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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吳孟宇

  • 當事人
    陳建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113年度訴字第61號113年度訴字第62號 113年度訴字第179號 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833 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26、780、2272、2747、33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陳建銘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建銘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陳儒賢」介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博士」之人取得聯繫,依陳建銘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非熟識他人使用,可能供詐欺犯罪者所用,便利詐欺犯罪者得詐騙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提領或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逃避檢警之追緝,其竟與「陳儒賢」、暱稱「博士」、「賴榮葵」及不詳本案詐欺集團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以下如未特別區分,則合稱本案3帳戶)之帳戶資料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 予「博士」使用。而「博士」暨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戶資料後,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對如附 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後(詐欺集團施用之詐術及時間、各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等情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再由陳建銘前往銀行臨櫃提領款項後(提領之時間、金額、地點詳如附表二所載),依「博士」指示將所提領款項交付「賴榮葵」,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陳建銘因而共獲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 酬。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被告陳建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8833號卷第17至23 頁、第97至102頁,偵326號卷第9至17頁、第165至167頁, 偵780號卷第115至117頁,偵2747號卷第11至15頁、第263至266頁,偵2272號卷第11至18頁、第117至120頁,偵3398號 卷第21至25頁、第751至756頁,本院訴536號卷第41至51頁 ,訴61號卷第29至39頁,訴62號卷第35至45頁,訴179號卷 第51至61頁,訴180號卷第41至51頁,訴284號卷第85至98頁),核與附表一「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之人之供述證據相符,復有附表一「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等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比較新舊法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於112年6月16日施行, 下稱前次修正),嗣再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下稱本次修正),涉及本案罪刑部分之條文內容歷次修正如下: 1.關於一般洗錢罪之刑度,本次修正(含前次修正)前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三項)」,本次修正移列至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 2.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前次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前次修正後條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次修正後移列至第23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㈡爰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選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茲就本案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如下: ⒈如適用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本件被告依其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前)第14條第1項規定,法定 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並依行為時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原法定最重本刑7年減輕後,為7年未滿,最高為6年11 月(此為第一重限制),再依行為時法之第14條第3項規定, 不得科超過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7年(此為第二重限制),故 減輕後之量刑框架上限仍為6年11月〕。 ⒉若依裁判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 下。 ⒊新舊法比較結果,行為時法之量刑上限較重(刑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參照),則顯然行為時法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應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 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99 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係接受暱稱「博士」之人指示而為犯行,並未負責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而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所為之提款及上繳行為,實際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即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各自分工擔任撥打電話實施詐欺、居間聯繫、提款及上繳款項等任務,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認被告與該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與共犯對附表一編號10、13、15、17、21、25、26同一告訴人詐使多次匯款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其就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件頻傳,詐欺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更嚴重損及我國國際形象,仍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為詐欺及洗錢犯行,足見價值觀念嚴重偏差,並造成被害人損害及追償不易,所為實值非難。惟被告犯後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佳,與告訴人劉汶仙已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陳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訴536號卷第110頁,訴61號卷第98頁,訴62號卷第94頁,訴179號卷第116頁,訴180號卷第104頁,訴284號卷第13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雷同,侵害同種類之法益,各次犯行之時間極為接近,為免實質累加致刑度逾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並利更生。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 供稱:我不論提領金額多寡,每次收取的報酬約2,000元至3,000元,實際犯罪所得大概2、3萬元等語,本院認應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是被告就本件獲得2萬元報酬,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次按犯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均有明定 。參酌該條項之修法理由,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查被告稱已 將提領之款項,經「博士」指示轉交「賴榮葵」,而屬洗錢之財物,惟該筆款項既經被告轉交「賴榮葵」,被告並非該沒收標的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縱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亦不具阻斷金流之效果,況依卷存事證無從查知「賴榮葵」身分,自無從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馬阡晏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朱啓仁追加起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方法及出處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1 吳立民(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1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旺金來股市專業分析」、LINE暱稱「念欣」向吳立民佯稱:可透過「科虎大戶官方客服」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立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24分 24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戶名:鴻順輪胎行陳國誠) ⒈供述證據:  吳立民於112年5月17日警詢筆錄(見他1234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他1234卷第17、19頁、第21至2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提款交易憑證(見他1234卷第33至35頁、第47至48頁)、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他1234卷第41至4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見偵8833號卷第25至26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 劉汶仙(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恩如」向劉汶仙佯稱:可透過「科虎大戶官方客服」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汶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7日上午9時許 200萬元 ⒈供述證據:  告訴人劉汶仙於112年5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326號卷第97至104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見偵326號卷第95至96頁、第123頁、第129至13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提款交易憑證(見偵326號卷第19頁、第25至2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監視器畫面擷圖3張(見偵326號卷第21、35頁)、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見偵326號卷第27、37頁)、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26號卷第55至57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3 陳珮瑜(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7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VIP-4鴻兔大展內部作戰」、LINE暱稱「周仲偉」「陳佳穎」向陳珮瑜佯稱:下載投資APP軟體「ProShares」,投資虛擬貨幣、不動產獲利可期云云,致陳珮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39分許 131萬元 ⒈供述證據:  被害人陳珮瑜於112年5月19日警詢筆錄(見偵780號卷第31至3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存摺封面、對話紀錄、網頁資料、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780號卷第37至46頁、第49頁、第53至6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80號卷第13至14頁、第23、73頁)、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780號卷第9至1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偵780號卷第17至21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4 吳偲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8日某時,以交友軟體暱稱「莊皓顏」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皓」向吳偲嘉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吳偲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芷昀) ⒈供述證據:  