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松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696號、第12097號、第12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松麟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業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87頁)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智仁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696號112年度偵字第12097號112年度偵字第12527號被 告 陳松麟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松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附表所示之人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失竊後,報警循線查獲(陳松麟所涉竊取被害人許澤草現金部分另為簽結)。二、案經吳明固、柯清情、李明星、吳男華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陳松麟於警詢時、偵訊時之自白及供述 被告除附表編號1、4外,均坦承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並辯稱:附表編號1之所竊取之羊肉在案發前半月已付款給告訴人吳明固;附表編號4之所竊取之蒜頭係先前寄放在被害人姚智涓家中云云。 ㈡ 證人即告訴人吳明固、柯清情、李明星、吳男華及證人即被害人姚智涓、林罔度、蔡王銀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證述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被害過程。 ㈢ 附表編號1: 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對面羊肉攤內監視器 、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及報案紀錄各1份。 佐證被告行竊之事實。 附表編號2、3: 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監視錄影器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及報案紀錄各2份 附表編號4: 雲林縣○○鄉○○村○○00○0號監視錄影器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及報案紀錄各1份 附表編號5 雲林縣○○鄉○○街00號前監視錄影器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押筆錄及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附表編號6 刑案現場照片1份 附表編號7: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監視錄影器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 附表編號8: 雲林縣○○鄉○○村○○000號前空地監視錄影器、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 二、被告雖否認附表編號1、4之竊盜犯行,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吳明固及證人即被害人姚智涓於警詢時陳述綦詳,復有現場、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查,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7、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數罪,時地有異,犯意行為各別,請分論併罰。至被告上開竊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道取財而為數次竊盜犯行,對於他人財產權缺乏尊重,應予非難,請從重量刑,以示懲戒。另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同時對被告之犯行提起刑法竊盜 罪及無故侵入罪之告訴,惟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 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 罪之結合犯,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檢 察 官 周甫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 記 官 廖珮忻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32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竊方式(有無使用工具、是否侵入住宅) 竊取物品及價值(新臺幣) 被害人/是否提告 本署案號 1 112年09月12日 22時23分許 雲林縣○○鄉 ○○路0段000號對面羊肉攤(攤位) 徒手行竊非 住宅 羊肉2包/ 2500元 吳明固/ 提告 (竊盜) 本署112年度偵字 第10696號 2 112年09月23日 20時45分許 雲林縣○○鄉 ○○路0段000號(私人宮廟) 徒手行竊非 住宅 啤酒1箱/ 1000元 柯清情/ 提告 (竊盜) 同上 3 112年10月01日 14時36分許 雲林縣○○鄉 ○○路0段000號(私人宮廟) 徒手行竊非 住宅 牛肉乾1包/ 700元 柯清情/ 提告(竊盜) 同上 4 112年10月03日 17時21分許 雲林縣○○鄉 ○○村○○00○0號之鐵皮倉庫 徒手行竊非 住宅 蒜頭2袋重 約8台斤/320元 姚智涓/ 不提告 同上 5 112年10月03日 23時07分許 雲林縣○○鄉 ○○街00號前(攤位) 徒手竊取非 住宅 甜柿1箱/ 3000元 林罔度/ 不提告 同上 6 112年11月20日11時50分許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內(住宅) 侵入住宅竊盜 搜尋不著財 物未遂 李明星/ 提告(竊盜) 本署112年度偵字 第12097號 7 112年11月20日 9時52分許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內(立融有限公司) 徒手竊取非住宅 洋酒1瓶 /3000元 吳男華/ 提告(竊盜及無故侵入) 同上 8 112年11月30日 14時57分許 雲林縣○○鄉○○村○○000號前空地 徒手竊取非住宅 花生1袋重約20台斤 /900元 蔡王銀/ 不提告 本署112年度偵字 第125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