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2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王俊雄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曾韋嘉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民國113年5月7日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654號
被 告 王俊雄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號
居雲林縣○○鄉○○村○○0號之2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雄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雲林縣台塑企業
麥寮工業園區之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化公司)
ARO-3廠加熱爐區,受茂崴工程行僱用擔任體力工,知見佳
冠工程行人員在該區拆除加熱爐舊管路時,發生螺栓斷裂事
件,然於同(26)日20時許因故與佳冠工程行人員發生衝突,
而遭茂崴工程行予以解聘,遂心生不滿,乃於翌(27)日前往
台塑企業麥寮工業園區上午陳情,並意圖散布於眾,於該(2
7)日下午16時22分,透過網際網路連結「咱的好厝邊-台塑
企業麥寮園區」臉書,以「王俊雄-在雲林麥寮台塑六輕工
業區報告#台塑企業總公司董事長#台化aro3總公司董事長、
咱的好厝邊-台塑企業麥寮園區懇請幫助」為題,傳述「本
人王俊雄近日在麥寮台塑六輕工業園區及台化aro3廠區內使
施工作,再次的遭遇到佳冠工程行的負責人及臨時工作人員
加以破壞隱藏性質的施作,預謀要使工作廠區日後發生重大
嚴重的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事故。請求警察機關立即告知台化
aro3總公司董事長和台塑企業董事長知道並且速請檢察關立
案偵辦調查?備注一:這次佳冠工程行在台塑六輕工業區内
台化aro3廠區內的施工人员,疑是曾在麥寮鄉橋頭村後安村
及周邊鄉村里鄰使用電子設備通信器材制造出次聲波聲音(
次声波武器及其物理基础)的犯罪集團人員,致使不知情的
鄉村里鄰民眾連續死亡超過50人以上?!跪求警察機關檢察機
關必須加以立案偵辦調查才能阻止麥寮鄉各村里鄰民眾死亡
事件接續的發生」等文字,指摘佳冠工程行的負責人再次加
以破壞隱藏性質的施作預謀發生爆炸、疑是犯罪集團等不實
事項,足以毀損佳冠工程行負責人曾韋嘉之名譽。嗣經台化
公司針對王俊雄同年5月2日另至雲林縣張麗善縣長臉書留言
相同內容查證,結果認為事實與王俊雄陳情內容不符,且由
曾瑋嘉獲報拍照截圖而於同年5月3日向警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曾韋嘉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被告王俊雄之供述:自承伊有於上述時間貼文上述內容等語
,辯稱當時(112/4/26)舊的螺絲斷掉沒有拿出來,佳冠工
程行的阿緯就把新的材料裝上去,伊沒有要妨害名譽,只是
將伊知道的事報告麥寮台塑六輕公司知道沒有收到回應,才
在臉書上貼文,希望調查麥寮橋頭曾有因次聲波死亡超過五
十人的資料等詞。
(二)告訴人曾韋嘉之指訴:伊該次(112/4/26)有在台化aro3廠施
工,被告和伊佳冠工程行的人員李祐緯在螺栓斷裂那邊施作
,螺栓斷裂有跟上包茂葳工程行回報,伊於112年4月30日截
圖知悉被告貼文後,於112年5月3日向警告訴上情。
(三)證人林和泰之證述:伊是佳冠工程行上包茂葳工程行的領班
,112年4月26日螺栓斷裂之事伊知情,當時就跟台化工程師
林廣碩說先拆卸,過了一兩週後新的螺栓才裝回去等情。
(四)證人林廣碩之證述:112年4月26日被告說螺栓斷裂有異常,
伊指示要把異常螺栓退出來,翌(27)日被告又去跟值班長官
報告等語。
(五)台化公司調查報告:
1.被告於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台化公司ARO-3廠加熱
爐區,受茂崴工程行僱用擔任體力工。
2.佳冠工程行人員在該區拆除加熱爐舊管路時,發生螺栓斷裂
事件。
3.被告嗣於同(26)日20時許因故與佳冠工程行人員發生衝突,
遭茂崴工程行予以解聘辭退。
4.台化公司針對被告同年5月2日至雲林縣張麗善縣長臉書留言
相同內容查證,結果認為事實與被告陳情內容不符。
(六)告訴人檢具之被告上述貼文截圖照片:
1.被告指摘其近日再次遭遇佳冠工程行負責人加以破壞隱藏性
質施作,預謀要使廠區發生傷亡事故。
2.被告傳述這次佳冠工程行施工人員疑是犯罪集團人員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文字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 煥 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書 記 官 沈 郁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