座駕洗的新蕩蕩的,我真的很感動」「 這些都是來給你囉嗦的而已」,該男稱「沒有,我很久沒有朋 友來了」。被告說「哪有,我看到很多好兄弟,你都沒有看見 而已,都在附近啊,他們說齁,來喔~柏叡,來喔!你都沒有 聽到齁。 ⒉柏叡問說是貓嗎?被告說不是,不是啦,是那種東西啦,並說 :不會啦,我吊在這邊,不會有那種東西啦(柏叡雙手合十向 被告鞠躬),這樣好嗎?你若無聊,我可以叫幾個來陪你,都 不算坐檯費喔,按趴數算的喔。柏叡說如果要來要來這邊(手 指現場),被告問為什麼,柏叡說:師父在這邊(手比右上方 天花板),我才不會那個。被告再反問柏叡不要過去那邊嗎( 手指背後牆壁)?我說,要帶好兄弟來這邊(手指錄影場地) 還是那邊(手指背後牆壁)?柏叡稱這邊就好,被告問為什麼 ,你卡擋得住齁?你怕你母親受不了嗎?柏叡再回答受不了, 被告說「你怎麼這麼孝順,好啦,不然都帶來這邊啦。沒有那 麼多髒東西啦。你何時還要去甲仙遊玩?」。 【編號6】LINE_MOVIE_0000000000000(109年4月24日): ⒈被告一直瞇著眼講話,左手持竹扇上寫一佛字,右手持著兩根 菸,脖子有掛一長串佛珠(影片中被告有時會以鼻孔吸菸), 桌上擺設葫蘆、捻菸盒,大笑三聲後稱:弟子阿大家好,今日 又是直播的時間,師父親自直播給所有弟子聽,重複稱師父我 就是八百年前在杭州西湖靈隱寺剃度出家的那位瘋和尚李修緣 本尊,如果不相信,拿酒來,我們一起喝一杯就會知道了。阿 憨人啊,師父絕對不是用酒在論英雄的啦,跟師父相處最重要 的就是兩個要領啦,第一就是真心啦,第二就是相隨啦,如果 沒有真心就沒有辦法相隨,真心才有辦法得到真福,奸巧就會 引來禍端。真心直受真福,巧計巧來禍因。 ⒉被告又稱:今日師父我雲遊四海,我已經降低我的身分了,跟 大家坐在一起聊天,目的就是要跟你們交陪(臺語),被告又 說我也可以不用跟大家交陪(臺語)啊,我所有的弟子都一樣 啊,大家對我要真心啊,如果沒有真心真意,各懷鬼胎,滿口 仁義道德,說的跟做的又不一樣,你們不要怪林爸(臺語)雲 遊四海讓你們找不到人。所以說齁,大家一定要記住,十八羅 漢裡面我看起來是像豆腐一樣,但是林爸(臺語)火最熱的, 我裡面(右手指自己胸口)有一位降龍尊者每天都在玩打火機 (臺語賴打),希望大家是得到師父我渡濟的教化,不要將降 龍尊者引出來點賴打(臺語),到時候你們就是抱炸彈,切記 、切記,一定要切記,真心相隨贏過奸巧逗陣(臺語)。大家 都沒有利益的關係,也沒有利益的衝突啊,想那麼多要做什麼 ,要論財力要比實力,林爸(臺語)隨便找都有啦,我隨便就 這招喝酒去找人相輸都會贏,所以大家頭腦拿出來、頭腦拿出 來,不用刺探師父,不用懷疑師父,我如果想要知道什麼,我 都不用問誰啦,大家要不要來試試看,如果對師父有二心的人 齁,我會很早將你踢走,我就不跟你們來往了。切記,真心直 受真福,巧計巧來禍因。阿密陀佛。 【編號7】LINE_MOVIE_0000000000000(109年9月26日): ⒈被告在廟前與一婦人閒聊。被告瞇著眼,右手持了兩根香菸, 雙腿盤坐,右手邊坐著一位婦人,被告向婦人說:這個凡間60 年了,我現在要歸空要圓寂了,如今我仙逝去了,來來去去凡 間也都是這樣,我等於有來凡間走一回的意思啦(婦人點頭稱 齁)。裡面還有去大陸靜思寺的照片,我的金身拿著一本書, 遮著一半臉這樣(被告左手半遮臉),金的整尊都金的,掛在 牆上。還有一句喔,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於心(婦人點頭 ,並稱嘿、嘿),你知道嗎?婦人說有啦,並說那是師父你出 的詩嘛。被告又說: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於心,在裡面啦 (被告口念一連串的詩句)。 ⒉被告舉起左手向他人掬拜,說了聲阿彌陀佛,有一男聲也說了 聲阿彌陀佛。被告手指該婦人,說婦人很想念我,我經過而已 ,婦人手指該男子稱,這人也很想你(被告笑),一直念說師 父阿是何時嘿阿。被告笑著說,以前有一個從甲仙跑路來這邊 的少年,被趕走了,那個就不行。 【編號8】IMG_1576(109年11月21日): ⒈被告身穿濟公服,頭戴濟公帽,右手持濟公扇,左手拿著葫蘆 ,嘴朝影片中修車廠鐵門噴灑液體,並以右手朝向鐵門比劃符 字,轉身揮動手中扇子,以右手於扇子上比劃符字,再向空中 揮舞扇子。