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正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雄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沈伯謙律師 被 告 李群芳 被 告 鍾宜光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黃素慧 何明穎 洪國寶 翁德銓 張文輝 莊賓維 被 告 陳芃瑋 指定辯護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鍾承紘 上列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532號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正雄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林正雄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李群芳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示。李群芳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鍾宜光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示。鍾宜光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黃素慧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所示。緩刑三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 付新台幣八萬元。黃素慧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何明穎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所示。何明穎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洪國寶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所示。洪國寶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翁德銓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7所示。 張文輝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8所示。張文輝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莊賓維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示。莊賓維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陳芃瑋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0所示。陳芃瑋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鍾承紘所犯罪名、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1所示。鍾承紘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里○○路○段00號13樓( 機構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下稱義祥公司)領有 「桃園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可依法從事包含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之清除業務,鍾宜光為義祥公司之負責人,黃素慧為義祥公司之會計人員,林正雄、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翁德銓、張文輝、莊賓維、陳芃瑋、鍾承紘為義祥公司之砂石車司機,渠等均明知義祥公司僅得依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運(應以經過核可之清除車輛進行清運且每次清運應有合法的去向與證明文件),不可非法傾倒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鍾宜光與司機透過LINE聯繫取得可供傾倒廢棄物之土尾資訊後,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包含非經過核可之車輛,前往德展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下稱德展土資場)、柏丞企業社或不詳工地(鍾宜光向這些土頭方收取清運費用),載運營建廢棄物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0、22至27所示土地傾倒回填,或由司機 當場給付土尾費用,或由鍾宜光指示黃素慧匯款給土尾方指定之帳戶(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10、12、14暨15、20、23),渠等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並起訴。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 本判決僅就義祥公司相關被告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三、五㈡部分為審理判斷。檢察官就起訴書附表一,業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附表A、B,其中附表B又以113年5月13日函 文更正補充記載事項,就起訴書附表二部分又以補充理由書㈡更正補充車趟,因此,關於義祥公司各被告之審理範圍,分別如本判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另外,特定被告之起訴範圍應該以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內容為準,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載事實完全都沒有提到被告黃素慧,只有在犯罪事實三即起訴書附表二部分才有論及被告黃素慧之犯行,故本院認為檢察官只有起訴被告黃素慧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即起訴書附表二之犯行而已(本院卷六第679頁)。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六第691至733頁、卷十一第19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事項: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鍾宜光、黃素慧、林正雄、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張文輝、莊賓維、陳芃瑋、鍾承紘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即本判決附表二,各被告涉案之編號詳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均坦承不諱(本院卷六第631至688頁),並有附件一所示各項證據可以佐證,且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0、22至24所示關於各地主或土地使用人與土尾 仲介涉案部分之事實,業經本院先前分別審理並均已判決在案,至於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5至27所示傾倒廢棄物之事實,亦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5月31日函檢送彰化縣○○鄉○○段 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新光段1010、1011 、1012、1013地號之稽查紀錄與勘查照片(本院卷七第55至68頁)及檢察官112年8月4日勘驗筆錄(偵5180卷三第301至311 頁)、二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偵5180卷六第45至49頁)在卷足憑,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關於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0、22至27,確有前往各地點傾倒 之司機與車趟日期、明細,有如附件二所示之GPS、薪資明 細或對話紀錄可以證明。 ㈢被告翁德銓雖否認犯罪,辯稱是載運碎石級配,是回收再利用的東西云云,然查: 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所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經檢 察官會同雲林縣環保局於112年7月25日實施稽查,發現以碎磚、碎磁磚、碎水泥塊鋪成道路,回填大量營建混合物(勘驗筆錄在偵5180卷三第27頁,稽查紀錄在偵10849卷一第127至129頁),其來源是謝瑞清擔任土尾仲介,以LINE聯絡義 祥公司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LINE對話紀錄在偵12662卷第43至70頁),司機林正雄、翁德 銓分別於111年12月21日、22日駕車前往該地傾倒土石(載 運明細、帳冊在偵5180卷四第337頁、偵11972卷二第185頁 、偵11972卷三第211頁),謝瑞清則可以依照前來傾倒廢棄物的車輛每車次收取新台幣(下同)1千元(本院卷四第507至509頁)。而關於司機林正雄、翁德銓所載運之土石為何 ,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提示中山段770-52地號稽查照片,詢問是否就是載運照片中所示這些白花花的土石?被告林正雄答稱「當然」(本院卷六第742至743頁),而這兩日被告林正雄、翁德銓都是從德展土資場載運土石前往中山段770-52地號傾倒,顯然兩人所載運的土石來源(即土頭)相同,而被告翁德銓於警詢時也供稱:確實有從德展載運土石前往麥寮鄉中山段770-52地號傾倒(偵11972卷三第207至208頁) ,足見被告翁德銓確實有載運夾雜碎磚、碎磁磚、碎水泥塊等營建廢棄物至中山段770-52地號傾倒。這也就是實務上常見拆除工程的產物,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指廢棄物無誤 。 ②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而事業廢棄物再視其是否具有毒性、危險性、是否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區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而工程施工建造、建築物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固屬於內政部公布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所定之「營建混合物」。然依其規定,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編號七第三點)及具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之再利用機構,將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加以分類(編號七第四點),經分類作業後,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屬內政部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部分,依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其他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亦非屬公告可再利用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送往合法掩埋場、焚化廠、合法廢棄物代處理機構或再利用事業機構(編號七第五點)。是營建工程所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應依前述規定加以分類,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者,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處理並可作為資源利用者,則非屬於廢棄物;倘未經分類,即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自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6號 判決意旨參照)。 ③中山段770-52地號使用人王美蘭陳稱其親眼所見業者是回填「房子打掉的那些東西,就是破碎的磚塊、水泥,上面還有木頭、鐵釘」(本院卷四第500頁、卷九第189頁),謝瑞清也供稱其找來的砂石車業者是載運回填「破碎磚、水泥塊、碎石頭、碎磁磚拆房子多少一定有」、「這四塊土地都是回填這樣的東西」(本院卷四第508至509頁),這些土石即便是來自德展土資場,但客觀上顯然就是未經分類的營建廢棄物。既然未經分類,即便有經過破碎,也依然不符合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所定之再利用,本質上依然是廢棄物(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參照),不得用於回填在農業 區土地或河床上,也並非可以再利用之名目就隨便鋪設做道路。因此,被告翁德銓辯稱這些土石是合法再利用云云,顯不足採。 ④被告翁德銓於警詢時更供稱:薪資明細中「土尾」應該是給土尾錢(偵11972卷三第208頁),倘若這樣的土石是德展土資場合法再利用所生的產品,理論上經由德展土資場進行機器過篩、分類、洗選、人工挑選等步驟,應該是有相當經濟價值的可利用資源,市場上,應該是由有需求的地主或業者向德展土資場出價購買才對,但是,本案在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暨15所查獲的土石卻是明顯未經分類且混雜各種破碎磚、碎磁磚、碎水泥塊等營建廢棄物,謝瑞清不僅不必出錢向德展土資場或義祥公司購買這樣的土石,反而謝瑞清還能夠向義祥公司收取每車1千元的報酬。被告翁德銓既知悉義祥 公司前往土尾傾倒營建廢棄物必須要給付「土尾費」給土尾仲介,並且當時是載往作為養殖場使用之農業區土地恣意回填,則其顯然知悉這是非法傾倒,堪認被告翁德銓確有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故意,且有與鍾宜光等人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 20、22至27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鍾宜光、黃素慧、林正雄、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翁德銓、張文輝、莊賓維、陳芃瑋、鍾承紘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0、22至27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在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由被告鍾宜光指揮司機前往載運並傾倒營建廢棄物,部分由被告黃素慧匯款給付土尾費用,各次參與犯行之被告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關於行為數之判斷: ①檢察官對於被告等人多次參與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起訴時是主張「因地號不同,均數罪併罰」(起訴書第30頁),後來卻以補充理由書變更主張德展公司、義祥公司、柏丞公司的相關被告與司機所犯附表一(後來改成附表A、B)、二各編號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是集合犯一罪(補充理由書第8、11 頁)云云,但是,關於土尾仲介簡勝茂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23的兩次犯行,其中編號23涉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早就由檢察官另案以112年度偵字第6449號起訴了(也已經本 院另案112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處刑),但本案檢察官仍然針對簡勝茂關於編號10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再次起訴,顯然檢察官並沒有認定簡勝茂該兩次所犯是集合犯一罪,檢察官這樣前後不同的主張,根本沒有提出清楚的論理。 ②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 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 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固經最高法院著有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然該決議係針對同一被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同一期間多次僱請不特定之不知情工人,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同一土地」傾倒堆置、回填,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之提案設題事例,所作成之統一見解。至法院受理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是否具有集合犯之關係,仍應依具體個案事證為判斷。倘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未部分重疊或密接,犯罪地點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場所並不相同,犯罪行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不一致,自不能僅因行為人始終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認行為人前後所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均係「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6號判決參照)。 ③本案就附表編號1暨2、3暨4、5暨6、7、9、10、11、12、13、14暨15、16、17、18、19、20、23、24、27所示各次犯行,依照各編號土地獨立來觀察,各係在短時間內、以相同方式、在同一地段鄰近的土地上,多次非法傾倒回填處理營建廢棄物,應分別依集合犯論以一罪(其餘的編號8 、22、25、26都只有出車一趟,並非多次傾倒)。 ④被告鍾宜光、黃素慧、林正雄、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張文輝、莊賓維、陳芃瑋、鍾承紘就本判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參與多次犯行,行為時間可以相互區別,且傾倒回填廢棄物的地點明顯不同,並非相鄰近的土地,所接洽的土尾仲介也相異,是難認這些可以包括地評價為集合犯一罪,而應認各是出於可分的不同犯意所為之數行為,應分論併罰(被告翁德銓只有參與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暨15一次犯行,則沒有數罪併罰的問題)。 ㈢爰審酌環境的維持非常不易,在農田、魚塭逐漸消逝萎縮的今日情況(在台灣各種合法或非法轉眼之間就變成工廠、豪華農舍、停車場或黃昏市場等用途的所在多有),農田、魚塭的地景地力保持顯得更加彌足珍貴,被告鍾宜光身為義祥公司負責人,本即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可依法從事包含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之清除業務,這本來是相當有益於公益之事,其竟然藉合法證照掩飾非法,多方面蒐集土尾資訊,指派公司內多名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往農田、魚塭等農業區土地傾倒,藉此向土資場或各工地之土頭端收取高額報酬謀取不法利益,而被告林正雄、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翁德銓、張文輝、莊賓維、陳芃瑋、鍾承紘均為義祥公司之砂石車司機,明知係載運營建廢棄物前往中南部各地偏僻農田、魚塭等農業區土地恣意傾倒,卻依然聽從老闆鍾宜光指示而犯罪,被告黃素慧在義祥公司擔任會計人員,知道司機都是將廢棄物載往農田非法傾倒,也依然聽從老闆鍾宜光指示去匯款給付土尾費用,渠等所為均已嚴重危害農業區土地的自然環境,應予非難。本院考量被告鍾宜光為本案犯罪結構中的始作俑者及指揮者,惡性最重,被告林正雄、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翁德銓、張文輝、莊賓維、陳芃瑋、鍾承紘擔任司機,係為求一份溫飽的薪資過活而聽從老闆指示去犯罪,被告黃素慧只是偶然幾次依照老闆要求去匯款而已,並沒有額外賺取不法利益,惡性最輕。除被告翁德銓否認犯罪外,其餘被告均坦承犯罪認錯,但是,被告鍾宜光或上開司機至今都沒有去清理渠等傾倒在附表二編號1 至20、22至27所示土地上的廢棄物(部分土地係由地主或土尾仲介自行清理完畢,另賴柏丞、賴思穎有去清理來自柏丞企業社之營建廢棄物部分),難認被告鍾宜光或上開司機等人有要回復土地損害之誠摯態度。兼衡被告鍾宜光先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遭判刑之前科,自述為國中畢業,家中尚有父母親、未婚,目前無業;被告黃素慧沒有任何犯罪紀錄,自述為大學畢業,與配偶林正雄同住,目前無業;被告林正雄有施用毒品前科,自述為國中肄業,與母親、配偶黃素慧同住,擔任貨車司機;被告李群芳有偽造有價證券前科,自述為國小畢業,獨自居住、未婚,擔任貨車司機;被告何明穎有酒駕前科,自述為專科畢業,家中尚有祖母、兩個小孩,目前在人力公司打零工;被告洪國寶先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科,自述為高職畢業,家中尚有父母親,獨自居住,擔任貨車司機;被告翁德銓除先前傷害案件宣告緩刑外,別無其他犯罪紀錄,自述為高職畢業,與配偶、2歲小孩同住 ,目前在工地工作;被告張文輝有傷害前科,自述為高職畢業,與配偶、4名小孩同住,擔任貨車司機;被告莊賓維先 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科,自述為國中畢業,家中尚有父母親、弟妹,目前無業;被告陳芃瑋沒有犯罪前科,自述為高中畢業,未婚,與母親同住,目前務農;被告鍾承紘沒有犯罪前科,自述為高中肄業,與母親、配偶、2名小孩同住 ,目前無業(本院卷十一第166至167頁)等一切情狀,依照各被告涉案情節輕重程度,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翁德銓以外其餘被告均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本判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以資懲儆。 ㈣被告黃素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本案參與犯罪之情節很輕微,也始終自白認錯,足信其係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已深具悔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同時為使其知所警惕並回饋社會,依該 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8萬元,以勵自新。至於被告鍾宜光為本案主謀及 指揮者,被告林正雄、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翁德銓、張文輝、莊賓維、陳芃瑋、鍾承紘擔任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往農業區土地恣意傾倒,從本案案發到本院審理至今超過1年,也都沒有實際去清理回復遭傾倒廢棄物土地 之舉,故本院認為渠等均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形,也沒有宣告緩刑之餘地。 三、沒收: ㈠扣案之被告林正雄所有三星牌手機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被告李群芳所有紅米牌手機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被告鍾宜光所有紅米牌手機1支、被告黃素慧所有IPHONE 13手機1支,均為渠等本案犯罪聯絡使用之工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之估算: 被告鍾宜光向土頭端收取清理廢棄物之費用,指派司機載運前往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土地傾倒,司機則依照載運趟次在扣除土尾費用後,分別抽取23%至26%不等之金額,另又 必須扣除勞保、健保費用後才是司機的報酬,此節已經被告鍾宜光、黃素慧及各司機於警詢時供述綦詳。