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俊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王俊雄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曾韋嘉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民國113年5月7日刑事撤回告訴狀附 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654號被 告 王俊雄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號居雲林縣○○鄉○○村○○0號之2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雄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雲林縣台塑企業麥寮工業園區之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化公司)ARO-3廠加熱爐區,受茂崴工程行僱用擔任體力工,知見佳 冠工程行人員在該區拆除加熱爐舊管路時,發生螺栓斷裂事件,然於同(26)日20時許因故與佳冠工程行人員發生衝突,而遭茂崴工程行予以解聘,遂心生不滿,乃於翌(27)日前往台塑企業麥寮工業園區上午陳情,並意圖散布於眾,於該(27)日下午16時22分,透過網際網路連結「咱的好厝邊-台塑 企業麥寮園區」臉書,以「王俊雄-在雲林麥寮台塑六輕工 業區報告#台塑企業總公司董事長#台化aro3總公司董事長、咱的好厝邊-台塑企業麥寮園區懇請幫助」為題,傳述「本 人王俊雄近日在麥寮台塑六輕工業園區及台化aro3廠區內使施工作,再次的遭遇到佳冠工程行的負責人及臨時工作人員加以破壞隱藏性質的施作,預謀要使工作廠區日後發生重大嚴重的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事故。請求警察機關立即告知台化aro3總公司董事長和台塑企業董事長知道並且速請檢察關立案偵辦調查?備注一:這次佳冠工程行在台塑六輕工業區内 台化aro3廠區內的施工人员,疑是曾在麥寮鄉橋頭村後安村及周邊鄉村里鄰使用電子設備通信器材制造出次聲波聲音( 次声波武器及其物理基础)的犯罪集團人員,致使不知情的 鄉村里鄰民眾連續死亡超過50人以上?!跪求警察機關檢察機關必須加以立案偵辦調查才能阻止麥寮鄉各村里鄰民眾死亡事件接續的發生」等文字,指摘佳冠工程行的負責人再次加以破壞隱藏性質的施作預謀發生爆炸、疑是犯罪集團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佳冠工程行負責人曾韋嘉之名譽。嗣經台化公司針對王俊雄同年5月2日另至雲林縣張麗善縣長臉書留言相同內容查證,結果認為事實與王俊雄陳情內容不符,且由曾瑋嘉獲報拍照截圖而於同年5月3日向警告訴,始悉上情。二、案經曾韋嘉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被告王俊雄之供述:自承伊有於上述時間貼文上述內容等語,辯稱當時(112/4/26)舊的螺絲斷掉沒有拿出來,佳冠工 程行的阿緯就把新的材料裝上去,伊沒有要妨害名譽,只是將伊知道的事報告麥寮台塑六輕公司知道沒有收到回應,才在臉書上貼文,希望調查麥寮橋頭曾有因次聲波死亡超過五十人的資料等詞。 (二)告訴人曾韋嘉之指訴:伊該次(112/4/26)有在台化aro3廠施工,被告和伊佳冠工程行的人員李祐緯在螺栓斷裂那邊施作,螺栓斷裂有跟上包茂葳工程行回報,伊於112年4月30日截圖知悉被告貼文後,於112年5月3日向警告訴上情。 (三)證人林和泰之證述:伊是佳冠工程行上包茂葳工程行的領班,112年4月26日螺栓斷裂之事伊知情,當時就跟台化工程師林廣碩說先拆卸,過了一兩週後新的螺栓才裝回去等情。 (四)證人林廣碩之證述:112年4月26日被告說螺栓斷裂有異常,伊指示要把異常螺栓退出來,翌(27)日被告又去跟值班長官報告等語。 (五)台化公司調查報告: 1.被告於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台化公司ARO-3廠加熱 爐區,受茂崴工程行僱用擔任體力工。 2.佳冠工程行人員在該區拆除加熱爐舊管路時,發生螺栓斷裂事件。 3.被告嗣於同(26)日20時許因故與佳冠工程行人員發生衝突,遭茂崴工程行予以解聘辭退。 4.台化公司針對被告同年5月2日至雲林縣張麗善縣長臉書留言相同內容查證,結果認為事實與被告陳情內容不符。 (六)告訴人檢具之被告上述貼文截圖照片: 1.被告指摘其近日再次遭遇佳冠工程行負責人加以破壞隱藏性質施作,預謀要使廠區發生傷亡事故。 2.被告傳述這次佳冠工程行施工人員疑是犯罪集團人員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文字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 煥 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書 記 官 沈 郁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