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六交簡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嘉凰
楊瑞芳
上列被告賴嘉凰、楊瑞芳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六交簡字第2號),本院於民國112 年4 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賴嘉凰犯過失傷害罪…,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第二行關於「楊瑞芳犯過失傷害罪…,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賴嘉凰犯過失傷害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瑞芳犯過失傷害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