縱觀本案各司機之薪資明細(偵5180卷四第335至352頁),可知單價(即向土頭收取之費用)在扣除土尾費用後,金額大約是1萬7千至3萬餘元不等,大多數是2萬餘元,因此,本院認為以每趟2萬元為計算標準是適當的,以此估算司機每趟抽取二成作 為所得就是4千元(2萬x20%),而被告鍾宜光則是在扣除4千元後,每趟所得為1萬6千元。總計各司機載運傾倒之趟數與犯罪所得,被告林正雄共58趟、獲得23萬2千元,被告李 群芳共40趟、獲得16萬元,被告何明穎共23趟、獲得9萬2千元,被告洪國寶共6趟、獲得2萬4千元,被告翁德銓共1趟、獲得4千元,被告張文輝共4趟、獲得1萬6千元,被告莊賓維共4趟、獲得1萬6千元,被告陳芃瑋共12趟、獲得4萬8千元 ,被告鍾承紘共4趟、獲得1萬6千元。而被告鍾宜光身為義 祥公司負責人,共計接受託運152趟(即上開全數司機的趟 數加總),獲得243萬2千元。這些都是渠等犯罪所得,並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在本判決附表二編號7,於112年5月22日警方當場查扣被告林 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附掛子車HAC-0390及被告李群芳駕駛車號000-0000附掛子車HC-608砂石車,這些是屬於義祥公司或被告鍾宜光之犯罪工具,原應宣告沒收,但考量被告鍾宜光與同案被告賴柏丞、賴思穎已共同清理上開兩部砂石車上載運(尚未傾倒於土地)之營建廢棄物,有清理文件、照片在卷可證(本院卷十一113年10月25日刑事陳報狀),且義 祥公司本來就有合法清運營建廢棄物之資格可以正常以砂石車營業,故本院認為上開砂石車與車鑰匙均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㈣至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扣案物品,均難認與本案被告等人之犯罪直接相關,且縱然沒收也對於將來犯罪預防沒有太大助益,故認均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貳、無罪部分: 一、除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0、22至27所示犯行以外,檢察官 就起訴書附表一或附表A、B,及附表二所示其餘犯行,檢察官也主張被告鍾宜光等11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沒有查獲廢棄物部分: ㈠附表二編號21(雲林縣○○鄉○○段000○地號,起訴原記載918地 號,後來擴張為914、917、918、919、920地號): ①從檢察官的勘驗筆錄與雲林縣環保局稽查紀錄來看,檢察官會同雲林縣環保局於112年7月25日前往雲林縣○○鄉○○段000○ 000地號勘查,當場由檢察官指示隨機擇點進行開挖,深度2.5米,僅有黑褐色及紅褐色土方、有些許異味,並未發現有回填任何營建廢棄物,只有在原本的魚池邊坡可見零星水泥塊、蚵殼(偵12653卷第249至251頁、偵5180卷三第7至9頁 ),這些數量零星的水泥塊、蚵殼極可能是原本作為魚池邊坡的土堤料,尚難認係有人載運回填營建廢棄物。而當時由稽查人員所採集的土壤送驗結果,並未超過法規管制標準,不宜以廢棄物來認定,此經雲林縣環保局函覆明確(本院卷七第9至17頁)。由警方在112年11月拍攝的現場照片,也看不出來有回填營建廢棄物(偵12653卷第201至202頁)。至 於義祥工程有限公司車號的GPS紀錄,僅可證明112年3月間 該等車輛曾經到過六勝段918地號(偵12653卷第169頁), 仍難以斷定有傾倒回填廢棄物。此外,地政機關依照檢察官指示所為複丈成果圖,只有標示「現況測量」而已(偵5180卷六第185至187頁),無從單憑該測量結果就認定是營建廢棄物。 ②顯然由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證據,都無法證明現場有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所指「回填碎磚屑、碎磁磚、碎水泥塊等營建廢棄物」之事實,檢察官也當庭陳稱「確實沒有營建廢棄物這塊」而更正主張被告等人是回填「黑色、褐色、散發異味的土方」(本院卷四第114頁),然而,由於現場本 來就是布滿土壤的土地,則這些散發異味的土方是否是原本就有的土方,抑或者是由被告等人載運過去,這點本來就有疑問,再者,這樣子散發異味的土方,究竟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謂「事業活動產生之廢棄物」呢?已經雲林 縣環保局函覆否定了,也顯然存疑。 ㈡起訴書附表一或附表A、B,有許多車趟是前往嘉義(例如附表一編號19、97、104、105等)、台中(例如附表一編號64、68、71、74、108等)、南投(例如附表一編號137、143 、145、146等)、彰化花壇(例如附表A編號14等)、芳苑 (例如附表A編號72等)、雲林縣○○鄉○○段000○地號(例如 附表A編號17、51、56等)、雲林縣崙背鄉草湖村堤旁邊( 例如附表A編號43等)、東勢(例如附表A編號83、89等)等等地點,檢察官所主張的除了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 至20、22至27以外的這些地點,檢察官都沒有提出稽查紀錄或勘驗結果或照片等證據來證明是否確有查獲廢棄物。 ㈢以上這些車趟都沒有證據足以證明檢警有查獲傾倒廢棄物,則即便有該等車趟前往的紀錄,仍然無從認定被告鍾宜光或司機被告等人有傾倒廢棄物之事實。 四、有查獲廢棄物之地點但查無車趟紀錄部分: ㈠檢察官主張被告林正雄112年4月7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9、112年3月3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3,被告李群芳112年4月10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112年2月23日前往本 判決附表二編號3暨4、112年2月14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0,被告洪國寶112年4月22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3,被告莊賓維112年2月16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3,被告陳芃瑋112年4月10日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112年2月16日、4月22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3,112年11月17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7,經檢視卷內全部資料,查無這些相關的車趟紀錄,無從認定渠等確有前往上揭土地傾倒營建廢棄物,原應為無罪判決,但這些車趟與被告林正雄、李群芳、洪國寶、莊賓維、陳芃瑋上開本院判決有罪部分為相同地點之集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㈡檢察官主張被告何明穎111年11月12日、16前往本判決附表二 編號26,112年1月6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4,被告洪國 寶112年5月20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5暨6,被告張文輝112年1月18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8,被告陳芃瑋112年5月18日前往本判決附表二編號5暨6,經檢視卷內全部資料,查 無這些相關的車趟紀錄,均應另為無罪判決。 五、檢察官主張被告黃素慧在起訴書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傾倒廢棄物情節都有參與犯罪,但是,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1查無廢棄物,已如上述,且被告黃素慧只有參與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 暨2、10、12、14暨15、20、23,依照被告鍾宜光指示匯款 給土尾方指定之帳戶(偵5180卷五第469頁交易明細),其 餘編號都沒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素慧有匯款給土尾仲介之事實。 六、綜上所述,關於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鍾宜光、黃素慧、林正雄、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翁德銓、張文輝、莊賓維、陳芃瑋、鍾承紘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除了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0、22至27所示犯行以外,就檢警沒有查獲廢棄物 的部分,及前述四、㈡所載車趟欠缺實際出車前往傾倒之紀錄,及被告黃素慧在本判決附表二除編號1暨2、10、12、14暨15、20、23以外,均沒有參與匯款之事實,這些都容有合理懷疑,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形成此部分有罪之確信,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應對被告鍾宜光等11人均諭知無罪。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珂惠、林欣儀、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本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告/ 起訴範圍 確認有去傾倒/匯款 主文 1 林正雄/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編號24-66、 附表B編號12、30、31、35 附表二編號1.2.3.4.6.7.9.10.11.12.14.15.16.17.18.20 .21.23.24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 、3暨4、5暨6、7、9、10、11、12、14暨15、16、17、18、20、23、24、26、27,共17處 共58趟 林正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17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 扣案之林正雄所有三星牌手機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二十三萬二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正雄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2 李群芳/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編號91-144、 附表二編號1.2.3.4.5.6.7.8.9.10.11 .12.14.16.17.19. 20.21.22.23.24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 、3暨4、5暨6、7、8、9、10、11、12、14暨15、16、17、19、20、22、23、24,共17處 共40趟 李群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17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 扣案之李群芳所有紅米牌手機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十六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群芳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3 鍾宜光/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全部、 附表B全部、 附表二全部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0、22至27,共22處 共153趟 鍾宜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22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扣案之鍾宜光所有紅米牌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二百四十三萬二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宜光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4 黃素慧/ 附表二全部 (未起訴參與附表一或附表A、B)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 、10、12、14暨15、20 、23,共6處 (偵5180卷五第469頁交易明細) 黃素慧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6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緩刑三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八萬元。 扣案之黃素慧所有IPHONE 13手機1支沒收。 黃素慧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5 何明穎/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編號1-21、 附表B編號2、7、13-17、24 附表二編號3.4.13.14.16.17.18.21.23 .24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3暨4 、13、14暨15、16、17 、18、23、25、27,共9處 共23趟 何明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9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九萬二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明穎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6 洪國寶/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編號145-154 附表B編號11、25、27 附表二編號1.2.6. 11.16.21.23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 、11、16、23,共4處 共6趟 洪國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4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二萬四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國寶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7 翁德銓/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編號90、 附表二編號15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暨15,共1處 共1趟 翁德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暨15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四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張文輝/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編號85-89、 附表二編號8.14.18 .24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18、24,共3處 共4趟 張文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3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一萬六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文輝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9 莊賓維/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編號155-163 附表B編號20、 附表二編號1.2.11.20.21.23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 、11、20、23,共4處 共4趟 莊賓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4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一萬六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賓維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10 陳芃瑋/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編號67-79、 附表B編號5、6、8-10、18、19、21-23 、26、28、29、34 附表二編號1.2.5.9.11.14.17.18.23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 、9、11、14暨15、17 、18、23、27,共8處 共12趟 陳芃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8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四萬八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芃瑋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11 鍾承紘/ 附表一後來更正為 附表A編號80-84、 附表二編號14.18. 24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暨15、18、24,共3處 共4趟 鍾承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3罪,分別處本判決附表二左列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一萬六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承紘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無罪。 本判決附表二 編 號 地號 事實 載運之司機/日期 被告/刑度 1 、 2 雲林縣 口湖鄉 崇文段 339、347、 347-1地號 陳聰正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且為實際管理人,有回填土地需求,林吉祥則四處詢問是否有人要回填土地,雙方經王家渼介紹而認識。陳聰正、王家渼均知悉林吉祥來回填土方卻不要求支付任何費用,且契約中載明是回填「三分石、七分土」,大概可料想到林吉祥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共同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年底至112年3月間某日,經由王家渼居中介紹雙方進行簽約。林吉祥、楊明裕則共同基於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林吉祥指派楊明裕前往與陳聰正簽定「土方工程契約書」,楊明裕預料到這是非法傾倒廢棄物會有責任,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假冒「許智評」名義來簽約,在乙方(承包商)欄位偽造「許智評」署名並按捺指印,再將該契約書交由陳聰正收執而行使。自112年3月中旬起,林吉祥雇用楊明裕引導砂石車前來上開土地傾倒廢棄物及計算砂石車數量回報給林吉祥,林吉祥另指示楊明裕雇用同有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之林富鋐(原名:林偉琮)駕駛挖土機在現場整地,楊明裕另向劉名華承租挖土機,劉名華明知楊明裕等人係非法傾倒營建廢棄物,仍基於幫助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出租挖土機給楊明裕使用,並且在施工期間多次前往現場維修挖土機及指導林富鋐如何擺放鐵板。義祥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鍾宜光以不詳方式獲悉該處土地可以傾倒廢棄物,即基於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指派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與林吉祥等人一同在上開土地傾倒營建廢棄物,有部分舖占到相鄰之崇文段347、347-1地號土地。經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大量碎磚瓦、碎石、碎磁磚等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3月18日至22日,匯款2萬、8千、8千元土尾費用至劉名華使用之劉家菖郵局帳戶。 林正雄/112年3月22日 、29日、30日、4月10日、19日、20日 李群芳/112年3月22日 、29日、30日 洪國寶/112年3月22日 莊賓維/112年3月22日 陳芃瑋/112年3月29日 鍾宜光/1年7月 黃素慧/1年1月 林正雄/1年3月 李群芳/1年2月 洪國寶/1年1月 莊賓維/1年1月 陳芃瑋/1年1月 3 、 4 雲林縣 元長鄉 中湖段 728、728-2 地號 蔡奇昌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且為實際管理人,有回填土地需求,向某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吳信鴻」之人尋求填土,其知悉該人來回填土方卻不要求支付任何費用,且契約中載明是回填「營建剩餘土方(內含有PC塊、磚塊、石頭)」,大概可料想到該人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12日與該人簽定土方合約書,任由該人填土,而與該人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該人另以不詳方式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鍾宜光指派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6月28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開挖發現填置廢混凝土塊、碎磚、廢五金等廢棄物而查獲。 許俊鴻為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人,其父親許志隆為管理人,有回填土地需求,向某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吳信鴻」之人尋求填土,其知悉該人來回填土方卻不要求支付任何費用,且契約中載明是回填「營建剩餘土方(內含有PC塊、磚塊、石頭)」,大概可料想到該人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與該人簽定土方合約書,任由該人填土,而與該人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該人另以不詳方式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鍾宜光指派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6月28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開挖發現填置廢混凝土塊、碎磚、廢五金等廢棄物而查獲。 林正雄/112年2月23日 、27日、3月6日、8日 李群芳/112年2月24日 、3月7日、8日 何明穎/112年2月28日 、3月8日 鍾宜光/1年6月 林正雄/1年2月 李群芳/1年2月 何明穎/1年1月 5 、 6 雲林縣 水林鄉 順興段 658地號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為林清童、林品豐兄弟共有,同段670地號土地為林品豐所有,於民國112年4、5月間,林志忠經由林憲聰(林清童之子)介紹,向林清童、林品豐購買順興段685、670地號土地,以搭蓋養雞場,因上開685地號土地原為魚塭,林志忠乃要求該土地應先填土整地並申請畜牧設施容許。林志忠、林憲聰、林清童為節省填土花費,由林志忠介紹填土業者綽號「嘉禾」之陳展豪(後來改名陳品衽,檢察官另行偵辦)給林憲聰、林清童,由林清童與陳展豪於112年4月17日簽定「整地工程同意合約書」來填土整地。林志忠、林憲聰、林清童三人均知悉陳展豪前來填土卻不要求任何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陳展豪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共同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陳展豪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過程中由林志忠、林憲聰與陳展豪聯繫回填事宜。