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銘仁
- 被告
- 陳瑄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613號、112年度偵字第9449號、112年度偵字第9817號、112年度偵字第10409號、112年度偵字第10653號、113年度偵字第6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賴銘仁犯如附表編號13至3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3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瑄宗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3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7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陳瑄宗、賴銘仁、羅育嘉、何承祐(羅育嘉、何承祐部分,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2年3月18日前某日,加入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何承祐、羅育嘉負責擔任收水,陳瑄宗、賴銘仁擔任取款車手(何承祐、陳瑄宗、賴銘仁所涉參與組織罪嫌部分,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67號起訴、羅育嘉所涉參與組織罪嫌部分,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85號起訴)。何承祐、賴銘仁、陳瑄宗、羅育嘉與謝朝原(謝朝原所涉詐欺等罪嫌,另案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932提起公訴)、吳晨維(吳晨維所涉詐欺等罪嫌,另案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933號提起公訴)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不法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復由附表所示陳瑄宗、賴銘仁、謝朝原、吳晨維持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以ATM提款機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後,旋即將交付上開贓款分別交付予何承祐、羅育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此方式取得詐欺款項,並製造金流追查斷點,以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賴銘仁、陳瑄宗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附件所示證據在卷可考,是被告賴銘仁、陳瑄宗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經查:
⒈洗錢防制法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13年8月2日施行,涉及本案罪刑部分之條文內容修正如下:
⑴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觀諸修正理由略為:除第1款洗錢核心行為外,凡是妨礙或危害國家對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縱使該行為人沒有直接接觸特定犯罪所得,仍符合第2款之行為。換言之,雖然行為人未直接接觸特定犯罪所得,但若無此行為,將使整體洗錢過程難以順利達成使犯罪所得與前置犯罪斷鏈之目的,該行為即屬之,爰參考德國刑法第261條第1項第2句,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法制用語,修正第2款等語,可知修正後所欲擴張處罰之範圍,乃「行為人未直接接觸特定犯罪所得,但若無此行為,將使整體洗錢過程難以順利達成使犯罪所得與前置犯罪斷鏈之目的」之行為。
⑵關於洗錢罪之刑度:修正前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三項)」,修正後則將之移列至第1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
⑶關於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增訂:「犯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⑷爰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選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茲就本案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如下:
①本案無論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因被告賴銘仁、陳瑄宗所為係為製造犯罪所得金流斷點,使犯罪偵查者難以查獲該犯罪所得實質流向,達到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所在之效果,均合於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定之洗錢行為,先予敘明。
②本案如適用被告賴銘仁、陳瑄宗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其行為時洗錢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是法院之有期徒刑部分處斷刑範圍為2月以上,7年以下。
③如適用現行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茲因被告賴銘仁、陳瑄宗於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6月至5年,是法院之有期徒刑部分處斷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下。
④另被告賴銘仁、陳瑄宗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固均自白犯行,然未自動繳交其所得財物(詳見下述),雖核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然不符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輕其刑規定。
⑤是綜合上開各情,及參酌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應認被告行為後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關於罪刑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本案自應整體適用現行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科刑。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被告賴銘仁、陳瑄宗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嗣於115年1月21日再經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2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亦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且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核被告賴銘仁、陳瑄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賴銘仁、陳瑄宗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示之提領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賴銘仁、陳瑄宗多次提領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含告訴人)遭詐欺款項之舉動,乃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僅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賴銘仁、陳瑄宗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述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㈥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況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4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賴銘仁、陳瑄宗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含告訴人)所為之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量刑部分審酌如下:
⒈結果不法程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犯罪所生損害部分,本案被告賴銘仁、陳瑄宗之行為造成被害人等(含告訴人)等如附表損失,數量非少,自當不利被告考量。
⒉行為違法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部分,被告賴銘仁、陳瑄宗尚未賠償被害人等(含告訴人),自不能有利被告考量。手段部分,被告賴銘仁、陳瑄宗與一般車手並無二致,且無進一步違法程度,應無有利不利之考量。違反義務程度部分,本案並非不作為或過失犯之犯罪樣態,在違犯義務程度上並無可為被告賴銘仁、陳瑄宗有利考量之餘地。犯後態度部分,被告賴銘仁、陳瑄宗均坦承本案全部之行為,自當考量,以利被告更生。犯罪動機、目的部分,被告賴銘仁、陳瑄宗因一時失慮而擔任車手,此應無有利不利考量,所受刺激部分,本案被告並無所受刺激而衝動犯罪,自難認有何等不當之外在刺激導致之。
⒊行為人責任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本院卷二第475頁),為一切之考量。
⒋依上開審酌,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賴銘仁供稱供述:大概拿到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被告陳瑄宗則供稱:大概拿到4,000元等語,此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以上增訂之沒收規定,應逕予適用。