吳偲嘉於112年6月4日警詢筆錄(見偵2747號卷第211至21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見偵2747號卷第217至218頁、第235至236頁、第239、247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47號卷第35至4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47號卷第29至31頁)、提領畫面、提領傳票(見偵2747號卷第25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李守峻(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4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M工程」向李守峻佯稱:可代操娛樂城軟體獲利,但須匯付款項始能領取云云,致李守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 4萬1,000元 ⒈供述證據:  李守峻於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2747號卷第141至14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2747號卷第145至171頁、第174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47號卷第35至4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47號卷第29至31頁)、提領畫面、提領傳票(見偵2747號卷第25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王卉蓁(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惠苒~jd」「富銀在線客服」向王卉蓁佯稱:下載投資軟體,儲值後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王卉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5日上午11時16分許 134萬1,922元 ⒈供述證據:  王卉蓁於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2747號卷第71至76頁) ⒉非供述證據: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2747號卷第89至90頁、第105、111頁、第117至121頁、第12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47號卷第35至4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47號卷第29至31頁)、提領傳票(見偵2747號卷第27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7 蔣思怩(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妮」「客服經理-玫瑰」向蔣思怩佯稱:其前於富達證券網站(網址:http://www.yuighjjf.com)參加申購股票,申購結果已抽中股票,須臨櫃匯款始能取得云云,致蔣思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5日上午11時許 26萬元 ⒈供述證據:  蔣思怩於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見偵2747號卷第183至18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2747號卷第187至188頁、第191至192頁、第195至202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47號卷第35至4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47號卷第29至31頁)、提領傳票(見偵2747號卷第27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郭月秀(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L一路長紅台股交流群」、LINE暱稱「陳紫涵」「昌恆官方客服」向郭月秀佯稱:前往昌恆軟體網站(網址:http://app.vnjkeqwmenqsq.com)下載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郭月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8分許 20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興榮行號) ⒈供述證據:  郭月秀於112年4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2272號卷第77至8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見偵2272號卷第83至91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272號卷第35至36頁)、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272號卷第41至46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見偵2272號卷第47至52頁)、彰化商業銀行土庫分行112年4月11日提領畫面擷圖2張(見偵2272號卷第27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9 楊美容(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Lisa股票交流群組22」、LINE暱稱「沈佳欣」向楊美容佯稱:下載精誠投資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楊美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2日上午11時許 150萬元 ⒈供述證據: ⑴楊美容於112年6月8日警詢筆錄(見偵2272號卷第53至55頁) ⑵楊美容於112年6月9日警詢筆錄(見偵2272號卷第57至5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見偵2272號卷第61至69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272號卷第35至36頁)、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272號卷第37至38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見偵2272號卷第47至52頁)、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4月12日提領畫面翻拍照片2張(見偵2272號卷第29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0 陶紫瑄(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鋼盔戰士VIP高階班198」「古旺金來99(全臺)」、LINE暱稱「助教-林佳琪」「鑫鴻財富客服專員」向陶紫瑄佯稱:前往投資網站(網址:http://www.mnbtdfs.com)下載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陶紫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7日上午10時21分分許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美琪) ⒈供述證據:  陶紫瑄於112年5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73至7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71至72頁、第77至84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4月27日取款憑條(見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4月27日上午10時22分許 5萬元 11 李幼麒(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飆股商學院鋼盔戰隊百趴獲利計畫」「金平幣商線下交易賣場」、LINE暱稱「鑫鴻財富營業員-吳美惠」向李幼麒佯稱: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李幼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7日上午11時20分許 30萬元 ⒈供述證據:  李幼麒於112年5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87至91頁) ⒉非供述證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398號卷第93至95頁、第101至104頁、第111至112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4月27日取款憑條(見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2 陳世欽(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聚寶明牌社」、LINE暱稱「總助~林玉婷」向陳世欽佯稱:下載鑫鴻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世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7日上午11時27分許 22萬元 ⒈供述證據:  陳世欽於112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117至121頁) ⒉非供述證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125至139頁、第165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4月27日取款憑條(見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盧華珮(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飆股大贏家」、LINE暱稱「助教余詩桐」「鑫鴻財富客服專員」向盧華珮佯稱:下載鑫鴻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盧華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盧華珮於11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381至383頁) ⒉非供述證據: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385至387頁、第391至392頁、第397頁、第401至437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4月27日、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25分許 5萬元 14 高子惠(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教-陳安琪」「鑫鴻財富客服專員」向高子惠佯稱:下載鑫鴻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高子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8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高子惠於112年6月12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145至146頁) ⒉非供述證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3偵3398號卷第147頁至第152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4月27日取款憑條(見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連瓊慧(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鴻運財商學堂」、LINE暱稱「林雅雯(助理)」「營業員-Lee」向連瓊慧佯稱:下載金投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連瓊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18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連瓊慧於112年7月3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175至17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169至170頁、第181至187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20分許 5萬元 16 曾慧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總助林玉婷」「鑫鴻財富客服人員」向曾慧珍佯稱:下載鑫鴻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曾慧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24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曾慧珍於112年5月19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209至21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205至206頁、第213至215頁、第218頁、第221至227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林建宏(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外資專案飆股VIP群組2」、臉書暱稱「胡睿涵」向林建宏佯稱:依群組指示於投資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建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47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林建宏於112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231至23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239至243頁、第247至263頁、第271至298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48分許 5萬元 18 