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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張恂嘉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亮志

具 保 人 蔡淑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淑蓉因受刑人陳亮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因受刑人於執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44號案件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於法院裁定前業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移審時,經本院於112年4月18日裁定受刑人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具保人於同日繳納3萬元後,於同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罪刑,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前揭案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處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6月12日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並未到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警拘提,惟經警前往上址執行拘提,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向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居所送達通知,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113年7月31日到案,惟受刑人並未到案,此有相關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憑,復查無受刑人現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受刑人確未依規定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傳拘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遵期到庭。惟本件受刑人因另案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於113年10月4日業已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參,受刑人已緝獲歸案,是否有提供新地址,或現在是否仍在逃匿中?均屬不明,應由檢察官再行確認,此時法院即不得以被告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駁回檢察官的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0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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