惟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義,然依前揭判決意旨,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查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固均屬被告等本案洗錢之財物,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所有款項均經被告等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業如前述,如就該等款項對被告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彥儒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馬阡晏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本附表有關何承祐部分均在審理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害人 主文 詐騙手法 匯入帳戶 被害人 匯款時間 (民國) 被害人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車手 提領時間 (民國) 車手 提領地點 車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畫面 提領車手 第1層收水 第 2層收水 共犯關係 偵查案號 1 范植恩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8日21時07分許,先後假冒「網路拍賣」及銀行行員致電范植恩,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高級會員資格云云,致范植恩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宏星) ①112年3月18日21時42分許 ②112年3月18日21時44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3萬9987元 ①112年3月18日21時49分許 ②112年3月18日21時50分許 ③112年3月18日21時51分許 ④112年3月18日21時53分許 ⑤112年3月18日21時55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虎尾圓環郵局)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1萬3000元 ④3000元 ⑤1萬4000元 虎尾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5頁) 陳瑄宗 何承祐 陳瑄宗及所屬詐騙集團 112年度偵字第9613號 2 呂啟銘 (未提告)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8日21時42分許,先後假冒網路賣場商家及銀行行員致電呂啟銘,佯稱須以指示操作始能解除訂單錯誤云云,致呂啟銘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3月18日21時42分許 4萬3123元 3 曾麒軒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8日20時54分許,先後假冒買家及銀行行員私訊曾麒軒,佯稱欲購買二手衣物、須至「好賣家」網站註冊並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曾麒軒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3月18日21時52分許 1萬7123元 4 吳佳綺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8日21時25分許,先後假冒「鞋全家福」客服人員及銀行行員,佯稱因業務疏失致發票金額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吳佳綺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張瓊華) ①112年3月18日22時25分許 ②112年3月18日22時27分許 ①9萬9989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②4萬9989元 ①112年3月18日22時31分許 ②112年3月18日22時32分許 ③112年3月18日22時33分許 ④112年3月18日22時34分許 ⑤112年3月18日22時35分許 ⑥112年3月18日22時36分許 ⑦112年3月18日22時37分許 ⑧112年3月18日22時38分許 雲林縣○○鎮○○路0號 (元大銀行 虎尾分行)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④2萬0005元 ⑤2萬0005元 ⑥2萬0005元 ⑦2萬0005元 ⑧9005元 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6至7頁) 112年3月18日23時03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 (合作金庫銀行 虎尾分行) 90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7頁) 5 林子涵 非本次審理範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1日21時05分許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及LINE向林子涵佯稱蝦皮錢包須轉帳衝數據云云,致林子涵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邱鴻展) 112年3月23日 0時20分許 2萬9985元 ①112年3月23日0時41分許 ②112年3月23日0時42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 (斗南石龜郵局) ①3000元 ②2萬7000元 ⒈斗南石龜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064卷第37至39頁) ⒉112年3月23日車號0000-00號車輛行駛於道路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064卷第41至46頁) 謝朝原 羅育嘉 何承祐 謝朝原、羅育嘉及所屬詐騙集團 113年度偵字第628號 6 蕭清華 非本次審理範圍 詐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17時16分許,先後假冒威秀影城客服人員及銀行行員,以電話及LINE向蕭清華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須做防火牆設定云云,致蕭清華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良柏) 112年3月29日 23時02分許 9萬8320元 ①112年3月29日23時06分許 ②112年3月29日23時07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 (斗南郵局) ①6萬元 ②3萬8000元 斗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監視器畫面截圖(警064卷第46至48頁、第59至61頁) 吳晨維 羅育嘉 何承祐 吳晨維、羅育嘉及所屬詐騙集團 7 陳惠玟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18時16分許,先後假冒買家及銀行行員,以MESSENGER向余陳惠玟稱須依指示簽屬帳戶保障協議始能以7-11賣貨便交易云云,致陳惠玟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第一層: 中國信託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宗翰) 第一層: 112年4月11日 20時03分許 2萬3,012元 ①112年4月11日20時15分許 ②112年4月11日20時16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 (全家便利商店 虎尾霹靂店) ①2萬元 ②3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虎尾霹靂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8頁) 陳瑄宗 何承祐 陳瑄宗及所屬詐騙集團 112年度偵字第9613號 第二層: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施詠竣) 第二層: 112年4月11日 20時03分許 2萬2,995元 8 吳文寧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112年4月11日某時許,先後假冒「威秀影城」及銀行行員連繫吳文寧,佯稱因個資外洩、須處理信用卡問題云云,致吳文寧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施詠竣) ①112年4月11日21時13分許 ②112年4月11日21時16分許 ③112年4月11日21時20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4012元 ③1萬912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①112年4月11日21時26分許 ②112年4月11日21時27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虎尾圓環郵局) ①6萬元 ②5萬3000元 ⒈虎尾圓環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8頁) ⒉虎尾圓環前監視器畫面截圖(警982卷第12至15頁) 9 張惠娟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20時51分許,先後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及銀行行員致電張惠娟,並以暱稱「陳雅涵」加入張惠娟之LINE好友,佯稱帳號遭誤設為經銷商帳號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云云,致張惠娟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施詠竣) ①112年4月12日0時13分許 ②112年4月12日0時14分許 ①4萬9986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②4萬9986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①112年4月12日0時21分許 ②112年4月12日0時22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虎尾圓環郵局) ①6萬元 ②4萬元 ⒈虎尾圓環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8頁) ⒉虎尾圓環前監視器畫面截圖(警982卷第12至15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佳倫) ①112年4月12日0時17分許 ②112年4月12日0時18分許 ①4萬9986元 ②4萬9986元 112年4月12日 0時26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 (萊爾富便利商店 虎尾若瑟店) 10萬元 萊爾富便利商店(虎尾若瑟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9頁) 10 楊士鋒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23時51分許假冒郵局人員致電楊士鋒,佯稱其在威秀影城之消費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楊士鋒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佳倫) 112年4月12日 0時24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4月12日 0時31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全家便利商店 虎尾平和店) 4萬9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虎尾平和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10頁) 11 郭泓成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19時34分許,先後假冒臉書賣家及郵局人員致電郭泓成,並以暱稱「李哲宏」加入郭泓成之LINE好友,佯稱訂單遭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操作始能退款云云,致郭泓成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佳倫) 112年4月12日 0時49分許 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112年4月12日 0時53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 (全家便利商店 虎尾新興店) 應更正為「雲林縣○○鎮○○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虎尾科學店)」 3萬元 萊爾富便利商店(虎尾科學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10頁)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施詠竣) 112年4月12日 