陳展豪另聯絡綽號「五十仔」之人、林志忠另聯絡綽號「肉鬆」之人,輾轉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陳展豪並向前來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之砂石車司機按車次收取報酬。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混合廢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林正雄/112年5月18日 、22日 李群芳/112年5月18日 、22日 鍾宜光/1年5月 林正雄/1年1月 李群芳/1年1月 雲林縣 水林鄉 順興段 686、691、 693、694 地號 林森陽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有回填土地需求,誤信廖弈灃(原名廖文祥)可以提供合法土方之說詞,於民國112年5月2日簽定委託協議書,林森陽以填土每台車新台幣1200元價格(土方、運費及申請費用和其他因土方回填計畫延生未及說明之開銷皆由林森陽支付),委託廖弈灃、龔晉煒(檢察官偵辦中)填土整地。廖弈灃、龔晉煒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龔晉煒聯繫砂石車業者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與鐵板配合施作,廖弈灃也有聯絡綽號「小鬼」聯繫砂石車業者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另找來亦有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之吳宥澄在現場擔任照水人員(負責把風、指揮大車進出等),廖弈灃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吳宥澄則向廖弈灃領取日薪,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有部分舖占到相鄰之順興段691地號土地(為雲林縣所有、由水林鄉公所管理之交通用地)。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混合廢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7 雲林縣 水林鄉 興南段 137、138 地號 吳宥澄、陳育仁均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吳宥澄透過不詳人介紹宣稱已取得地主同意填土,與陳育仁共同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4、5月間,吳宥澄請陳育仁聯絡不知情之拖板車業者綽號「許大仙」之許辰揚載運挖土機、鐵板前來配合施作,陳育仁另透過LINE聯繫砂石車業者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吳宥澄也有自行以無線電聯繫車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在場監工、向砂石車司機收單,吳宥澄可以按回填車輛收取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5月22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廢塑膠、碎石、碎磚等廢棄物,現場停放一部曳引車(車上有碎石、廢鋼筋等廢棄物)而查獲。 5/22當場查獲林正雄、李群芳部分(查獲地點與興南段137 、138地號很接近): 劉奕龍於112年5月22日清晨某時,駕駛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附掛車號000-0000號子車,收受載運費新台幣24,000元報酬(已匯入其台灣土地銀行帳戶),自不詳地點載運內容物為廢磚塊、大小石頭、廢木頭等營建廢棄物,於中壢附近與陳稱有土尾管道之友人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子車HAC-0390及李群芳駕駛車號000-0000、子車HC-608載運營建廢棄物之砂石車相會,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一同沿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南下,於同日上午4時57分許,行經雲林縣水林鄉蕃薯村(座標23.542950,120.212408,與興南段137、138地號很接近)產業道路時,員警依民眾檢舉到場查獲劉奕龍等三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載運廢棄物欲前往本轄不詳地點傾倒,雲林縣環保局也前來稽查,確認劉奕龍等三人駕駛之砂石車所載運均為營建廢棄物,當場查扣上開砂石車。 林正雄/112年5月19日 、22日(遭查獲尚未傾倒) 李群芳/112年5月19日 、20日、22日(遭查獲尚未傾倒) 鍾宜光/1年6月 林正雄/1年1月 李群芳/1年2月 8 雲林縣 水林鄉 灣東段 861、867、 867-1地號 張瑞寶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承租人,有填土整地需求,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與陳嘉星簽定「整地委託書」,委託陳嘉星填土整地。陳嘉星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繫某真實身分不詳、綽號「米爺」、「米格魯」之人來填土,該人另以不詳方式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混凝土塊、廢磚、廢瓦、鋼筋、木材等廢棄物而查獲。 李群芳/112年1月18日 鍾宜光/1年4月 李群芳/1年1月 9 雲林縣 四湖鄉 林厝寮段 932、933、 934地號 林振義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有回填土地需求,因平時居住在台中,誤信林宥稘(林宥稘稱呼林振義為叔公,兩人似為旁系血親關係)可以提供合法土方之說詞,於112年1、2月間委託林宥稘填土整地。林宥稘、廖弈灃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林宥稘、廖弈灃聯繫綽號「小鬼」、「阿翔」等人找砂石車業者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配合施作,林宥稘、廖弈灃可以按回填車輛平分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3月24日、4月10日、5月8日、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多次前往稽查發現遭填置土方夾雜廢水泥塊、廢鋼筋、破碎磚頭等廢棄物,原有坑洞遭回填,且土地高度變高、堆置範圍變大而查獲。 林正雄/112年4月6日 李群芳/112年4月6日 陳芃瑋/112年4月6日 、7日 鍾宜光/1年5月 林正雄/1年1月 李群芳/1年1月 陳芃瑋/1年1月 10 雲林縣 四湖鄉 福安段 151地號 簡勝茂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未經左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為貪圖仲介回填廢棄物之利益,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2年2月間聯絡義祥公司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簡勝茂因此獲得報酬新台幣8千元。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石塊夾雜碎磚、瓦、瓷片等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2月24日,匯款8000元土尾費用至簡勝茂使用之陳國興郵局帳戶。 林正雄/112年2月22日 李群芳/112年2月22日 鍾宜光/1年5月 黃素慧/1年1月 林正雄/1年1月 李群芳/1年1月 11 雲林縣 台西鄉 蚊港段 743-2地號 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相鄰土地分別為林錡豐、林宏益所有。林錡豐之父林本源(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想要回填蚊港段743地號土地,向其姪子林宏益借道通行蚊港段743-2地號土地(原為魚塭,需要填土才能通行)。於民國112年3月間,林本源經真實身分不詳、綽號「長榮」之人介紹宣稱「填土不必費用」而委託劉名華進行填土整地,大概可料想到劉名華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劉名華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劉名華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林本源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透過綽號「小綿羊」之林正雄,輾轉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配合施作,劉名華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蚊港段743-2地號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瀝青刨除料、磚瓦、廢塑膠、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林正雄/112年3月17日 、20日、21日 李群芳/112年3月17日 、20日 洪國寶/112年3月17日 莊賓維/112年3月17日 陳芃瑋/112年3月17日 鍾宜光/1年6月 林正雄/1年2月 李群芳/1年1月 洪國寶/1年1月 莊賓維/1年1月 陳芃瑋/1年1月 12 雲林縣 東勢鄉 東西段 142、143 地號、 東勢鄉 東南段 547-1地號 吳憲政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也是東西段142地號、東南段547-1地號土地之管理人(此二筆土地地主均為其子吳俊德),有回填土地需求,委託陳育仁來填土,明知陳育仁宣稱土方來源是北部蓋大樓挖地下室無處擺放的廢土且未提出土方來源證明而可疑為廢棄物,施工期間曾親自前往查看發現陳育仁回填土方夾雜碎石、水泥塊等,陳育仁宣稱要在營建廢棄物上面再用土回填蓋掉等語,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陳育仁回填營建廢棄物。陳育仁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吳憲政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真實身分不詳之綽號「議員(瑋哥)」、「眼鏡」、砂石車業者等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4月間,以LINE將地主吳俊德土地所有權狀及地點傳送給「議員(瑋哥)」,討論土尾收料與費用事宜,陳育仁另聯繫「眼鏡」、砂石車業者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自行駕駛挖土機整地,又找來亦有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之吳宥澄在現場擔任照水人員(負責把風、指揮大車進出、提供帳戶供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匯款土尾費用再轉交給陳育仁),陳育仁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將現場向司機收取的小單傳送給「議員(瑋哥)」轉向「眼鏡」請款),吳宥澄則向陳育仁領取日薪,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7月25日經檢察官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碎磚、碎水泥塊、碎磁磚等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3月17日至28日,匯款8000、14000、3500、10500、3500元土尾費用至吳宥澄使用之台新銀行帳戶。 林正雄/112年3月15日 李群芳/112年3月16日 鍾宜光/1年5月 黃素慧/1年1月 林正雄/1年1月 李群芳/1年1月 13 雲林縣 麥寮鄉 中山段 512地號 許奕鴻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使用人(地主為其父親許城),於民國111年底至112年5月間,委託紀志健進行填土整地,其知悉紀志健前來填土整地卻不要求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紀志健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紀志健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紀志健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施作,紀志健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地表填置碎磚瓦、廢塑膠等混合廢棄物而查獲。 何明穎/112年2月14日 、15日、16日 鍾宜光/1年5月 何明穎/1年2月 14 、 15 雲林縣 麥寮鄉 中山段 770-43、 770-46、 770-52地號 雲林縣麥寮鄉中山段770-43 、770-46、770-52地號土地均為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土地,770-43、770-46地號係許世中先前向國有財產署承租,林英義再向許世中承租作為鴨寮,770-52地號係林秋文先前向國有財產署承租,王美蘭再向林秋文的繼承人承接作為魚塭。於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1月間,因土地泥濘,林英義、王美蘭均有填土需求,林英義明知謝瑞清宣稱填土不要求任何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顯可疑為非法,大概可料想到謝瑞清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謝瑞清找人來中山段770-43、770-46地號土地回填營建廢棄物。謝瑞清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地主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在上開土地回填期間,林英義承相同犯意,接續向王美蘭提議稱可以找人來回填而且不用花錢,王美蘭大概可料想到林英義找人來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與林英義共同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應允並容任林英義找人前來中山段770-52地號土地回填營建廢棄物,之後,由林英義帶同謝瑞清前往中山段770-52地號土地查看、表明也要一起回填,再由謝瑞清以相同方法聯繫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在回填前揭土地期間,謝瑞清均自行駕駛挖土機整地,並且按前來傾倒廢棄物的車輛收取報酬,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7月25日經檢察官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大面積碎磚、碎磁磚、碎水泥塊等廢棄物而查獲(部分鋪佔到相鄰的中山段759地號由麥寮鄉公所管理之國有地)。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1月3日,匯款19500元土尾費用至謝瑞清使用之謝承翰台中銀行帳戶。 林正雄/111年12月5日 、9日、21日、22日、24日、26日、27日、 28日、29日、30日、 31日、112年1月3日、4日、9日 李群芳/112年1月12日 何明穎/111年12月22日、26日、27日 翁德銓/111年12月22日 張文輝/111年12月7日 、24日 陳芃瑋/111年12月23日、26日 鍾承紘/111年12月22日 鍾宜光/1年11月 黃素慧/1年1月 林正雄/1年7月 李群芳/1年1月 何明穎/1年2月 翁德銓/1年3月 張文輝/1年1月 陳芃瑋/1年1月 鍾承紘/1年1月 16 雲林縣 麥寮鄉 中山段 932地號 黃進宗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有填土需求,於111年7月至112年3月間,委託紀志健進行填土整地,契約中載明係回填無處堆置之剩餘土石方且購買土石方不必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紀志健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紀志健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紀志健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施作,紀志健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大面積的碎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林正雄/112年3月9日 李群芳/112年3月9日 何明穎/112年3月9日 洪國寶/112年3月9日 鍾宜光/1年5月 林正雄/1年1月 李群芳/1年1月 何明穎/1年1月 洪國寶/1年1月 17 雲林縣 麥寮鄉 中山段 1132-1 地號 陳徽明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人(地主為其姊陳芷娜),有填土當停車場之需求,於111年11月至112年1月間,委託紀志健進行填土整地,其知悉紀志健前來填土整地卻不要求任何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紀志健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紀志健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紀志健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施作,紀志健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堆置碎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林正雄/111年11月25日、12月1日、2日、24日、112年1月14日 李群芳/112年1月16日、17日 何明穎/112年1月9日 陳芃瑋/112年1月17日 鍾宜光/1年7月 林正雄/1年3月 李群芳/1年1月 何明穎/1年1月 陳芃瑋/1年1月 18 雲林縣 麥寮鄉 許厝寮段 許厝寮小段 630-1地號 許新來為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管理人,因鴨寮土地泥濘想要回填「建築物粉碎土方」,於111年11、12月間,明知謝瑞清宣稱填土不要求任何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顯可疑為非法,大概可料想到謝瑞清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謝瑞清找人來上開土地回填營建廢棄物。謝瑞清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地主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在回填上開土地期間,謝瑞清自行駕駛挖土機整地,並且按前來傾倒廢棄物的車輛收取報酬,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警方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破碎磚瓦、廢塑膠等廢棄物而查獲。 林正雄/111年12月3日 、12日、13日、15日 、17日 何明穎/111年12月15日 張文輝/111年12月12日 陳芃瑋/111年12月15日 鍾承紘/111年12月15日 鍾宜光/1年7月 林正雄/1年3月 何明穎/1年1月 張文輝/1年1月 陳芃瑋/1年1月 鍾承紘/1年1月 19 雲林縣 斗南鎮 新安段 1211、 1212、 1213、 1214、 1217-1 地號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為許培德所有之水利用地、1214地號為許培德所有之農牧用地、1211地號為台糖公司所有之水利用地、1212地號、1217-1地號均為國有之水利用地。許培德有填土需求,知悉李群芳有從事載運營建廢棄物,為貪圖免費填土,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李群芳等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2年4、5月間,聯繫李群芳輾轉通知義祥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許培德並自行駕駛挖土機在現場整地,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7月25日經檢察官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堆置碎磚、碎磁磚、碎水泥塊、廢鋼筋、廢木材等廢棄物而查獲,經地政機關測量廢棄物鋪佔新安段1211地號0.11平方公尺、1212地號41.49平方公尺、1213地號1291.66、54.99平方公尺、1214地號0.99平方公尺、1217-1地號37.1平方公尺。 李群芳/112年4月18日 、20日、21日、25日 、27日、28日、5月2日、3日、4日 鍾宜光/1年9月 李群芳/1年5月 20 雲林縣 斗南鎮 溫厝角段 178地號 林雯惠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委託劉煥榮做土地規劃(施作擋土牆、種植草皮果樹等),因有填土需求,由不知情之劉煥榮向萬鴻祺告知地點、提供萬鴻祺的電話給林雯惠,再由林雯惠自行聯繫萬鴻祺來填土。林雯惠明知萬鴻祺宣稱土方不用錢、只要支付挖土機費用云云,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顯可懷疑其中恐有不法情事,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在民國112年4月25日與萬鴻祺簽定「土方回填合約書」(萬鴻祺刻意簽「萬鴻錡」當作「藝名」)委託萬鴻祺找人來填土並支付挖土機費用新台幣5萬元,且在施工初期林雯惠曾前往現場查看,發現萬鴻祺回填的土方含有許多破碎磚、碎石頭,依然任由萬鴻祺繼續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萬鴻祺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林雯惠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等砂石車業者指派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萬鴻祺並自行駕駛挖土機整地、向司機收取小單,再由義祥公司等砂石車業者匯款土尾費用至萬鴻祺所使用其女兒萬念慈之台新銀行帳戶,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在填土期間之112年5月9日,萬鴻祺為掩飾土方來源非法並期能繼續回填營建廢棄物,同時基於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犯意,向林雯惠謊稱土方來源是「陳坤助」之人,並偽造「陳坤助」簽名捺印之「付款證明書」向林雯惠行使,讓林雯惠再額外支付土方費用15萬元。嗣112年9月14日經檢察官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破碎磚瓦、磁磚、碎石頭等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5月22日,匯款2千元土尾費用至萬鴻祺所使用萬念慈之台新銀行帳戶。 林正雄/112年5月4日 、5日、6日 李群芳/112年5月5日 莊賓維/112年5月22日 鍾宜光/1年6月 黃素慧/1年1月 林正雄/1年2月 李群芳/1年1月 莊賓維/1年1月 21 雲林縣 褒忠鄉 六勝段 918地號等 查無廢棄物 (均無罪) 22 雲林縣 虎尾鎮 惠來厝段 330-170 地號 張世民為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人,委託黃志雄管理養鴨場。張世民想要在養鴨場回填碎磚,請黃志雄聯絡沈德山前來回填,張世民、黃志雄均知悉沈德山來回填碎磚卻不要求支付任何費用,且沒有土方來源證明(過程中也知悉業者為夜間施工傾倒),大概可料想到沈德山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共同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前某日委請沈德山回填碎磚,而與沈德山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沈德山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聯繫綽號「涼水仔」輾轉通知義祥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碎磚瓦、碎磁磚等廢棄物而查獲。 李群芳/112年5月6日 鍾宜光/1年4月 李群芳/1年1月 23 雲林縣 莿桐鄉 饒平段 71、72地號 林志宗(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於民國112年4月間委託簡勝茂進行整地並拆除土地上舊有豬舍殘留建物。