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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育良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NGUYEN DUY HIEU(中文名:阮維曉,越南國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字第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 DUY HIEU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DUY HIEU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OK,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此有卷附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詢查表、公務電話記錄可證,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NGUYEN DUY HIEU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森林法 ①交通過失傷害 ②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①有期徒刑3 月 ②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110 年7 月9 日 110 年5 月7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05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95號  判決日 110 年11月11日 110 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05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95號  確定日 110年12月10日 111 年1 月3 日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97號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4號 ②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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