0時52分許 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①112年4月12日0時59分許 ②112年4月12日0時59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萊爾富便利商店 虎尾科學店) 應更正為「雲林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虎尾新興店)」 ①2萬元 ②1萬元 全家便利商店(虎尾新興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9頁) 12 郭嘉妤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19時許假冒「紅番仔油」之客服人員致電郭嘉妤,佯稱資料遭駭客外洩、須配合銀行人員指示操作避免帳戶遭扣款云云,致郭嘉妤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楹燕) ①112年5月12日21時25分許 ②112年5月12日21時29分許 ③112年5月12日21時33分許 ④112年5月12日21時37分許 ①4萬9616元 ②2萬1057元 ③2萬8402元 ④9999元 ①112年5月12日21時39分許 ②112年5月12日21時41分許 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 (全家便利商店 斗六明德北店) ①10萬元 ②5萬9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斗六明德北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744卷第32頁) 陳瑄宗 何承祐 陳瑄宗及所屬詐騙集團 112年度偵字第9449號 13 劉秋映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4日18時01分許,先後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及銀行行員致電劉秋映,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誤設為超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劉秋映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 (戶名:賴彥誌) 112年5月14日 19時15分許 4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①112年5月14日19時34分許 ②112年5月14日19時36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斗南鎮公所) ①6萬元 ②5萬2000元 ⒈斗南鎮公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00卷第13頁) ⒉斗南鎮公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00卷第13頁、警467卷第7至9頁) 賴銘仁、 陳瑄宗 何承祐 賴銘仁、 陳瑄宗及所屬詐騙集團 112年度偵字第10409號、113年度偵字第628號 14 徐立倫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3日18時30分前某時許在蝦皮刊登販售手機資訊,誘使徐立倫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佯稱須照顧小孩無法面交云云,致徐立倫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14日 19時23分許 2萬5000元 15 林詩婕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4日前某時在蝦皮刊登二手相機販售資訊,誘使林詩婕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向林詩婕佯稱匯款完成將盡速寄出云云,致林詩婕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14日 19時23分許 2萬4500元 16 陳彥廷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4日前某時在蝦皮刊登相機販售資訊,誘使陳彥廷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向林陳彥廷佯稱須支付訂金云云,致陳彥廷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14日 19時24分許 1萬2500元 17 勞浩文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4日19時51分許,先後假冒「威秀影城」人員及郵局人員致電勞浩文,佯稱有轉帳購買2萬元之優惠券、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付款云云,致勞浩文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 (戶名:賴彥誌) 112年5月14日 19時51分許 9068元 ①112年5月14日19時55分許 ②112年5月14日19時56分許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小北百貨斗南店) ①2萬0005元 ②1萬5005元 小北百貨(斗南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監視器畫面截圖(警300卷第8至12頁、警467卷第10至13頁) 陳瑄宗、 賴銘仁 何承祐 賴銘仁、 陳瑄宗及所屬詐騙集團 112年度偵字第9817號、113年度偵字第628號 18 林砡竹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4日假冒臉書電商業者之客服人員致電林砡竹,並加入林砡竹之LINE好友,佯稱帳號遭誤設為經銷商帳號、須匯款至安全帳戶內並提供提款卡始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砡竹陷於錯誤,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14日 19時51分許 2萬6012元 19 余孟憲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3時34分前某時許,先後假冒買家及銀行行員,以MESSENGER及電話向余孟憲佯稱須依指示簽屬金流協議始能以7-11賣貨便交易云云,致余孟憲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政賢) ①112年6月1日14時15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4時17分許 ①4萬9981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②4萬9981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①112年6月1日14時18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4時20分許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虎尾郵局) ①5萬元 ②5萬元 虎尾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5頁) 賴銘仁、 陳瑄宗 何承祐 賴銘仁、 陳瑄宗及所屬詐騙集團 112年度偵字第10653號 20 邱涵琟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3時00分許,先後假冒買家及銀行行員,以MESSENGER及電話向邱涵琟佯稱須依指示升級賣場帳號云云,致邱涵琟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政賢) 112年6月1日 14時35分許 2萬2222元 112年6月1日 14時51分許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虎尾郵局) 2萬6000元 虎尾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5頁) 21 馬玉霖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2時32分許,先後假冒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以MESSENGER及電話向馬玉霖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7-11交貨便帳號設定問題云云,致馬玉霖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6月1日 14時38分許 3987元 22 蔣秀貞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4時54分前某時許,先後假冒買家及7-11官方客服人員,以LINE向蔣秀貞佯稱須依指示開通金流認證始能以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蔣秀貞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甘柏良) 112年6月1日 14時54分許 2萬9985元 ①112年6月1日14時59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5時00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 (京城銀行 虎尾分行) ①1萬元 ②2萬元 京城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6至7頁) 23 顏芊蕙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5時04分前某時許,先後假冒買家及銀行行員,以MESSENGER、LINE及電話向顏芊蕙佯稱須依指示簽署7-11賣貨便金流服務管理條例云云,致顏芊蕙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政賢) 112年6月1日 15時04分許 2萬4123元 112年6月1日 15時08分許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虎尾郵局) 2萬4000元 虎尾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5頁) 24 曾錫永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1日(應更正為6月1日)14時34分許,先後假冒臉書客服及銀行客服人員,以LINE向曾錫永佯稱須依指示簽署網路交易安全安全認證云云,致曾錫永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甘柏良) ①112年6月1日15時35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5時36分許 ③112年6月1日15時37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①112年6月1日15時39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5時39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 (京城銀行 虎尾分行) ①2萬元 ②1萬元 京城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6至7頁) 25 黃吉任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6時18分前某時許假冒郵局人員致電黃吉任,佯稱網路購物數量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重款云云,致黃吉任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甘柏良) ①112年6月1日16時43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7時04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9985元 ①112年6月1日16時48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6時48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 (京城銀行 虎尾分行) ①2萬元 ②1萬元 京城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6至7頁) ①112年6月1日17時09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7時10分許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全家便利商店 虎尾東仁店) ①2萬元 ②1萬元 全家便利商店(虎尾東仁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8頁) 26 古惠婷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上午某時許,先後假冒買家及蝦皮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及電話向古惠婷佯稱蝦皮賣場須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古惠婷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皓煊) ①112年6月1日17時59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8時00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1萬2023元 ①112年6月1日18時03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8時04分許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虎尾郵局) ①6萬元 ②2000元 虎尾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皓煊) ①112年6月2日 0時03分許 ②112年6月2日 0時04分許 ①3萬1000元 ②4萬0030元 ③112年6月2日 0時07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冬美門市) ③7萬1000元 統一超商(冬美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10頁) 27 王諭媗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7時38分前某時許假冒買家,以MESSENGER向王諭媗友人佯稱蝦皮賣場無法交易,嗣假冒蝦皮客服人員致電王諭媗,佯稱須簽定蝦皮協議云云,致王諭媗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皓煊) ①112年6月1日18時07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8時18分許 ①2萬9983元 ②501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①112年6月1日18時17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8時17分許 ③112年6月1日18時26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銀行虎尾分行)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③5005元 京城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6至7頁) ③112年6月1日18時36分許 ③2萬9983元 ①112年6月1日18時53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8時54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OK便利商店虎尾博愛店)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OK便利商店 (虎尾博愛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9頁) 28 吳之媞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8時許,先後假冒買家及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以旋轉拍賣對話、LINE及電話向吳之媞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帳號錯誤設定云云,致吳之媞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皓煊) ①112年6月1日18時35分許 ②112年6月1日19時8分許 ①2萬8123元 ②5984元 112年6月1日 18時45分許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統一超商 虎欣門市) 8萬9000元 統一超商(虎欣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9頁) 29 林嘉蕙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8時12分許,先後假冒買家及銀行行員,以LINE向林嘉蕙佯稱須依指示更新奇摩賣場金流服務云云,致林嘉蕙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①112年6月1日 18時36分許 ①3萬0985元 ②112年6月1日19時08分許 ②1萬2985元 112年6月1日 19時22分許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全家便利商店 虎尾東仁店) 1萬9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虎尾東仁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8頁) 30 張展華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在臉書假冒買家,向張展華佯稱欲透過7-11賣貨便方式購買二手安全帽、須依7-11客服人員指示操作始能解除帳戶凍結問題云云,致張展華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皓煊) 112年6月1日20時15分許 4985元 112年6月1日 20時21分許 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B1 (家樂福斗六店) 5000元 家樂福(斗六店)監視器畫面截圖(警744卷第29至30頁) 賴銘仁、 陳瑄宗 何承祐 112年度偵字第9449號 31 方雅瑩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20時30分許假冒警察,向方雅瑩佯稱其臉書遭檢舉販賣不實商品、須匯款始能解除云云,致方雅瑩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皓煊) 112年6月1日20時30分許 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112年6月1日 20時42分許 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B1 (家樂福斗六店) 9005元 家樂福(斗六店)監視器畫面截圖(警744卷第29至30頁) 32 楊詠翔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21時05分許,先後假冒買家及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以旋轉拍賣對話、LINE及電話向楊詠翔佯稱噓聲及交易保障及提供財力證明云云,致楊詠翔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皓煊) 112年6月1日 22時31分許 2萬9983元 ①112年6月1日22時36分許 ②112年6月1日22時36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 (京城銀行 虎尾分行) ①2萬元 ②1萬元 京城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6至7頁) 賴銘仁、 陳瑄宗 何承祐 賴銘仁、 陳瑄宗及所屬詐騙集團 112年度偵字第10653號 33 蕭艷瓊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0時17分許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致電蕭艷瓊,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升級交易權限始能解除帳戶凍結云云,致蕭艷瓊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皓煊) 112年6月2日 0時56分許 2萬9989元 112年6月2日 1時01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統一超商虎威門市) 3萬元 統一超商(虎威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10頁) 34 莊雅嵐 陳瑄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賴銘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3時35分許,先後假冒賣家、臉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以MESSENGER、LINE及電話向莊雅嵐佯稱須做轉帳認證否則帳號將被停權云云,致莊雅嵐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蔡瑋倫) ①112年6月2日13時35分許 ②112年6月2日13時37分許 ①4萬9983元 ②4萬9985元 112年6月2日 13時40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B1-7樓 (國泰世華銀行ATM) 2萬0005元 國泰世華銀行ATM(國壽虎尾大樓)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11頁) ①112年6月2日13時42分許 ②112年6月2日13時42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 (統一超商圓真門市)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統一超商(圓真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11頁) ①112年6月2日13時52分許 ②112年6月2日13時53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全聯福利中心 虎尾光復店)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全聯福利中心(虎尾光復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12頁) 112年6月2日14時08分許 4萬9985元 ①112年6月2日14時17分許 ②112年6月2日14時18分許 ③112年6月2日14時19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 (全聯福利中心 虎尾光復店)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1萬0005元 全聯福利中心(虎尾光復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5張(警335卷第12頁)
附件:
一、人證筆錄部分:
㈠證人謝朝原112年5月24日10時34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
人指認紀錄表】(警064卷第27至31頁、第49至53頁)
㈡證人吳晨維112年5月29日10時36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
人指認紀錄表】(警064卷第54至57頁、第65至69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范植恩112年3月21日14時10分警詢之證述(警9
82卷第36至37頁背面)
