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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梁智賢陳靚蓉郭玉聲

原告
黃國瑄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被告
莊麒樹
被告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玉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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