飲一口葫蘆內液體,吐向小貨車車斗,以扇子比劃 ,再跨步上去該小貨車車斗,一邊在場的人說笑稱輕鬆可以跨 過,旁人笑,被告稱訓練過,站在高處才看得清楚,又持扇子 往空中揮舞、以右手於扇子上比劃符字,又邊說笑不要看我, 旁人笑。被告要跳下小貨車時,還向旁人稱,免,不用扶,一 步就跳下地面。 【編號9】IMG_2546(109年11月21日): ⒈現場停放一部道路救援車,一男子左手壓著另一男子頭後腦杓 跪在地上大力咳嗽,旁邊多人圍觀,被告手持葫蘆,頭後方夾 著竹扇,仰頭飲用葫蘆內液體後,以嘴朝該跪地男子噴灑頭部 ,聽到該跪地男子乾嘔聲(想嘔吐而沒有吐出),被告蹲下對 其說,沒有那麼嚴重吧,快點,幫他照張臉部特寫。 【編號10】000000000.108900、000000000.808325 (檔案時間110年3月4日、實際發生日期是本票及切結書簽立日 期109年11月12日) ⒈影片中有被告、辰○○等數人(其中一身穿黑色ADIDAS衣服男子 簡稱甲男)。某男稱都錄影起來,「翊嘉」的都簽好了,你的 (指辰○○)也寫一寫。甲男要辰○○陳述過程(某男對被告稱, 我們都很明理,你看你今天還可以好好站在這裡,甲男稱今天 如果是別人來,你無法站在這裡,甲男請被告坐著,被告仍站 著聽),辰○○稱他(指被告)說要救一名小孩,就說要救一名 小孩,辰○○想說做善事什麼的,我就跟他答應好,就開始四處 向人家借錢,到現在還在還。甲男問辰○○借多少,辰○○回答10 0 ,說我又沒有那些錢,且是將現金交給被告的。甲男問辰○○ 有沒有買神尊?辰○○說神尊之類的並不算錢,甲男問全部你有 拿給被告的現金就是100 萬就對了,辰○○回答是。 ⒉甲男反問被告,辰○○是否有交100萬給被告,被告回答說有啊, 他有拿100萬給我啊。甲男再問辰○○全部是多少?辰○○回答說 之前還有一條說要做護身符的,20萬。(甲男說要送給信徒就 對了,辰○○點頭)甲男再問全部啦,全部加起來有拿給被告的 是120 還是更多,辰○○回答120。甲男問被告120嗎?被告點頭 。 ⒊攝影者說辰○○沒有那些錢,去向人借錢來給你,甲男說他是辛 苦人(某男罵被告垃圾幹你娘,我今天罵幾次垃圾,造口業) (某男說辰○○從早工作到晚),甲男指辰○○說他做到要死要活 餒(某男說三點多就出門了,怎麼這麼可惡哈),甲男手持紅 色印台、白紙字據,甲男安慰辰○○不用煩惱這條錢,我們有辦 法處理的就處理回來,我們都是一個虔誠,你今天才會這樣, 就是相信有師父,所以我們才會犯這個錯,但是他(手指被告 )是用師父來騙我們(被告坐著低頭看著桌面不語),這錢我 們會想辦法拿回來。甲男將印台、字據放在桌上,對攝影者稱 「叫他寫」。被告自己拿起字據(某男稱你自己寫),被告拿 一張已經寫好蓋印的「切結書」當範本書寫另一張字據,辰○○ 站在被告身後看。甲男在講電話,跟對方說,你自己來就好, 不要帶人來啦,我們單純就好。 ⒋影片接續「000000000.108900」,被告填寫切結書,甲男稱被 告捺指印的地方錯了,要被告重寫一張(某男稱我一直看你表 演喔,你看阿肥多古意,你知道這甘苦崽仔做什麼工作賺錢, 他透早都要兩點三點爬山賺辛苦錢。氣牙牙,我一直看你表演 ,我就一直感覺你不像是真的啦,林爸我相片跟葫蘆給你拿多 久了,我看你何時要跟我..,你還說你不知不覺,多行。被告 一直書寫字據沒回應),寫完字據後,被告另再填寫本票120 萬元(發票日11月12日),寫完後甲男將切結書、本票交給辰 ○○,甲男稱如果沒有付錢,就是去法院,你們都可以告他斂財 。甲男稱被告父母沒錢,錢在被告身上,向被告稱要被告聯絡 「嘉惠姊」看可以處理多少就先處理,某男稱看你身上有多少 錢,這些就可以撕掉了。甲男對被告稱你今天也是要處理這些 債啦,被告稱我沒有說不處理阿,我會給他阿。 ⒌某男質問被告說你跟「嘉惠姊」算是乩童桌頭嗎?難道只有被 告你一人而已嗎,應該不只吧,有沒有人跟你配合的?被告未 答。 ⒍上開連續二部影片,過程中沒看到有人打被告或是強暴脅迫被 告不簽字據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