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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雅琪簡伶潔鄭媛禎

聲請人
即被告
蒲金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45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蒲金隆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一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五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蒲金隆以外之第三人之基本資料部分)及錄影檔案光碟;並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五號案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蒲金隆為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之被告,因聲請人未選任辯護人,且本件尚有諸多疑義,而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14號裁定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1、14所示之卷證資料遺失,為明瞭案件情形、核對筆錄正確性,並準備上訴資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736、784、785號解釋及111年度憲判字第3、7號判決意旨,請求預付費用後,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電子卷證、編號14至15所示之錄影檔案及編號16所示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5號案件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檔案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並簽名或蓋章;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規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電子卷證及錄影檔案光碟部分: 聲請人因涉犯強制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45號案件受理,並於111年7月20日判決在案,惟尚未確定前,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0條準用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有依法得不給閱之情事外,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證給閱後,再送上級審法院,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又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4號裁定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11、14所示之卷證資料及影本,業據聲請人陳明前揭取得之卷證資料遺失,而有重複聲請之需求,並請求以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見卷附公務電話紀錄單)。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卷證資料皆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聲請人並已敘明其聲請之目的係為明瞭案件情形、準備上訴資料所使用,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上揭規定,於遮蔽卷宗內聲請人以外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後,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電子卷證及錄影檔案光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前開內容後,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㈡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聲請人另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6所示本案111年7月12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審酌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告,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尚未逾越法律所定期間,聲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係為核對筆錄正確性及準備上訴使用(見卷附公務電話紀錄單),核已表明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此外,復查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其聲請核屬有據,爰准予依前揭規定,於繳納相關費用後,拷貝交付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類型 1 被告111年3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卷上方頁數第11至15頁)。 電子卷證光碟 2 告訴人劉上銘111年1月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卷上方頁數第17至20頁)。 電子卷證光碟 3 告訴人111年3月9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卷上方頁數第21至23頁)。 電子卷證光碟 4 告訴人111年3月9日第三次警詢筆錄(偵卷上方頁數第25至26頁)。 電子卷證光碟 5 告訴人111年3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上方頁數第27至31頁)。 電子卷證光碟 6 告訴人遭毀損手機之照片(偵卷上方頁數第37、57至59、99頁)。 電子卷證光碟 7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卷上方頁數第39至57頁)。 電子卷證光碟 8 被告111年5月19日偵訊筆錄(偵卷上方頁數第93至95頁)。 電子卷證光碟 9 告訴人111年5月19日偵訊筆錄(偵卷上方頁數第93至95頁)。 電子卷證光碟 10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當庭勘驗告訴人遭毀損手機、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名稱:「大同往鎮東」)之勘驗筆錄(偵卷上方頁數第94頁)。 電子卷證光碟 11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偵卷上方頁數第97頁)。 電子卷證光碟 12 本院111年7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1至63頁)。 電子卷證光碟 13 本院111年7月12日當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名稱:「大同往鎮東」)之勘驗筆錄及畫面截圖(本院卷第46至48頁、第67至73頁)。 電子卷證光碟 14 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大同往鎮東」、「內環往中華」、「內環往文化」、「內環往成功」(光碟上註明「0000000蒲金隆涉嫌強制、毀損」;監視錄影檔案置於該光碟之「路口監視器」資料夾內;光碟則置於偵卷卷底之證物袋內)。 錄影檔案光碟 15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19日偵訊錄影檔案(光碟上註明「111偵3890」,置於偵卷卷底之證物袋內)。 錄影檔案光碟 16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5號案件於111年7月12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 法庭錄音光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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