簡勝茂(已由本院另案判決處刑)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羅乃文(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操作挖土機、推土機等機具,拆除土地上舊有豬舍,並以挖土機破碎磚塊等建物殘跡、連同砂石車載運來的營建廢棄物一併埋入土中推平等方式進行整地,簡勝茂於施工期間之112年4月9日左右央請陳國興前往現場協助查看施工、指揮大車出入及回報前來傾倒的大車數量,陳國興先前就曾經從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大概知悉簡勝茂也是在從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仍基於幫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依約前往上開土地協助查看機具施工、指揮車輛出入並回報施工情況給簡勝茂1次,簡勝茂因而給付陳國興新台幣2千元報酬,以此方式協助簡勝茂在上開土地回填處理營建廢棄物。嗣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6月29日前往稽查發現簡勝茂、羅乃文於現場施作,又於7月25日再度前往稽查,均發現地表填置碎磚、碎石等混合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4月10日至5月17日,匯款9000、10000、9000、9000、12000元土尾費用至簡勝茂使用之陳國興郵局帳戶。 林正雄/112年2月18日 、20日 李群芳/112年2月16日 、17日、18日、20日 何明穎/112年2月17日 、18日、20日、3月10日、5月13日、15日、16日 洪國寶/112年2月17日 、18日、20日 莊賓維/112年2月18日 陳芃瑋/112年2月18日 、20日、4月24日 鍾宜光/1年7月 黃素慧/1年1月 林正雄/1年1月 李群芳/1年2月 何明穎/1年3月 洪國寶/1年2月 莊賓維/1年1月 陳芃瑋/1年2月 24 雲林縣 崙背鄉 濁水溪 河川地 經緯度: 23.812535 120.314220 、 23.813065 120.310597 、 23.813582 120.322645 、 23.812654 120.322231 左列雲林縣崙背鄉濁水溪河川地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川局管理之國有地,於111年年底至112年2月間,某身分不詳自稱「主任」之人委託謝瑞清在濁水溪河床便道上鋪設碎磚。謝瑞清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謝瑞清在場指揮下料位置,並且按前來傾倒廢棄物的車輛收取報酬,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警方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便道路面遭填置破碎磚瓦、廢塑膠、廢水管、混凝土塊、麻布袋、廢輪胎等廢棄物長達數百公尺而查獲。 林正雄/111年12月29日、31日、112年1月2日、12日 李群芳/112年1月7日 、11日、13日、2月3日 張文輝/111年12月27日 鍾承紘/111年12月27日、112年1月6日 鍾宜光/1年6月 林正雄/1年2月 李群芳/1年2月 張文輝/1年1月 鍾承紘/1年1月 25 彰化縣 大城鄉 楓港段 161、 162、 163地號 土尾方身分不詳之人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人員,由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8月4日經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地面鋪設混凝土塊、碎磚、碎磁磚、土石等而查獲。 何明穎/111年11月3日 、4日 鍾宜光/1年4月 何明穎/1年1月 26 彰化縣 大城鄉 楓港段 1581、 1582地號 土尾方身分不詳之人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人員,由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8月4日經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地面鋪設混凝土塊、碎磚、碎磁磚、土石、碎塑膠等而查獲。 林正雄/111年11月8日 鍾宜光/1年4月 林正雄/1年1月 27 彰化縣 大城鄉 新光段 1010、 1011、 1012、 1013地號 土尾方身分不詳之人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人員,由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8月4日經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養鴨場臨道路側水池區前段地面遭鋪設水泥瓦碎片、碎磚等而查獲。 林正雄/111年11月2日 、15日、17日 何明穎/111年11月12日、15日、16日 陳芃瑋/111年11月12日 鍾宜光/1年6月 林正雄/1年2月 何明穎/1年2月 陳芃瑋/1年1月 附件一(證據清單) ■人證: ㈠檢察官起訴書及待證事實一、編號1至20部分: ⒈同案被告董榮政: ①112年8月1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15頁至23頁) ②112年8月1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391頁至40 1頁) ③112年10月16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5頁至9頁 ) ④112年8月18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4 65頁至472頁) ⒉同案被告程智銘: ①112年8月1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29頁至35頁) ②112年8月1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425頁至43 3頁) ③112年10月16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5頁至9頁 ) ④112年8月18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4 57頁至464頁) ⒊同案被告賴柏丞: ①112年5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2774號卷第13頁 至16頁) ②112年5月31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2774號卷第17頁 至21頁) ③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警聲搜字第280號卷第70頁至72頁) ④112年6月1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167頁至173頁 ) ⑤112年9月2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75頁至37 9頁) ⑥112年9月28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71 頁至374頁) ⑦112年6月2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231頁至240頁) ⑧112年7月20日本院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503頁至508頁) ⒋同案被告賴思吟: ①112年6月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37頁至 42頁) ②112年6月1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43頁至 44頁) ③112年5月31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15頁至17頁) ④112年6月1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185頁至190頁 ) ⒌證人柯瑜芯(義祥公司會計): ①112年5月31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9頁 至12頁、第25頁至37頁) ㈡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24部分: ⒈證人關秀玲: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593頁至5 97頁、偵字第12661號卷第41頁至49頁) ⒉證人林仕崇: ①112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111頁至113頁、偵字第12661號卷第253頁至256頁) ⒊證人林國明: ①112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115頁至119頁、偵字第12661號卷第235頁至239頁) ⒋同案被告陳聰正: ①112年4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11頁至18頁) ②112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19頁至27頁) ③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41頁至151頁) ④112年7月11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257頁 至260頁) ⑤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19 7頁至207頁) ⒌同案被告王家渼: ①112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29頁至38頁) ②112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39頁至53頁) ③112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55頁至58頁) ④112年11月30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297頁至299 頁) ⒍同案被告林吉祥: ①112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59頁至69頁) ⒎同案被告楊明裕: ①112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71頁至83頁) ②112年4月1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85頁至95頁) ③112年11月7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275頁 至279頁) ⒏同案被告劉名華: ①112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103頁至106頁 ) ②112年4月1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107頁至110頁) ③112年11月15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5頁 至9頁) ④112年11月15日第二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12115號卷第27頁至33頁) ⑤112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207頁至21 0頁) ⑥112年11月30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303頁至305 頁) ⑦112年11月16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2 59頁至271頁) ⒐同案被告林偉琮即林富鋐: ①112年4月2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97頁至102頁 ) ②112年11月7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971號卷第283頁 至285頁) ⒑同案被告蔡奇昌: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449頁至457頁) ②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6 7頁至271頁) ⒒證人許俊鴻: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7頁至30 頁) ⒓同案被告許志隆: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59頁至62 頁) ②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18 1頁至189頁) ⒔同案被告林清童: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33頁至237頁、第249頁至252頁) ②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37 頁至343頁) ⒕同案被告林品豐: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581頁至588頁) ②112年10月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37頁至34 3頁) ⒖同案被告林憲聰: ①112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782號卷第69頁至73頁) ②112年10月1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782號卷第99頁至104 頁) ⒗同案被告林志忠: ①112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782號卷第51頁至56頁) ②112年10月1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782號卷第99頁至104 頁) ⒘同案被告林森陽: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13頁至3 16頁) ②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2 5頁至230頁) ⒙同案被告廖弈灃: ①112年10月12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4532號卷二第26 1頁至267頁) ②112年10月12日第二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10782號卷第31頁至41頁) ③112年10月1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532號卷二第32 1頁至329頁) ⒚同案被告吳宥澄: ①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7頁至11頁 ) ②112年11月1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13頁至21頁) ③112年11月1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12114號卷第23頁至33頁) ④112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782號卷第165頁至17 0頁) ⒛同案被告林振義: ①112年5月8日偵訊筆錄(他字第685號卷第75頁至78頁)同案被告林宥稘: ①112年8月3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076號卷第13頁至17頁) ②112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4532號卷二第299頁至3 02頁) ③112年5月8日偵訊筆錄(他字第685號卷第75頁至78頁)④112年9月27日具結之偵訊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4532號卷二第247頁至254頁) ⑤112年10月1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46 1頁至465頁) ⑥112年5月8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本院聲羈字第91號卷第 21頁至40頁) 證人吳俊德: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99頁至108頁) 證人林志傑: ①112年5月2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301頁至304 頁) 同案被告吳宥澄: ①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7頁至11頁 ) ②112年11月1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13頁至21頁) ③112年11月1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12114號卷第23頁至33頁) ④112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782號卷第165頁至17 0頁) ⑤112年11月17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本院聲羈字第259號卷第49頁至58頁) ⑥112年12月20日本院訊問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627頁 至629頁) 同案被告吳憲政: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97號卷第9頁至17頁) ②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291至294 頁) ③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16 5頁至175頁) ④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437頁至4 40頁) 同案被告陳育仁: ①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301頁至311頁) ②112年11月8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38 5頁至390頁) ③112年11月8日第二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391頁至400頁) ④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437頁至4 40頁) 同案被告劉奕龍: ①112年5月2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295頁至299 頁) ②112年5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249頁至269頁) 證人吳清山: ①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29頁至33 頁) 證人丁慧男: ①11月8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3頁至41頁)證人吳世全: ①112年10月6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93頁至3 94頁) 證人林志宗: ①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95頁至100 頁) 同案被告張瑞寶: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39頁至3 43頁) ②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269號卷第31頁 至35頁) 同案被告陳嘉星: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269號卷第3頁至7頁) ②112年10月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269號卷第35頁至38頁 、第45頁至46頁) ③112年10月5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10269號卷第10 5頁至111頁) 同案被告簡勝茂: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655號卷第7頁至13頁) ②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349頁至356頁) ③112年10月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91頁至2 95頁) ④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97頁至99頁、第104頁至106頁) ⑤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219頁至22 0頁) ⑥112年11月9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本院聲羈字第251號卷 第75頁至80頁) ⑦112年11月26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聲羈更一字第14號卷 第33頁至39頁) 同案被告陳國興: ①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337頁至3 41頁) ②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103頁至10 6頁) 證人林錡豐: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71頁至1 75頁) ②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35頁至 240頁) 同案被告林本源: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77頁至1 83頁) ②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9 9頁至304頁) 同案被告林宏益: ①112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頁至7頁) ②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1 5頁至220頁) 證人陳芷娜: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989號卷第15頁至19頁 ) ②112年10月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51頁至3 53頁) 同案被告許奕鴻: ①112年10月4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7 7頁至382頁) ②112年10月4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8 3頁至385頁) ③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4 5頁至250頁) 同案被告紀志健: ①112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57頁至60頁) ②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45頁至56頁) ③112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215頁至22 7頁) ④112年11月16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2 45頁至257頁) 同案被告黃進宗: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81頁至290頁) ②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7 7頁至283頁) 同案被告陳徽明: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第11989號卷第9頁至14頁)②112年10月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65頁至3 67頁) 同案被告謝瑞清: ①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321頁至32 5頁) ②112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 第12114號卷第327頁至341頁) ③112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539頁至54 