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黃玥婷
- 被告吳淑惠、侯志良、李承遠、琦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惠 侯志良 李承遠 琦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閻奕騰即榮騰企業社 天德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葉東龍律師 被 告 曾文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煒棠律師被 告 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113號、3873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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