㈣證人即被害人呂啟銘112年3月19日15時8分警詢之證述(警98
2卷第45頁至背面)
㈤證人即告訴人曾麒軒112年3月18日23時00分警詢之證述(警9
82卷第52至53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吳佳綺112年3月19日2時11分警詢之證述(警98
2卷第60至61頁背面)
㈦證人即告訴人林子涵112年3月23日2時50分警詢、113年10月1
6日準備程序之證述(警064卷第159至161頁、本院卷一第21
1至253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蕭清華112年3月30日0時17分警詢之證述(警06
4卷第169至172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陳惠玟112年4月17日14時26分警詢之證述(偵9
613卷第47至51頁)
㈩證人即告訴人吳文寧:
⒈告訴人吳文寧112年4月13日16時37分警詢之證述(警982卷
第72頁至背面)
⒉告訴人吳文寧112年4月25日18時48分警詢之證述(警982卷
第73至背面)
證人即告訴人張惠娟112年4月12日15時57分警詢之證述(警9
82卷第79至80頁)
證人即告訴人楊士鋒112年4月12日19時20分警詢之證述(警9
82卷第109至110頁)
證人即告訴人郭泓成112年4月12日12時7分警詢、113年10月1
6日準備程序之證述(警982卷第97至98頁背面、本院卷一第
211至253頁)
證人即告訴人郭嘉妤112年5月13日00時25分警詢之證述(警7
44卷第16至19頁)
證人即告訴人劉秋映112年5月16日20時5分警詢之證述(警46
7卷第37至39頁)
證人即告訴人徐立倫112年5月18日20時47分警詢之證述(警4
67卷第58至59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詩婕112年5月17日0時43分警詢、113年10月1
6日準備程序之證述(警467卷第69至71頁、本院卷一第211
至253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彥廷112年5月15日22時7分警詢之證述(警46
7卷第85至86頁)
證人即告訴人勞浩文112年5月15日17時2分警詢、113年10月1
6日準備程序之證述(警300卷第23至24頁、本院卷一第211
至253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砡竹112年5月28日19時2分警詢之證述(警30
0卷第33至35頁)
證人即告訴人余孟憲112年6月1日17時35分警詢、113年10月1
6日準備程序之證述(警335卷第40頁至背面、本院卷一第21
1至253頁)
證人即告訴人邱涵琟112年6月1日15時35分警詢之證述(警33
5卷第50至51頁背面)
證人即告訴人馬玉霖112年6月1日16時22分警詢之證述(警33
5卷第62頁至背面)
證人即告訴人蔣秀貞112年6月1日16時40分警詢之證述(警33
5卷第85頁背面至86頁背面)
證人即告訴人顏芊蕙112年6月1日17時16分警詢之證述(警33
5卷第75至76頁背面)
證人即告訴人曾錫永:
⒈告訴人曾錫永112年6月1日23時17分警詢之證述(警335卷
第95頁至背面)
⒉告訴人曾錫永112年6月3日21時2分警詢之證述(警335卷第
106頁至背面)
證人即告訴人黃吉任:
⒈告訴人黃吉任112年6月1日22時10分警詢之證述(警335卷
第109至110頁)
⒉告訴人黃吉任112年6月18日10時5分警詢之證述(警335卷
第122頁)
證人即告訴人古惠婷112年6月2日2時19分警詢之證述(警335
卷第137至140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諭媗112年6月1日23時6分警詢之證述(警335
卷第171頁背面至172頁背面)
證人即告訴人吳之媞112年6月2日0時7分警詢之證述(警335
卷第199頁背面至200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嘉蕙112年6月1日22時27分警詢之證述(警33
5卷第206頁背面至207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展華112年6月2日13時11分警詢之證述(警74
4卷第14至15頁)
證人即告訴人方雅瑩112年6月1日21時21分警詢之證述(警74
4卷第11至13頁)
證人即告訴人楊詠翔112年6月2日0時2分警詢之證述(警335
卷第188頁至背面)
證人即告訴人蕭艷瓊112年6月2日2時4分警詢、113年10月16
日準備程序之證述(警335卷第216頁至背面、本院卷一第21
1至253頁)
證人即告訴人莊雅嵐112年6月2日19時55分警詢之證述(警33
5卷第228頁背面至230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何承佑
⒈何承佑112年9月7日15時9分警詢之證述(警064卷第3至6頁
)
⒉何承佑112年8月1日14時32分警詢之證述(警744卷第4至6
頁)
⒊何承佑113年4月16日11時6分偵訊之證述(偵9449卷第189
至191頁,簽名第199頁)
⒋何承佑113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之證述(本院卷一第211至2
5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賴銘仁【證明部分不含賴銘仁部分】
⒈賴銘仁112年7月6日15時26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人指
認紀錄表】(警467卷第2至5頁、第14至19頁)
⒉賴銘仁112年7月6日15時54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人指
認紀錄表】(警064卷第143至146頁、第153至158頁)
⒊賴銘仁112年7月14日10時45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人
指認紀錄表】(警744卷第7至8頁背面、第20至25頁)
⒋賴銘仁112年8月29日16時29分警詢之證述(警335卷第1至3
頁)
⒌賴銘仁113年1月24日10時14分偵訊之證述(具結)(偵944
9卷第135至141頁,簽名第159頁,結文第161頁)
⒍賴銘仁114年12月31日準備程序之證述(本院卷二第149至1
90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瑄宗【證明部分不含陳瑄宗部分】
⒈陳瑄宗112年7月5日14時37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人指
認紀錄表】(警064卷第70至73頁、第81至86頁)
⒉陳瑄宗112年7月5日15時6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人指
認紀錄表】(警300卷第2至6頁、第17至22頁)
⒊陳瑄宗112年7月7日11時35分警詢之證述(警982卷第2至4
頁)
⒋陳瑄宗112年7月14日11時32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人
指認紀錄表】(警744卷第9至10頁背面、第26至28頁)
⒌陳瑄宗112年8月18日14時8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人指
認紀錄表】(警467卷第20至24頁、第33至36頁)
⒍陳瑄宗113年3月13日2時40分偵訊之證述(具結)(偵9449
卷第171至175頁,結文第177頁)
⒎陳瑄宗114年12月31日準備程序之證述(本院卷二第149至1
90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羅育嘉
⒈羅育嘉112年8月2日19時12分警詢之證述【含犯罪嫌疑人指
認紀錄表】(警064卷第8至13頁、第21至26頁)
二、書證部分:
㈠告訴人范植恩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982卷第41至42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982卷第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82卷第38至39頁
)
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82卷第39頁至背面)
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982卷第44頁)
⒍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982卷第44頁背面)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82卷第40頁)
㈡被害人呂啟銘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982卷第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82卷第46頁至背
面)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82卷第47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警982卷第51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警982卷第50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82卷第48頁)
㈢告訴人曾麒軒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82卷第54頁至背
面)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82卷第55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982卷第59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982卷第59頁背面)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82卷第56頁)
㈣告訴人吳佳綺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982卷第68頁至背面)
⒉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警982卷第68頁背面至6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82卷第62頁至背
面)
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警982卷第65頁至背面)
⒌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982卷第71頁)
⒍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982卷第71頁背面)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82卷第66頁)
㈤告訴人林子涵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警064卷第164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064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064卷第162頁至
背面)
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警064卷第163頁)
⒌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064卷第167頁)
⒍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064卷第168頁)
㈥告訴人蕭清華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064卷第17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064卷第173至174
頁)
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楠梓分隊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064卷第175頁)
⒋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楠梓分隊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警064卷第178頁)
