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李佳玲
- 被告
- 黃資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原本院111年度虎簡字第41號,改分111年度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原本院111年度虎簡字第41號,改分111年度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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