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 原告
- BL000-A11209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被告
- 陳姵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85號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