1頁) ④112年11月16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本院聲羈字第259號卷第37頁至44頁) ⑤112年12月20日本院訊問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623頁 至626頁) 同案被告許新來: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謝瑞清被指認照片(偵字第108 49號卷一第253頁至259頁) ②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5 5頁至260頁) 同案被告王美蘭: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13頁至125頁) ②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219頁至2 22頁) ③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0 9頁至313頁) ④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71頁至74頁) 同案被告林英義: ①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197頁至210頁) ②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71頁至74頁) 同案被告許培德: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625頁至636頁) ②112年10月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57頁至3 61頁) 證人萬念慈: ①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423頁至4 25頁) ②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447頁至4 53頁) 同案被告林雯惠: ①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409頁至4 14頁) ②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379頁至388頁) ③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1 9頁至327頁) ④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447頁至4 53頁) 同案被告劉煥榮: ①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389頁至398頁) ②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447頁至4 53頁) 同案被告萬鴻祺: ①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405頁至416頁) ②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447頁至4 53頁) 證人張世民: ①112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 第11986號卷第9頁至18頁) ②112年10月1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47 1頁至475頁) 證人黃志雄: ①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86號卷第19頁至28頁) ②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83頁至86頁) 同案被告沈德山: ①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279頁至2 83頁) ②112年11月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83頁至86頁) ■書證、物證: ㈠書證: ◎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一、編號1至20(除編號 11、18、19逃漏稅捐外)部分: ⒈編號1: ①德展土資場向臺北市都發局聲請設立之製程與營運資料表、德展土資場變更後事業製程質量平衡圖各1份(偵 字第8342號卷一第403頁至415頁) ⒉編號3: ①柏丞企業社查扣之筆錄問答筆記影本1份(偵字第12774號卷第91頁至97頁、第107頁至111頁、第121頁至127頁、第137頁) ②柏丞企業社查獲義样公司112年5月20日KLK-9282、KEQ-8 103小單、5月30小單(無車號)各1份(偵字第12774號卷第99頁至105頁、第113頁至119頁) ⒊編號5(備註欄): ①被告鍾宜光提出曾登記於義祥公司名下車輛、義祥公司核可清運機具附件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213頁至217頁) ⒋編號7: ①被告林正雄犯罪事實一覽表(含被告鍾宜光、林正雄扣案手機LINE截圖、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 年11月至112年5月載運明細、彙整電腦及紙本帳冊,並篩選土頭為德展且確實有GPS紀錄之薪資明細)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05頁至352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至191頁) ③被告林正雄、鍾宜光手機LINE截圖1份(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93頁至235頁) ⒌編號8: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至398頁) ⒍編號9: ①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KLH-0212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至108頁) ②被告鍾承紘駕駛車輛KEQ-7306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41頁) ③被告陳芃瑋駕駛車輛KLH-0571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69頁至170頁) ④被告張文輝駕駛KES-5336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95頁) ⑤被告翁德銓駕駛車輛KLJ-7813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211頁) ⑥被告莊賓維駕駛車輛KES-5336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247頁) ⑦被告洪國寶駕駛車輛KEQ-7306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339頁) ⒎編號12: ①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31日勘驗筆錄(勘驗地點:桃園市○○區○○○○○0○○○○○0000號卷二第3頁至12頁) ②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281號搜索票1份(偵字第5180號卷 二第239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2年6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240頁至245頁) ④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273號搜索票(受執行人:鍾宜光)1份(偵字第12663號卷第43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2年5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鍾宜光)、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字第5317號卷第55頁至64頁) ⑥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8月16日勘驗現場筆錄(勘驗地點: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德展公司,含彩色照 片)1份(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313頁至365頁) ⑦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423號搜索票(受執行人:董榮政)1份(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37頁至39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2年8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董榮政)1份(偵字第8342 號卷一第41頁至47頁) ⑨台北市政府環保局112年8月16日環境稽查報告1份(偵字 第8342號卷一第385頁至387頁) ⑩德展公司現場圖、變更後事業製程質量平衡圖、製程與營運狀況資料表、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字第8342號卷 一第403頁至415頁) ⑪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2年10月3日環管中字第1127114448號函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91頁至407頁) ⒏編號13: ①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2日6時23分環境稽查工作紀 錄(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31頁) ②112年5月22日採證照片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115頁至121頁) ③查詢112年4月25日至112年5月22日車牌辨識系統1份(偵 字第5180號卷一第131頁至173頁) ④扣案物(行車軌跡、土尾單、出貨證明單、薪資單)照片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293頁至310頁) ⑤義祥公司112年5月20日出貨單1紙(偵字第5317號卷第45 頁) ⒐編號14: ①柏丞企業社搜索時蒐證照片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33 3頁至343頁、第347頁至349頁) ②被告賴柏丞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字第5180號卷 一第351頁至363頁) ③被告賴柏丞、鍾宜光手機LINE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5180 號卷一第365頁至445頁) ⒑編號15: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6月21日環署督字第1121076262號函檢附之義样公司許可證、廢棄物清除申報資料、列管事業清運聯單、廢棄物營運紀錄申報資料1份(偵字 第5180號卷二第295頁至378頁)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6月27日環署督字第1121076595號函檢附之柏丞企業社許可證、事業廢棄物申報級管理系統資料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387頁至403頁) ③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3日北市環廢字第112304 8113號函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541頁至542頁) ④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稽查紀錄1份(偵字第12773號卷第1 31頁) ⑤內政部營建署112年6月21日營署工務字第120046917號函 及附件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381頁至383頁) ⑥桃園市政府112年6月29日府都建施字第1120173932號函(檢送桃園市政府建築工程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運輸業者為義祥工程有限公司之建築工程案件)1份 (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413頁至415頁) ⑦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7月3日新北工施字第1121255804 號函及檢送附表所示陳芃瑋、何明穎、莊賓維、蔡昌廷、張文輝、洪國寶、洪明輝、許智勇、陳旻鍾、張友誠、陳善財、翁德銓、謝瑋謚、蔡育霖等人之剩餘土石方清運紀錄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429頁至447頁) ⑧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7月11日北市都工字第11230 47413函及附件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525頁至530頁) ⑨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7月3日北市工土字第1123078807 號函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531頁) 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2年7月5日北市工地整字 第1123016679號函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533頁) ⑪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112年7月5日北市 公工字第1123037029號函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535頁) ⑫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12年7月6日北市工水工字 第1126038762號函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537頁) ⑬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年7月7日北市捷工字第112301 3146號函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539頁) ⑭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112年7月6日北市工 衛工字第1123030298號函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545頁) ⑮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8月2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 6153936號函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三第473頁至474頁)⑯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22日北市環廢字第11230 67285號函(檢送德展砂石有限公司所屬德展土石方及 營建混和物處理場111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申報一 般事業廢棄物清運至焚化廠之聯單資料)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223頁至235頁) 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9月18日保費資字第11213484440 號函(提供友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友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月至112年6月之勞工保險加、退保資料)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191頁至196頁) ⒒編號16: ①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書(暨檢附之被告董榮政、鍾宜光、程智銘、林正雄、李群芳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林正雄等司機之薪資帳明細、行車軌跡、行車軌跡光碟)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245頁至275頁) ⒓編號17: ①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現場筆錄(勘驗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1份(偵字第5180 號卷三第3頁至5頁) ②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現場筆錄(勘驗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1份(偵字第5180號 卷三第7頁至9頁) ③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現場筆錄(勘驗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1份(偵字 第5180號卷三第11頁至13頁) ④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筆錄(勘驗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三 第15頁至17頁) ⑤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筆錄(勘驗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1份 (偵字第5180號卷三第19頁至21頁) ⑥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筆錄(勘驗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三第2 3頁至25頁) ⑦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筆錄(勘驗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1份(偵 字第5180號卷三第27頁至29頁) ⑧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筆錄(勘驗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三第 31頁至33頁) ⑨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筆錄(勘驗地點: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三第7 7至79頁) ⑩雲林縣政府112年8月15日府農林二字第1122528276號函(貴署函詢本縣○○鄉○○段000地號等113筆土地,有無申 請農地改良乙案,經本府查詢結果,尚無申請且未核准在案之紀錄)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三第463頁) ⑪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2年9月12日函暨檢附之土尾現場蒐證情形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5頁至47頁) ⒔編號20: ①義祥公司司機及使用車輛名冊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 431頁) ②車號000-0000號、KLG-0927號、KLL-7969號、KLK-9282號、KLJ-7813號、KLJ-7816號營業貨運曳引車、HBC-3597號、HBD-1290號、HC-608號、HBC-1710號、HBC-1703號營業半拖車、HAA-0671、HAC-0390號、HAA-0615號自用半拖車、KEK-2591號、KES-5336號自用曳引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437頁至467頁 ) ◎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二部份: ⒈編號1: ①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8月4日勘驗現場筆錄(勘驗地點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1份(偵字第5180 號卷三第301至303頁) ②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8月4日勘驗現場筆錄(勘驗地點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1份(偵字第5180號 卷三第305至307頁) ③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8月4日勘驗現場筆錄(勘驗地點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1份(偵字第5180號 卷三第309至311頁) ④車號000-0000(駕駛林正雄)、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陳芃瑋)3月29日GPS定位表1份( 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291頁) ⑤車號000-0000(駕駛洪國寶)、000-0000(駕駛莊賓維)、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何明穎)、000-0000(駕駛陳芃瑋)、000-0000(駕駛林正雄)3月22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293 頁) ⑥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林正雄)、0 00-0000(駕駛何明穎)2月24日、27日、28日、3月6日至8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295頁) ⑦000-0000(駕駛李群芳)5月18日、19日GPS定位表1份( 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297頁至299頁) ⑧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陳芃瑋)3月 30日、4月10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01頁) ⑨000-0000(駕駛李群芳)1月18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 11972號卷四第303頁) ⑩000-0000(駕駛陳芃瑋)、000-0000(駕駛林正雄)、0 00-0000(駕駛李群芳)4月6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05頁) ⑪000-0000(駕駛林正雄)、000-0000(駕駛李群芳)2月 22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07頁) ⑫車號000-0000(駕駛洪國寶)、000-0000(駕駛莊賓維)、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何明穎)、000-0000(駕駛陳芃瑋)、000-0000(駕駛林正雄)3月17日、18日、20日、21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09頁) ⑬000-0000(駕駛林正雄)、000-0000(駕駛李群芳)3月 15、16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11頁)⑭000-0000(駕駛何明穎)2月14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 11972號卷四第313頁) ⑮000-0000(駕駛林正雄)、000-0000(駕駛阿輝)12月3 日、7日、22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15頁) ⑯000-0000(駕駛何明穎)、000-0000(鍾承紘)、000-0 000(駕駛陳芃瑋)、000-0000(駕駛林正雄)、000-0000(駕駛李群芳)12月22日至24日、26日至28日、30 