張舒婷(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營業員-Kevin」向張舒婷佯稱:下載金投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舒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49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張舒婷於112年5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305至308頁) ⒉非供述證據: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309頁至第322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洪珮誼(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飆股俱樂部」、LINE暱稱「陳子馨股市助理」「營業員-Jack王股票」向洪珮誼佯稱:下載金投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洪珮誼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57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洪珮誼於11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439至440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113偵3398號卷第441頁至第442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53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李孟珊(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鴻運財商學堂」、LINE暱稱「陳喬泓」「林雅雯(助理)」「營業員-Lee」向李孟珊佯稱:下載金投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李孟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9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李孟珊於112年5月31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465至467頁) ⒉非供述證據: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469至471頁、第475至481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陳金發(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飆股投顧林美玲」向陳金發佯稱:下載鑫鴻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金發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9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陳金發於11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499至50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柳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493至495頁、第505至507頁、第519、525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10分許 5萬元 22 郭意芬(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金股領航的群組」、LINE暱稱「總助白筱佟」「鑫鴻財富客服專員」向郭意芬佯稱:下載鑫鴻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郭意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19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郭意芬於112年6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541至54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535至537頁、第547至549頁、第565頁、第571至579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蔡旻均(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談股聚金操作交流群」、LINE暱稱「陳思彤」「營業員-蔡曉婉」向蔡旻均佯稱:下載鑫鴻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買股認購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蔡旻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21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蔡旻均於112年6月9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582至584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585、587、591頁、第596至597頁、第603至668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李英美(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總助林玉婷」「營業員李淑婷」、臉書暱稱「胡睿涵」向李英美佯稱:下載鑫鴻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買股認購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李英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5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李英美於112年5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699至703頁) ⒉非供述證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705至707頁、第713至714頁、第719至738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劉柏秀(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營業員-Lee」向劉柏秀佯稱:下載金投財富軟體並申請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劉柏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42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劉柏秀於112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670至675頁) ⒉非供述證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676至677頁、第681至695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44分許 5萬元 26 李秋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秋珍佯稱:其為投顧老師,可協助代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李秋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1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李秋珍於112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見偵3398號卷第329至337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見偵3398號卷第327至328頁、第339至340頁、第345頁、第355至373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7至41頁)、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398號卷第33至35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3398號卷第43至47頁)、彰化銀行112年5月2日取款憑條(113偵3398號卷第13頁) 陳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2分許 5萬元 附表二:被告提領款項情形 提款時間 (民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款帳號 提款地點 轉匯帳戶 轉匯時間 (民國) 轉匯金額 (新臺幣) 附註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17分許 146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⑴第一層帳號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6分許 300萬元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⑵第二層帳號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8分許 88萬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54分許 58萬元 112年4月12日 中午12時36分許 82萬元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⑴第一層帳號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2日 中午12時3分許 220萬元 ⑵第二層帳號  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2日 中午12時16分許 82萬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18分 68萬元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⑴第一層帳號 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28分許 33萬元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9號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3分許 4萬1,000元 ⑵第二層帳號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0分許 55萬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7分許 13萬1,000元 112年4月25日 中午12時37分 140萬元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⑴第一層帳號 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5日 上午11時47分許 134萬1,900元 112年4月25日 中午12時5分許 26萬元 ⑵第二層帳號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5日 上午11時52分許 114萬元 112年4月25日 中午12時11分許 26萬2,000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9分許 111萬元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⑴第一層帳號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7日 上午11時17分許 15萬元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112年4月27日 上午11時28分許 51萬9,000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26分許 15萬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8分許 10萬元 ⑵第二層帳號  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年4月27日 上午11時35分許 71萬8,000元 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許 40萬元 112年5月2日15時3分許 113萬元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⑴第一層帳號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1分許 57萬9,000元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46分許 40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分許 15萬元 ⑵第二層帳號  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日中午12時48分許 98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許 15萬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1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112年5月16日上午10時53分許 50萬元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113年度訴字第62號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46分許 70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元大銀行虎尾分行 112年5月16日上午10時56分許 70萬元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112年5月17日 上午1時27分許 65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台灣企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17日10時5分許 65萬元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號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21分許 5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元大銀行虎尾分行 112年5月17日10時許 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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