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2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詠蓁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薾萱告訴被告謝詠蓁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457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