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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雅琪簡伶潔鄭媛禎

原告
李沛淇
原告
李詠綻
原告
李惠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告
朱宏揚
被告
周易昇
被告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正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朱宏揚被訴過失致死部分,雖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等具狀陳明:若本件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無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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