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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違反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俊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俊華犯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爰審酌被告固擔心自身傷勢,卻未控制自己情緒,以如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方式前開方式對護理師盧靜怡施以強暴,不僅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更損害醫病關係,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斗六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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