⒌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楠梓分隊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警064卷第179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64卷第176頁)
㈦告訴人陳惠玟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朴子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影本(偵9613卷第6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613卷第54至55
頁)
⒊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偵9613卷第52至53頁)
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9613卷第46頁)
⒌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陳報單(報案人:陳惠玟
)(偵9613卷第45頁)
⒍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9613卷第56至60
頁)
㈧告訴人吳文寧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警982卷第7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82卷第74頁至背
面)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82卷第75頁至背面)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982卷第78頁背面)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982卷第78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82卷第76頁)
㈨告訴人張惠娟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982卷第93頁至背面)
⒉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982卷第91頁背面)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982卷第94頁至背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82卷第85頁至背面)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警982卷第96頁背面)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警982卷第96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82卷第86頁)
㈩告訴人楊士鋒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982卷第115頁背面)
⒉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警982卷第115頁背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82卷第111頁至
背面)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82卷第114頁至背面)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982卷第116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982卷第116頁背面)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82卷第113頁)
告訴人郭泓成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982卷第105背面
至10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82卷第99頁至背
面)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宅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82卷第100、102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宅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982卷第107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宅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982卷第108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82卷第101、103頁)
⒎學甲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交易影本(警982卷第
104頁至背面)
告訴人郭嘉妤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744卷第66至6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744卷第62至63頁
)
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警744卷第64至65頁)
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警744卷第61頁
)
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744卷第68頁)
⒍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744卷第69頁)
告訴人劉秋映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467卷第54頁)
⒉告訴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467卷第5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67卷第40至41頁
)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467卷第42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467卷第56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467卷第57頁)
告訴人徐立倫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蝦皮販售貼文截圖(警467卷第66頁)
⒉蝦皮聊聊對話紀錄截圖(警467卷第66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67卷第64至66頁)
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警467卷第6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67卷第60至61頁
)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467卷第62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467卷第67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467卷第68頁)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67卷第63頁)
告訴人林詩婕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蝦皮販售貼文截圖(警467卷第77至78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67卷第80至82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467卷第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67卷第72至73頁
)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467卷第74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警467卷第76頁)
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警467卷第84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67卷第75頁)
告訴人陳彥廷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67卷第94至104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467卷第9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67卷第87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467卷第88至89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警467卷第105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67卷第90頁)
告訴人勞浩文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警300卷第29頁)
⒉匯款紀錄截圖(警300卷第29頁)
⒊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300卷第3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00卷第25至26頁
)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00卷第27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00卷第32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00卷第31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00卷第28頁)
告訴人林砡竹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警300卷第64頁)
⒉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300卷第70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00卷第71至92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300卷第105至108
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00卷第36至37頁
)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00卷第38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00卷第113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00卷第112頁)
告訴人余孟憲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臉書個人檔案截圖(警335卷第47頁)
⒉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45頁背面)
⒊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47頁至背面
)
⒋統一超商7-11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41頁至背
