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劉達鴻
- 當事人丁妤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妤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妤蓁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妤蓁於民國112年3月25日12時14分許,駕駛吳嘉緯即凱輝企業社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混凝土泵浦車)搭載凱輝企業社員工蔡文昌,沿雲林縣東勢鄉嘉隆村圳頭厝某南北向產業道路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產業道路與某東西向產業道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電桿船頭51東22南1),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左方 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且該路段行車速限為時速30公里以下,不得超速行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約55公里速度超速前行,適有吳明月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東西向產業道路往西方向行駛,途經上開交岔路口時,亦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吳明月因此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13時25分許不治死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112年 度相字第177號卷,下稱相卷,第21至25、27至28、153至155頁;112年度交訴字第77號卷,下稱交訴卷,第OO頁)。㈡證人蔡文昌於警詢時之證述(相卷第29至31頁)。 ㈢雲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臺西小隊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相卷第13頁)。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 相卷第37至43頁)。 ㈤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相卷第23頁)。 ㈥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擷圖7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8張( 相卷第49至69頁)。 ㈦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司法相驗病歷摘要1份(相卷第71 頁)。 ㈧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車籍資料2份、查車牌號碼000- 0000號、ADN-5307號駕駛資料各1份(相卷第81至87頁)。 ㈨勘(相)驗筆錄1份(相卷第89頁)。 ㈩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暨檢驗報告書各1份(相卷第95至119頁)。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12年3月28日雲警西偵字第112100053 8號函暨所附死亡相驗照片5張(相卷第121至127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12年6月5日嘉監鑑字第112006 1619號函暨所附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 (相卷第141至144頁)。 凱輝企業社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 相卷第145至146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見相卷第47頁),是 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因一時不慎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釀致本件車禍,於本件違反注意義務之內容、程度,為本件車禍之肇事主因,造成被害人家屬承受天人永隔而無法彌補之傷痛,然被害人亦與有過失,為肇事次因;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子蔡憲良達成和解,撫平被害人家屬喪母之痛;暨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先生已過世,3名子女均已成年,現與兒子、孫子同住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晉展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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