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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許佩如吳昆璋劉彥君

原告
張榮忠
被告
許卉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港金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劉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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