面)
⒍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42頁至背面)
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第
39頁)
⒏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35卷第39頁背面)
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44頁)
⒑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48頁)
告訴人邱涵琟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335卷第53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53頁至背面)
⒊統一超商7-11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53頁背面至54
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56頁背面
至57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56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第
49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35卷第49頁背面)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52頁)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59頁)
告訴人馬玉霖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335卷第69頁)
⒉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68頁背面)
⒊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68頁至背面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63頁至背
面)
⒌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67頁)
⒍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第60頁
)
⒎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35卷第64頁)
⒏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35卷第65頁)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71頁)
告訴人蔣秀貞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警335卷第87頁背面)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8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88頁背面
)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89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35卷第85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88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89頁背面)
⒏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圈存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警335卷第92頁)
告訴人顏芊蕙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335卷第78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77至78頁背面)
⒊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78頁)
⒋7-11客服中心介面截圖(警335卷第7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80頁至背
面)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81頁)
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第
72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35卷第73頁)
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74頁)
⒑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82頁)
⒒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圈存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警335卷第83頁)
告訴人曾錫永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03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00頁背面至101頁
背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94頁至背
面)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99頁背面至100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35卷第93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93頁背面)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105頁)
告訴人黃吉任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警335卷第124頁)
⒉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1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109頁至
背面)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123頁背面)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第
108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108頁背面)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125頁)
告訴人古惠婷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綜合活期儲蓄存簿封面暨內頁
交易明細(戶名:古惠婷)(警335卷第154至158頁)
⒉竹北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戶名:古
惠婷)(警335卷第154至158頁)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59至170頁背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141頁至
背面)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143、146頁至背面)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第
134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35卷第136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135頁)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150頁)
告訴人王諭媗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警335卷第181頁背面)
⒉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78頁至背面)
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79頁背面)
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80至181頁
)
⒌蝦皮聊聊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78頁背面至179頁、第
181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177頁至
背面)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173頁背面至174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陳報單(警335卷第
171頁)
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175頁背面)
⒑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182頁)
告訴人吳之媞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02頁背面、第203頁背
面)
⒉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04頁背面)
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00頁背面至203頁
背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198頁背
面至199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196頁背面至197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第
195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35卷第195頁背面)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196頁)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205頁背面)
告訴人林嘉蕙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記錄翻拍照片(警335卷第212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335卷第211頁背面至2
1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208頁背
面至209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210頁背面至211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
第206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警335卷第207頁背面)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警335卷第208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214頁)
⒐彰化銀行東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東港中正路郵局郵
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戶名:林嘉蕙)(警335卷第213
頁)
