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昇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32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昇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陳文昇所為,係犯刑法第164第2項之頂替罪。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敘明被告構成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並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不得遽行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而將被告之前科素行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於民國10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0年6月11日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本件又因缺錢繳納其先前確定案件易科罰金之費用,為獲得報酬而受他人委託至警局製作筆錄,謊稱其為委託司機林順進將廢棄物清運至本案土地之人,此舉隱匿並頂替真正犯人之情事,誤導警方偵辦案件之正確性,對於刑事案件偵查與刑事司法追求真實及公正裁判將有所妨礙,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知悔悟,尚未造成司法資源之重大耗費,亦未因此獲取任何對價給付,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曾有詐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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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322號
被 告 陳文昇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以109年投簡字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
國110年6月11日執行完畢。陳文昇明知林順進未領有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亦明知其未委託林順進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上午9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子車車牌號
碼為00-00號,均靠行在至為實業有限公司),由彰化縣彰興
路附近之廠房裝載夾雜泡綿、廢橡膠、廢塑膠等物品之廢棄
物,至陳其南所有之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本案土地)堆置(林順進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已另案
起訴),乃基於頂替之犯意,於109年9月10日上午12時49分
許,自行至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客厝派出所向警方佯稱其
即為委託林順進將廢棄物清運至本案土地之人,使員警將陳
文昇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事登載於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等
公文書上,再交由陳文昇簽名確認後收回附卷,陳文昇即以
此頂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嫌。嗣檢察官傳訊後,陳文昇
主動表示因缺錢花用,故依他人指示至警局製作虛偽之筆錄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昇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蔡沐和、蔡木生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方製作之調查
筆錄1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文昇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被
告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廖易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鈺釹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 2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