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盛寅
具 保 人 吳鑾旂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鑾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鑾旂前因受刑人吳盛寅犯詐欺罪,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經檢察官依其住所為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具保人通知函及送達證書、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按;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顯然受刑人已經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