日、1月2日至4日、9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 卷四第317頁) ⑰000-0000(駕駛林正雄)、000-0000(駕駛銓)GPS定位 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19頁) ⑱車號000-0000(駕駛洪國寶)、000-0000(駕駛莊賓維)、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何明穎)、000-0000(駕駛陳芃瑋)、000-0000(駕駛林正雄)2月24日至26日、3月1日、4日、6日、7日、9日、11 日、14日、21日、27日至30日、4月3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21頁) ⑲000-0000(駕駛林正雄)、000-0000(駕駛何明穎)、0 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陳芃瑋)11 月24日、1月9日、14日、16日、17日、3月2日GPS定位 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23頁) ⑳000-0000(駕駛莊賓維)、000-0000(駕駛何明穎)、0 00-0000(鍾承紘)、000-0000(駕駛陳芃瑋)、000-0000(駕駛銓)12月10日、12日、14日至17日、1月3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25頁) ㉑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林正雄)4月 18日、20日、21日、25日、27日、28日、5月2日至6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27頁至329頁) ㉒000-0000(駕駛何明穎)、000-0000(駕駛洪國寶)、0 00-0000(駕駛莊賓維)、000-0000(駕駛林正雄)、000-0000(駕駛李群芳)3月23日、25日、27日、28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31頁) ㉓000-0000(駕駛李群芳)5月6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 1972號卷四第333頁) ㉔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洪國寶)、0 00-0000(駕駛何明穎)、000-0000(駕駛陳芃瑋)、000-0000(駕駛莊賓維)、000-0000(駕駛林正雄)2月16日至18日、20日、3月7日、10日、4月24日、25日、5月13日、15日、16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 四第335頁) ㉕000-0000鍾承紘、000-0000(駕駛何明穎)、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林正雄)1月6日、7 日、12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37頁)㉖000-0000(駕駛林正雄)、000-0000(駕駛李群芳)、0 00-0000(駕駛何明穎)12月29日、31日、1月2日、2月3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39頁) ㉗000-0000(駕駛李群芳)、000-0000(駕駛何明穎)1月 6日、11日、13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41頁) ㉘000-0000鍾承紘、000-0000阿輝12月27日GPS定位表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43頁) ㉙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112年11月2日水四管字第112 53058310號函及附件1份(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45頁 至355頁) ⒉編號2: ①被告賴柏丞、鍾宜光手機LINE對話截圖(編號1至10為賴 柏丞手機、編號11至114為鍾宜光手機)1份(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47頁至159頁) ②被告鍾宜光與簡單平凡手機蒐證截圖1份(偵字第5180號 卷五第293頁至351頁) ③被告李群芳與簡單平凡手機蒐證截圖1份(偵字第5180號 卷五第353頁至368頁) ⒊編號3: ①台中商業銀行112年7月3日中業執字第1120023749號函及 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立資料(謝承翰)1份 (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451頁至455頁) ②被告黃素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 00000號)明細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469頁至485頁、第485頁至493頁) ③被告鍾宜光板信銀行帳戶明細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 483頁、第531頁至544頁) ④吳宥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明細1 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495頁至501頁) ⑤陳國興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明細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503頁至504頁) ⑥萬念慈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明細1 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505頁至510頁) ⑦葉靜錞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明細1份( 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249頁至256頁) ⑧劉家菖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明細1份( 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513頁至514頁) ⑨劉煥榮太平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明細1份(偵字第5180號 卷五第515頁至522頁) ⑩謝承翰台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明細1份 (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523頁至529頁) ⑪義祥公司土尾GPS對應表(含車號/司機)1份(偵字第51 80號卷五第571頁至629頁) ⑫111年12月至112年5月間司機訊息、群組訊息、車輛起點 與終點等相關資料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631頁至654頁)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部份: ⒈編號1、2: ①許智評、被告陳聰正之土方工程契約書1份(偵字第5971 號卷第151頁) ②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 份(偵字第5180號卷六第233頁至238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 地點:雲林縣○○鄉○○段000地號)1份(偵字第5971號卷 第123頁) ④地籍圖謄本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603頁) ⑤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偵字 第5971號卷第155頁至157頁) ⑥雲林縣○○鄉○○段000地號102年4月4日現場照片1份(偵字 第5971號卷第169頁至183頁) ⑦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含彩色 照片)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599頁至601頁) ⑧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地籍圖、街景圖、現場照 片(彩色)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613頁至615頁)⑨楊明裕、被告劉名華之挖土機租賃合同1份(偵字第5971 號卷第137頁至147頁) ⑩挖土機之進口報單1份(偵字第5971號卷第149頁) ⑪被告劉名華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責付保管單(保管上開扣案之挖土機)1份(偵字第5971號卷第135頁) ⑫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地籍圖、現場蒐證照片(彩色) 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63頁至165頁) ⒉編號3、4: ①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1份(偵 字第10849號卷一第39頁至41頁) ②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地籍圖、入口處街景圖、 蒐證照片(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247頁至253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6月28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 )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5頁至37頁) ④被告許志隆、吳信鴻土方合約書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45頁至47頁) ⑤土地租賃契約書(標的: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1 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49頁至55頁、第83頁至87頁 ) ⑥被告林正雄手機LINE截圖(與綽號「沙發」之對話)518 0號卷四第325頁至327頁) ⑦蔡奇昌、吳信鴻合約書1份(偵10849號卷一第469頁至47 1頁) ⒊編號5: ①林品豐、張莉萍買賣合約書1份(偵字第10782號卷第63頁) ②林清童、林品豐、林志忠買賣合約書1份(偵字第10782號卷第67頁) ③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地籍圖、現場蒐證照片1份(偵 字第10782號卷第59頁至60頁) ④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偵字第1 0849號卷一第239頁) ⑤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地籍圖、街景圖、現場蒐證照片 (彩色)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45頁至247頁) ⑥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含彩色照片)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41頁至243頁) ⑦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地籍圖、入口處街景圖、蒐證照 片(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259頁至263頁) ⒋編號6: ①112年5月2日委託協議書1份(偵字第4532號卷二第297頁 ) ②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 (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19頁至323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含彩色照片)1份(偵字第12654號卷第17頁至18頁) ④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鄉○○○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偵字第12658號卷第49頁 至61頁) ⑤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地籍圖、空拍圖、 現場蒐證照片1份(偵字第4532號卷二第293頁至296頁 ) ⒌編號7: ①陳育仁扣案手機截圖(彩色)1份(偵字第12653號卷第1 65頁至167頁) ②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偵 字第12653號卷第237頁至239頁) ③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地籍圖、現場圖(彩色)1 份(偵字第12653號卷第177頁至178頁) ④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2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水林鄉(座標23.542950.000000000)1份(偵字第12653號卷第241頁) ⑤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2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1份(偵字第12 653號卷第243頁)及現場稽查彩色照片(本院卷三第427頁至433頁) ⑥雲149、148縣道路口監視器與雲林縣○○鄉○○段000○000地 號相對位置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監視器畫面截圖(黑白)1份(偵字第12653號卷第183頁至197頁) ⑦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子車監視器翻拍照片1份(偵字第12114號卷第83頁至86頁) ⒍編號8: ①張瑞寶、陳嘉星整地委託書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 45頁) ②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 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61頁至365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含彩色 照片)1份(偵字第12656號卷第11頁至12頁) ④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地籍圖、現場照片( 彩色)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69頁至374頁) ⑤陳嘉星手機截圖13張(偵字第10269號卷第75頁至99頁) ⒎編號9: ①被告林宥稘與廖弈灃(廖文祥)手機LINE對話截圖1份( 偵字第4532號卷二第273頁至278頁) ②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8日勘驗筆錄(勘驗地點:雲 林縣○○鄉○○○段○0○○○○○000號卷第29頁至32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2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含彩色照 片)1份(他字第685號卷第39頁至43頁、第51頁) ④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10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含彩色照 片)1份(他字第685號卷第35頁至38頁、第52頁至55頁) ⑤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8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 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 )1份(他字第685號卷第57頁至61頁、69頁至71頁) ⑥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含彩色照 片)1份(偵字第4532號卷二第303頁至304頁) ⑦雲林縣環保局112年5月24日聯合稽查會勘紀錄(地點:雲林縣○○○段000○000○0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4532號卷一第361頁至363頁) ⑧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四湖鄉000段931、932、933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1份(他字第685號卷第44頁至49頁) ⑨被告林宥稘手機LINE對話紀錄截圖、相簿照片、匯款紀錄各1份(偵字第4532號卷一第43頁至116頁) ⑩義祥公司載運明細1份(偵字第12658號卷第70頁) ⑪被告鍾宜光、黃素慧112年4月7日手機LINE對話截圖1份(偵字第12658號卷第67頁至69頁) 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3日儲字第1120180651號函及檢附之林梓翔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1份(偵字4532號卷一第221 頁至227頁) ⒏編號10: ①被告鍾宜光、林正雄、李群芳、簡勝茂等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GPS比對資料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248頁至251頁) ②被告鍾宜光手機LINE對話截圖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 317頁、第319頁) ③雲林縣○○○○○○○○○○○○○○地○○○○鄉○○段000地號)、雲林縣 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現場蒐證照片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201頁至204頁) ⒐編號11: ①邱柏維、李俊霖售料證明書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 91頁) 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委託單位:廣獲企業有限公司、採樣地點:台中市○○區○○路 000號)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95頁至199頁) ③廣獲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1份(偵 字第10849號卷一第201頁) ④台中市政府110年11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80340號、110年11月25日府授經工字第1100807669號函(受文 者:廣獲企業有限公司)各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03頁至213頁) ⑤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林錡 豐)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89頁) ⑥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85頁至187頁) ⑦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地籍圖、現場圖1份(偵字第1 0849號卷一第15頁至17頁) ⑧被告鍾宜光、黃素慧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劉家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偵字第12115號卷第15頁至25頁) ⒑編號12: ①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偵 字第5180號卷六第323頁至324頁) ②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25日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09頁至111頁) ③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地籍圖、現場圖(彩色)1 份(偵字第12653號卷第199頁至200頁) ④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地籍圖、入口處街景圖、蒐 證照片(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293頁至297頁) ⑤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現場蒐證照片1份(偵字第1 1972號卷四第141頁至173頁) ⑥斗六市農會112年11月7日斗農信字第1120008049號函及檢送之附件(被告吳憲政開戶申請資料影本、帳戶112 年4月1日至5月10日交易明細、112年5月2日匯款275000元之匯款憑條影本)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293頁 至305頁) ⑦被告李群芳手機LINE截圖、薪資明細各1份(偵字第5180 號卷四第260頁至261頁) ⑧被告陳育仁羈押聲請書及附件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131頁至140頁) ⑨被告陳育仁手機LINE截圖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177 頁至272頁) ⑩雲林縣台西鄉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29日台西地二字第11 20300191號函及附件(東勢鄉00段141、142、143、153、00段546-1、547-1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偵字 第5180號卷六第373頁至375頁) ⒒編號13: ①被告許奕鴻手機截圖(與阿翰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10 849號卷一第391頁至393頁) ②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87頁至389頁) ③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偵字第1 0849號卷一第395頁至396頁) ④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地籍圖、空照圖、現場蒐證照片 (彩色)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401頁至403頁) ⑤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雲林縣○○鄉○○段000地號)1份(偵字第12115號卷 第103頁) ⑥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308號起訴書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479頁至483頁) ⑦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5號判決書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485頁至491頁) ⒓編號14: ①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籍圖 查詢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份(偵字第5180號卷 六第173頁176頁) ②被告林正雄、謝瑞清手機LINE對話截圖1份(偵字第5180 號卷四第329頁至330頁) ③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地籍圖、入口處街景圖、蒐 證照片(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37頁至339頁) ④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地籍圖、入口處街景圖、蒐 證照片(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41頁至343頁) ⒔編號15: ①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25日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127頁至129頁) ②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偵字 第10849號卷一第131頁) ③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11日台西地二字第1120 300171號函及附件(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複 丈成果圖)1份(偵字第5180號卷六第63頁至65頁) ④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地籍圖、入口處街景圖、蒐 證照片(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01頁至305頁) ⑤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112年7月25日現場蒐證照片1 份(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129頁至130頁) ⒕編號16: ①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地籍圖、街景圖、現場照片(彩 色)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93頁至294頁) ②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95頁至297頁) ③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1份(偵字第10849 號卷一第299頁) ④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各1份(偵字第10894號卷一第301頁至303頁)⑤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雲林縣○○鄉○○段000地號)1份(偵字第12115號卷 第107頁) ⑥黃進宗提出之買賣合約書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19頁 至25頁) ⒖編號17: ①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 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669頁至671頁) ②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地籍圖、空拍圖、現場照片 (彩色)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673頁至675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1份(偵字第12115號 卷第111頁) ④紀志健手機頁面截圖1份(偵字第12115號卷第125頁至12 7頁) ⑤被告鍾宜光、林正雄手機LINE對話截圖1份(偵字第1211 5號卷第129頁至132頁) ⑥被告紀志健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字第12115號卷第1 33頁至135頁) ⑦被告劉名華手機擷取報告1份(偵字第12115號卷第139頁 至198頁) ⑧被告陳徽明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稱土方阿漢對話截圖1份 (偵字第11989號卷第29頁至33頁) ⒗編號18: ①被告謝瑞清提供給被告許新來之不起訴處分書、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61頁至263頁) ②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 (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65頁至267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含彩色照 片)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69頁至271頁) ④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地籍圖、入口處街景 圖、蒐證照片(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45頁至347頁) ⑤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地籍圖、蒐證照片(偵 字第12114號卷第351頁至352頁) ⒘編號19: ①同案被告許培德手機LINE截圖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645頁至649頁) ②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地籍圖1份( 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651頁) ③被告許培德、鄔元鳳、吳健賓土地買賣合約書1份(偵字 第10849號卷一第653頁至655頁) ④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24日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含 彩色照片)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365頁至367頁)⑤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空拍照、地籍圖 、現場蒐證照片(彩色)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355頁至357頁) ⑥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 料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359頁至36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5日刑紋字第112604 9408號鑑定書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281頁至287頁 ) ⑧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10日雲南地二字第11203 00106號函及附件(斗南鎮00段1212、1211、1213、1214、1215、1217、1234、1236、00段1347地號土地登記 公務用謄本、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偵字第5180號卷 六第9頁至13頁、第19頁、第25頁) 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113年2月7日台財 產中雲三字第11332002980號函及附件(土地勘查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謄影本)1份(本院卷三第267頁至277頁) ⒙編號20: ①被告劉煥榮、萬鴻祺手機LINE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1197 2號卷一第401頁至403頁) ②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1份(偵字第1084 9號卷一第417頁) ③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地籍圖、街景照、現場蒐證照 (彩色)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437頁至439頁) ④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12659號卷第47頁至48頁) ⑤林雯惠、萬鴻祺土方回填合約書1份(偵字第12659號卷第33頁) ⑥林雯惠之付款證明書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239頁)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2日刑紋字第112605 4430號鑑定書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261頁至264頁 ) ⑧林雯惠手機LINE截圖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419頁至 431頁) ⑨被告鍾宜光扣案手機截圖1份(偵字第12659號卷第59頁至60頁) ⑩程智明扣案手機截圖1份(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125頁至1 26頁) ⑪被告李群芳扣案手機截圖1份(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126頁、第128頁) ⒚編號21: ①經比對義祥公司帳冊112年3月23日至112年3月28日期間至褒忠鄉六勝段918地號傾倒明細1份(偵字第12653號 卷第169頁) ②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偵字第1 2653號卷第247頁至248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25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12653號卷第249頁至251頁) ④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23日虎地二字第1120200 174號函及附件(雲林縣○○鄉○○段○地○○○○○○0○○○○○0000 號卷六第185頁至187頁) ⑤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25日勘驗筆錄1份(偵字第51 80號卷三第7頁至10頁) ⑥被告鍾宜光扣案手機LINE截圖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 317頁至319頁) ⒛編號22: ①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 1份(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263頁至264頁) ②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地籍圖、街景圖、現場蒐證照片1份(彩色,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265頁至267頁) ③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地籍圖、入口處街景圖、 蒐證照片(偵字第12657號卷第41頁至43頁) ④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 圖1份(偵字第12657號卷第37頁至39頁) ⑤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6日虎地二字第112020 0207號函及附件(虎尾鎮000段330-170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偵字第5180號卷六第27頁至31頁) ⑥張世民提出之帳目表、展泰土木包工業、技佳工程行派車單(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27頁至40頁) 編號23: ①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25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91頁至92頁) ②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6月29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含彩色照片)1份 (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93頁至95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1份(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96頁) ④移(函)送案件相關人員及資料1份(偵字第8342號卷一 第97頁) ⑤被告鍾宜光手機LINE對話截圖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 317頁、第319頁) ⑥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傾倒明細1份(偵字第11972號 卷一第329頁) ⑦被告陳國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字第11972號卷一第367頁) ⑧被告簡勝茂羈押聲請書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131頁 至140頁) ⑨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330頁) ⑩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21日斗地四字第1120800 326號函及附件(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複丈成 果圖)1份(偵字第5180號卷六第181頁至183頁) ⑪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1日雲環衛字第1121027183號函(受文者:簡勝茂)1份(偵字第12655號卷第89頁至90頁) ⑫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31日雲環衛字第1121029966號函(受文者:簡勝茂)及附件1份(偵字第12655號卷第91頁至143頁) 編號24: ①濁水溪河川公地(A)23.81407.120.32268、(B)23.81 285.120.31052、(C)23.81251.120.32229、(D)23.81242.120.31421地籍圖、蒐證照片各1份(偵字第12114號卷第343頁至350頁) ②被告林正雄扣案手機LINE截圖1份(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 325頁) 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崙背鄉濁水溪河川地23.812535.120.314220,含彩色照片)1份(偵字第12114號卷第363頁至364頁) ④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崙背鄉濁水溪河川地23.813065.120.310597,含彩色照片)1份(偵字第12114號卷第365頁至366頁) ⑤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崙背鄉濁水溪河川地23.813582.120.322645,含彩色照片)1份(偵字第12114號卷第367頁至368頁) ⑥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4日稽查工作紀錄(稽查地點:雲林縣崙背鄉濁水溪河川地23.812654.120.322231,含彩色照片)1份(偵字第12114號卷第371頁至372頁) ⑦謝瑞清提供地點義祥公司GPS軌跡分析結果圖(被告司機 清運地點)1份(偵字第12114號卷第373頁) ⑧被告鍾宜光扣案手機LINE對話截圖1份(偵字第12662號卷第43頁至70頁) 其它書證: ①被告林正雄112年5月22日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47頁 至55頁) ▲查扣附表三編號2之K00-0000號砂石車、H00-0000號 子車各1輛 ②被告林正雄112年5月23日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211頁至217頁) ③被告李群芳112年5月22日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71頁 至79頁) ④被告李群芳112年5月23日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219頁至225頁) ⑤被告李群芳之雲林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偵字第518 0號卷三第117頁) ⑥雲林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林正雄、李群芳手機)1 份(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689頁) ⑦雲林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鍾宜光、賴柏丞、賴思吟、黃素慧手機)1份(偵字第5317號卷第493頁) ⑧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5月31日函暨檢送彰化縣○○鄉○○ 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新光段1011、1012、1 013地號稽查紀錄及勘查照片1份(本院卷七第55頁至68頁) ⑨本院113年6月4日審理單、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網頁查詢 1份(本院卷七第109頁至117頁) ㈡物證: ⒈扣案之被告林正雄所有KEK-2591號砂石車、HAC-0390號子車各1輛 ⒉扣案之被告林正雄所有行車軌跡4片、出貨單3本、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1本 ⒊扣案之被告林正雄所有0000-000000號手機、義祥工程有限 公司聯單1本、新北市停車繳費通知單、貨車鑰匙(附蘆 洲護天宮鑰匙圈)1支(112年5月22日偵查庭經檢察官當 庭扣押,詳偵字第5810號卷一第196頁至197頁) ⒋扣案之被告李群芳所有KLK-9282號砂石車、HC-608號子車各1輛 ⒌扣案之被告李群芳所有簽單(出貨聯單)2本、出貨證明單 1張、帳冊1張、GALAXY TAB4平板(門號0000000000號)1台 ⒍扣案之被告李群芳所有0000-000000號手機、0000-000000號手機、車用無線電車機組、SAMSUNG行動電源、貨車鑰 匙(VOLVO標誌)、義翔工程公司載運單據5張(112年5月22日偵查庭經檢察官當庭扣押,詳偵字第5810號卷一第196頁至197頁) ⒎扣案之被告鍾宜光所有電腦主機(含電源線)3組、GPS密碼紙(易通通訊)2張、硬碟1顆、112年司機薪水名冊1本、義祥公司板信商銀存簿1本、再利用機構委託處理契約 書影本1張、遞送三聯單1張、義祥公司印章2個、鍾宜光 印章1個、義祥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1個、柏丞企業社公司章1個、賴思吟個人印章1個、新台幣14500元、隨身碟4個、環保文件資料夾1個、請款單據A4夾1個、車籍資料資料夾1本、易通通訊有限公司請款單1份、廢棄物清理許可等文件信封袋(內含文件)1個、GPS審驗文件寄送注意事項資料夾1個、工程合約書資料夾1個、其他合約書資料夾1 本、112年繳費收據資料夾1本、紅米機1支、IPHONE 12PRO手機1支、被告黃素慧所有IPHONE XR、IPHONE13手機各1支 ⒏扣案之義祥工程公司車輛GPS資料(電磁紀錄)1份 ■被告: ㈠鍾宜光: ⒈112年5月31日警詢筆錄(偵12663號卷第23頁至26頁) ⒉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12663號卷第27頁至31頁) ⒊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2663 號卷第37頁至61頁) ⒋112年6月1日偵訊筆錄(偵5317號卷第175頁至179頁) ⒌112年9月28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5180號卷四第371頁至37 4頁) ⒍112年9月27日偵訊筆錄(偵5180號卷四第375頁至379頁)⒎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5180號卷五第209頁至211頁)⒏112年6月2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5317號卷第219頁至229 頁) ⒐112年7月21日本院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5180號卷二第511頁至520頁) ⒑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㈡黃素慧: ⒈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5317號卷第49頁至51頁) ⒉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12114號卷第447頁至452頁) ⒊112年6月1日偵訊筆錄(偵5317號卷第181頁至183頁) ⒋112年6月1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5317號卷第199頁至202頁 ) ⒌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5180號卷五第167頁至173頁)⒍113年5月10日具結之本院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01頁 至212頁) ⒎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㈢林正雄: ⒈112年5月22日警詢筆錄(偵5180號卷一第9頁至13頁) ⒉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1972 號卷二第161頁至184頁) ⒊112年5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5180號卷一第177至197頁) ⒋112年9月15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5180號卷四第163頁至17 7頁) ⒌112年11月8日具結之偵訊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1972號卷四第43頁至49頁、第57頁至69頁) ⒍112年5月23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5180號卷一第239頁至 245頁) ⒎112年7月19日本院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5180號卷二第495 頁至501頁) ⒏113年5月10日具結之本院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01頁 ) ⒐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㈣李群芳: ⒈112年5月22日警詢筆錄(偵12114號卷第289頁至294頁) ⒉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1972 號卷二第371頁至396頁、第403頁至415頁) ⒊112年5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12114號卷第249頁至269 頁) ⒋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11972號卷四第49頁至51頁) ⒌112年5月23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12114號卷第278頁至2 83頁) ⒍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㈤張文輝: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12663號卷第121頁至127頁) ⒉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11972號卷四第75頁至83頁) ⒊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㈥何明穎: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11972號卷三第13頁至24頁) ⒉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11972號卷四第75頁至83頁) ⒊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㈦鍾承紘: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1972 號卷三第113頁至128頁) ⒉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11972號卷四第75頁至83頁) ⒊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㈧陳芃瑋: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1972 