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國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黃國瑄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 被 告 莊麒樹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玉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