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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潘韋丞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俊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71、7242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變更為民國114年3月28日14時19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案辯論終結後,因被告王俊生向本院表示有繼續給付調解款項之意,本院考量被告及被害人之利益,亦有待確認被告實際給付狀況,為妥適判決及節省訴訟程序勞費,本院認應變更宣判期日,爰裁定變更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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