號卷三第147頁至168頁) ⒉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11972號卷四第75頁至83頁) ⒊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㈨翁德銓: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11972號卷三第203頁至209頁) ⒉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11972號卷四第75頁至83頁) ⒊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㈩洪國寶: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1972 號卷三第321至338頁) ⒉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11972號卷四第75頁至83頁) ⒊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莊賓維: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1972 號卷三第217頁至234頁) ⒉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11972號卷四第75頁至83頁) ⒊113年5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680頁至743頁) 附件二(各車趟之GPS、薪資明細或對話紀錄之證據出處) ㈠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2): ⒈被告林正雄: #112/03/22、03/29、03/30、04/10、04/19、04/20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9頁至340頁) ②彙整電腦及紙本帳冊,並篩選土頭為德展且確實有GPS紀 錄之薪資明細(無03/22、03/30、04/10、04/19、04/20;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48頁) ③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04/10;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至191頁) ④被告林正雄、鍾宜光手機LINE截圖1份(無03/22、04/10 、04/19、04/20;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215頁) ⒉被告李群芳: #112/03/22、03/29、03/30、04/10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04/10;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03/30經查詢GPS、地籍圖後有前往 ⒊被告洪國寶: #112/03/22 ①被告洪國寶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339頁) ⒋被告莊賓維: #112/03/22 ①被告莊賓維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247頁) ⒌被告陳芃瑋: #112/03/29、04/10 ①被告陳芃瑋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04/10;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70頁) ㈡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3、4):⒈被告林正雄: #112/02/23、02/27、03/06、03/08 ①被告林正雄扣案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綽號沙發對話截圖1 份(無02/27、03/06、03/08;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25頁) ②彙整電腦及紙本帳冊,並篩選土頭為德展且確實有GPS紀 錄之薪資明細(無02/23、03/06;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47頁至348頁) ③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02/23;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 ⒉被告李群芳: #112/02/23、02/24、03/07、03/08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02/23;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至398頁) ⒊被告何明穎: #112/02/28、03/08 ①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108頁) ㈢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附表二編號5): ⒈被告李群芳: #112/05/18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8頁) ⒉被告陳芃瑋: #112/05/18 ①無其它證據可證明被告陳芃瑋曾傾到,GPS查詢後亦無紀 錄。 ㈣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6): ⒈被告林正雄: #112/05/18、05/22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無05/22;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45頁) ②彙整電腦及紙本帳冊,並篩選土頭為德展且確實有GPS紀 錄之薪資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51頁) ③被告李群芳查扣之土尾單(002332號)影本1份(無05/1 8;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301頁) ⒉被告洪國寶: #112/05/20 ①無其它證據可證明被告洪國寶曾傾到,GPS查詢後亦無紀 錄。 ⒊被告李群芳: #112/05/22 ①被告李群芳查扣之土尾單(002332號)影本1份(偵字第 5180號卷一第301頁) ㈤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7): ⒈被告林正雄: #112/05/19 ①被告李群芳查扣之土尾單(002329號)影本1份(偵字第 5180號卷一第305頁) ⒉被告李群芳: #112/05/19、05/20 ①被告李群芳查扣之土尾單(002329、002330號)影本1份 (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304頁至305頁) ㈥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8): ⒈被告李群芳: #112/01/18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⒉被告張文輝: #112/01/18 ①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雖記載(土頭貢寮:詳2月薪資帳), 然張文輝當日到達地點係麥寮,非水林(詳被告張文輝駕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 號卷三第195頁) ㈦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9): ⒈被告陳芃瑋: #112/04/06、04/07 ①被告陳芃瑋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70頁) ②GPS、地籍圖查詢結果 ⒉被告林正雄: #112/04/06、04/07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無04/07;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40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04/07;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9頁) ⒊被告李群芳: #112/04/07 ①依照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記載之傾倒日期為04/06(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至398頁) ㈧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0): ⒈被告李群芳: #112/02/14、02/22 ①KLK-9282(駕駛李群芳)2月22日GPS定位表1份(僅記載 02/22;偵字第11972號卷四第307頁) ②鍾宜光、李群芳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行車軌跡1份 (僅記載02/22;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248頁至249頁) ⒉被告林正雄: #112/02/22 ①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至191頁) ②被告林正雄、鍾宜光手機LINE截圖1份(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201頁) ㈨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1): ⒈被告林正雄: #112/03/17、03/20、03/21 ①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至191頁) ②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9頁) ⒉被告李群芳: #112/03/17、03/20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⒊被告陳芃瑋: #112/03/17 ①被告陳芃瑋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69頁) ⒋被告洪國寶: #112/03/17 ①被告洪國寶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339頁) ⒌被告莊賓維: #112/03/17 ①被告莊賓維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247頁) ㈩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2): ⒈林正雄: #112/03/15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9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 ⒉被告李群芳: #112/03/16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3): ⒈何明穎: #112/02/14、02/15、02/16 ①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4): ⒈林正雄: #111/12/03、12/09、12/22、12/24、12/26、12/27、1 2/28、12/29、12/30、12/31、112/01/03、01/04、01/09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無112/01/03、01/04、01/09;偵字第5180號 卷五第336頁至337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111/12/09、12/30、12/31;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至191頁) ③林正雄手機通訊軟體LINE截圖(時間112/01/03)1張(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0頁) ④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傾倒土尾一覽表(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85頁至87頁) ⒉何明穎: #111/12/22、12/26、12/27 ①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108頁) ⒊鍾承紘: #111/12/22 ①被告鍾承紘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41頁) ⒋陳芃瑋: #111/12/23、12/26 ①被告陳芃瑋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69頁) ⒌李群芳: #112/01/12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⒍張文輝: #112/12/07、12/22 ①被告張文輝駕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95頁)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5): ⒈林正雄: #111/12/21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7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 ⒉翁德銓 #111/12/22 ①被告翁德銓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211頁)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6): ⒈林正雄: #112/03/09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9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 ⒉李群芳: #112/03/09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⒊何明穎: #112/03/09 ①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108頁) ⒋洪國寶: #112/03/09 ①被告洪國寶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339頁)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7): ⒈林正雄: #111/11/24、12/01、12/02、12/24、112/01/14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無112/01/14;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6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111/12/01、12/02;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至191頁) ③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傾倒土尾一覽表(偵字第8342號卷一第85頁至87頁) ⒉何明穎: #112/01/09 ①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108頁) ⒊李群芳: #112/01/16、01/17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8頁) ⒋陳芃瑋: #112/01/17 ①被告陳芃瑋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69頁至170頁)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8): ⒈林正雄: #111/12/03、12/12、12/13、12/15、12/17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6頁至337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12/12、12/13、12/15、12/17;偵字第11972號卷 二第185頁至191頁) ⒉何明穎: #111/12/15 ①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108頁) ⒊鍾承紘: #111/12/15 ①被告鍾承紘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41頁) ⒋陳芃瑋: #111/12/15 ①被告陳芃瑋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69頁至170頁) ⒌張文輝: #111/12/10 ①被告張文輝駕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95頁) 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19) : ⒈李群芳: #112/04/18、04/20、04/21、04/25、04/27、04/28、0 5/02、05/03、05/04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112/05/04;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②被告李群芳車上扣案小單(編號:002317、002318、002 319)1份(無112/04/18、04/20、04/21、04/25、04/27、04/28;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309頁至310頁)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附表二編號20): ⒈林正雄: #112/05/04、112/05/05、112/05/06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41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9頁) ⒉李群芳: #112/05/05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②被告李群芳查扣編號002321號小單影本1份(偵字第5180 號卷一第308頁) ⒊莊賓維: #112/05/22 ①被告鍾宜光扣案手機通訊軟體LINE截圖1份(偵字第1265 9號卷第60頁) 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22): ⒈李群芳: #112/05/06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8頁)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附表二編號23): ⒈李群芳: #112/02/16、02/17、02/18、02/20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⒉洪國寶: #112/02/17、02/18、02/20、04/22 ①被告洪國寶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無04/22;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339頁) ⒊莊賓維: #112/02/16、02/18 ①被告莊賓維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02/16;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247頁) ⒋何明穎: #112/02/17、02/18、02/20、03/10、05/13、05/15、0 5/16 ①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108頁) ⒌陳芃瑋: #112/02/16、02/18、02/20、04/22、04/24 ①被告陳芃瑋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02/16、04/22;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69頁至170 頁) ⒍林正雄: #112/02/18、02/20、03/03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至112年5月載 運明細(無03/03;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8頁) ②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無02/18、03/03;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7頁) 濁水溪河川公地A(附表二編號24A): ⒈何明穎: #112/01/06 ①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何明穎於該日傾倒。 ②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上記載被告何明穎傾到之日期為01/07(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108頁)。 ⒉鍾承紘: #112/01/06 ①被告鍾承紘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41頁) ⒊李群芳: #112/01/07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⒋林正雄: #112/01/12 ①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 濁水溪河川公地B(附表二編號24B): ⒈林正雄: #111/12/29、12/31、112/01/02 ①彙整電腦及紙本帳冊,並篩選土頭為德展且確實有GPS紀 錄之薪資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47頁) ⒉李群芳: #112/02/03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至398頁) 濁水溪河川公地C(附表二編號24C): ⒈何明穎: #112/01/06 ①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07頁) ⒉李群芳: #112/01/11、01/13 ①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 濁水溪河川公地D(附表二編號24D): ⒈鍾承紘: #111/12/27 ①被告鍾承紘駕駛車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41頁) ⒉張文輝: #111/12/27 ①被告張文輝駕駛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95頁)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⒈被告何明穎: #111/11/03、11/04 ①義祥公司查扣之帳冊資料,經整理後為偵字第8342號卷第85頁 ②GPS查詢、地籍圖查詢結果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⒈被告何明穎: #111/11/12、11/16 ①經查詢GPS、地籍圖後,該兩次應該是前往大城鄉新光段 1011、1012、1013地號 ⒉被告林正雄: #111/11/08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8日載運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5頁) ②彙整電腦及紙本帳冊,並篩選土頭為德展且確實有GPS紀 錄之薪資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47頁)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 ⒈被告何明穎: #111/11/15(查詢GPS、地籍圖結果) ⒉被告林正雄: #111/11/02、11/15、11/17 ①義祥公司扣案電腦帳冊內林正雄111年11月2日、15日、1 7日載運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5頁至336頁) ②彙整電腦及紙本帳冊,並篩選土頭為德展且確實有GPS紀 錄之薪資明細(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47頁) ⒊被告陳芃瑋: #111/11/12(GPS、地籍圖查詢結果) ①無證據可證明被告陳芃瑋11/17曾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