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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虎秩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震岳

原處分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楊斗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0月26日雲警虎偵社字第1121002671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楊斗星(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0時20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0號漂亮寶貝時尚會館賭博財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予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規定沒入賭資5萬3900元等語。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沒有錢博(應為賭博),所以不應該罰3千元,我才剛進去警察也來,還沒有賭錢,在我的身上口袋裏搜出5萬3900元,不是在桌上,要用來買醫療器材5萬3900元,不應該沒入等語。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56條分別定有明文。則聲明異議既應先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由原處分警察機關先行審認聲明異議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則自行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若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始送交簡易庭處理,則聲明異議是否逾期,應以聲明異議狀到達原處分之警察機關之時間為準。查原處分機關係於112年10月26日送達處分書與異議人,異議人則於112年10月27日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機關(112年11月1日收受)向本院聲明異議,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2年11月14日雲警虎偵字第1120019756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書、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可佐(本院卷第65至69、83頁),並未逾5日之法定異議期間。

四、次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五、經查:

㈠異議人於112年10月26日0時20分許,在上開賭場,經警查獲,並搜索扣得5萬3900元,而上開賭場之賭客,係以俗稱「推筒子」方式賭博財物等情,業據異議人供述明確,並有本院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可佐(本院卷第37至59頁),並扣得異議人之5萬3900元,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異議人雖否認賭博,辯稱:我今天還沒有賭到等語(本院卷第13至21頁)。然觀諸警方提供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本院卷第71至79頁),可見異議人斯時有將賭資鈔票丟入賭桌賭博、手持鈔票、贏錢後伸手取回賭金等行為,堪認異議人於前揭時、地,確有賭博財物之行為。

㈢又異議人雖稱經警扣得之5萬3900元是要用來買醫療器材等語。惟異議人於警詢時供稱:我是112年10月26日0時5分許前往該處欲賭博等語(本院卷第16頁),顯見其前往該賭場之目的即在於賭博財物,且斯時正值深夜凌晨時段,豈能購買醫療器材。另觀諸本案其他賭客遭查獲之賭資(詳如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知當日現場賭客攜帶之賭資金額多元,異議人遭查扣之金額與其他賭客經查扣之金額相較,並無明顯差異之處,確有為賭資之可能性。再異議人於警詢時供稱:我之前有去過,含這1次共2次,賭注沒有特別標示,我都1次下注500至1000元沒問題,要贏超過2000元以上,每次會抽100元給莊家等語(本院卷第15至16頁),足見異議人所攜帶之現金,確有可能供其下注使用。復依常情,一般人均不會無故攜帶如此高額之現金外出,更何況異議人當日是要前往出入複雜之賭場,該些款項可能會有遭竊、遭搶或遺失之風險,且賭博之人通常是抱著以小博大的投機心理,許多人在賭博過程中,將財產輸光甚至欠下鉅額債務,乃時有所聞,倘若沒有要將攜帶的現金用於賭博,卻仍放置如此高額的現金在身上,亦僅會使自己陷於恐想一賭再賭之風險,是異議人所辯,顯與常情有違,難以憑採。從而,堪認經警扣得之5萬3900元確為賭資,為供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行為所用之物。

㈣本院衡諸比例原則,考量異議人前曾至相同賭場賭博,不思悔過,本次又再度前往賭博財物,且每次下注簽賭之金額非低,現場參與賭博人數非少,足見該賭場規模甚大,對於法秩序之破壞程度應屬重大,在法律評價上實應予非難,是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3000元,並沒入異議人上開現款賭資,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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