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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少連偵)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簡廷恩張恂嘉鄭苡宣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奕安
被告
葉泓志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
被告
李豪
選任辯護人
黃邦哲律師
被告
江承嶧
被告
林峻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昀圻律師
被告
吳簡文杰(原名:簡文杰)
被告
劉佳榮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林浩傑律師、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被告
江嘉惠
被告
陳瑋澤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泓霖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被告
沈鑫誼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被告
廖柏毅
選任辯護人
沈伯謙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告
柯博廷
選任辯護人
丘信德律師
被告
張祖銘
被告
王定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被告
胡芷汶
被告
葉冠霆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韋竣律師
被告
王銘謙
被告
黃則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志南律師
被告
李恩宗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第三人
張○ 年籍資料詳卷(少年,身分隱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57號、第6158號、第6681號、6682號、第7131號、第7138號、第7139號、第7177號、第7461號、第10100號、第10463號、第10789號、第1079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移送併辦(112年偵字第4745號、第4749號、第4750號、第4751號、第4752號、第5033號、第5223號、第5224號、第52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54號、第45315號、第4606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號、第12682號、第1268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依附表更正之。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作成判決。茲因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誤載等顯然錯誤,惟此部分誤寫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被告及辯護人欄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  指定辯護人 林浩傑律師 公設辯護人 甲○○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浩傑律師、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壹、有罪部分欄「二、實體部分:㈡論罪科刑之理由:⒒⑤⑹」 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社會勞動的折算標準。 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少連偵)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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