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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鍾世芬温文昌陳定國

附民原告 楊瑞芳

附民被告 賴嘉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六交簡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