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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郁姈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進益

具 保 人 張韋倫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出具之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韋倫因受刑人葉進益犯詐欺案件,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隨後受刑人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3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於法院裁定前業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檢察官偵查中以112年度偵聲字第50、52號裁定准予以3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受刑人經停止羈押。而後該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再經雲林地檢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然因受刑人自民國113年1月起,即因多個案件,經多個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臺中地檢署遂函覆雲林地檢署,告知因被告有另案通緝,故無法代為執行等語。隨後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具保人到庭,該傳喚通知經寄存送達,而後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即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50、52號裁定、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雲林地檢署113年5月2日雲檢亮強113執1230字第1139013115號函、113年5月27日雲檢亮強113執1230字第1139015873號函、臺中地檢署113年6月3日中檢介量113執助1221字第1139066371號函、雲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此情,堪以認定。惟本件受刑人業於113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另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受刑人現非在逃匿中,依前揭說明,不符合沒入保證金之要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0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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