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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基華柯欣妮蔡宗儒

原 告
朱日昇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徐啓松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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