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8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芬瑩
- 選任辯護人
- 張蓁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文潔律師
- 被告
- 丁文彬
- 選任辯護人
- 羅裕欽律師
- 被告
- 林水生
- 選任辯護人
- 張育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聰億律師
- 被告
- 沈存再
- 選任辯護人
- 王振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瑋哲律師
- 被告
- 王振南
- 選任辯護人
- 林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汙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背景事實「緣於107年間,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陽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坤宏)」應更正為「緣於107年間,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陽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郭肇基)」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背景事實應為「緣於107年間,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陽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郭肇基)」,誤載為「緣於107年間,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陽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坤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