告訴人張展華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臉書個人檔案聯結截圖(警744卷第54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744卷第5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744卷第55至56頁
)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4卷第57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警744卷第
52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744卷第53頁)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744卷第58頁)
告訴人方雅瑩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臉書販售商品貼文截圖(警744卷第43頁)
⒉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744卷第44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744卷第43頁)
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744卷第4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744卷第41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4卷第39頁)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陳報單(警744卷第
36頁)
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744卷第37頁)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744卷第38頁)
⒑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4卷第40頁)
告訴人楊詠翔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91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191至193頁背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187頁至
背面)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190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第
184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35卷第185頁)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186頁)
⒏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圈存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警335卷第194頁)
告訴人蕭艷瓊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警335卷第221頁)
⒉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25頁)
⒊旋轉拍賣介面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24頁背面)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24頁)
⒌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24頁背面)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217頁至
背面)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218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第
215頁)
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警335卷第220頁)
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警335卷第219頁)
⒒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226頁)
告訴人莊雅嵐遭詐欺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33頁背面)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33頁背面)
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警335卷第232頁背面至2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35卷第230頁背
面)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35卷第231至232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警335卷
第227頁)
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警335卷第227頁背面)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警335卷第228頁)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35卷第235至237頁)
附表相關之提領畫面:
⒈家樂福(斗六店)監視器畫面截圖(警744卷第29至30頁)
⒉全家便利商店(斗六保明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
(警744卷第30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斗六明德北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
面(警744卷第32頁)
⒋虎尾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5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
警982卷第6至7頁)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
面(警982卷第7頁)
⒎全家便利商店(虎尾霹靂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
(警982卷第8頁)
⒏虎尾圓環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982卷第8頁
)
⒐萊爾富便利商店(虎尾若瑟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
面(警982卷第9頁)
⒑全家便利商店(虎尾平和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
(警982卷第10頁)
⒒全家便利商店(虎尾新興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
(警982卷第9頁)
⒓萊爾富便利商店(虎尾科學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
面(警982卷第10頁)
⒔虎尾圓環前監視器畫面截圖(警982卷第12至15頁)
⒕小北百貨(斗南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監視器
畫面截圖(警300卷第8至12頁、警467卷第10至13頁)
⒖斗南鎮公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00卷第13頁、
警467卷第7至9頁)
⒗112年6月1日統一超商(斗高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
畫面(警300卷第14頁、警467卷第30頁、警064卷第148至
150頁)
⒘112年6月1日晚間統一超商斗高店旁加油站監視器畫面及車
號000-0000號車輛之道路行駛監視器畫面(警300卷第15
至16頁、警467卷第31至32頁)
⒙112年4月11日統一超商(斗高門市○○○○○○○○○○○○○○○000○○0
0○00○○
○000○0○00○○○○○○○○○道路○○○○○號000-0000號車輛之道路行
駛監視器畫面(警064卷第78至80頁)
⒛虎尾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卷第5頁)
京城商業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
卷第6至7頁)
全家便利商店(虎尾東仁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
(警335卷第8頁)
OK便利商店 (虎尾博愛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
警335卷第9頁)
統一超商(虎欣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
卷第9頁)
統一超商(冬美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
卷第10頁)
統一超商(虎威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
卷第10頁)
國泰世華銀行ATM(國壽虎尾大樓)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
畫面(警335卷第11頁)
統一超商(圓真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335
卷第11頁)
全聯福利中心(虎尾光復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
(警335卷第12頁)
統一超商(大琬門市)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監視
器畫面截圖(警064卷第33至34頁、第39至41頁、第63至6
4頁)
大埤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064卷第35至37頁
)
斗南石龜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警064卷第37至
39頁)
112年3月23日車號0000-00號車輛行駛於道路之監視器畫面
截圖(警064卷第41至46頁)
斗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監視器畫面截圖(
警064卷第46至48頁、第59至61頁)
112年3月29日至30日車號0000-00號車輛行駛於道路之監視
器畫面截圖(警064卷第62頁)
112年6月1日晚間斗六家樂福旁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道路
行駛監視器畫面(警744卷第31頁)
本案相關之人頭帳戶:
⒈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
明細(戶名:林張瓊華)(警982卷第22頁至背面)
⒉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
明細(戶名:林宏星)(警982卷第23頁)
⒊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
明細(戶名:施詠竣)(警982卷第24至26頁背面)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
易明細(戶名:楊佳倫)(警982卷第27至29頁背面)
⒌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戶名:賴彥誌)(警300卷第114至11
5頁)
⒍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
明細(戶名:林政賢)(警335卷第14至1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
易明細(戶名:甘柏良)(警335卷第16至18頁背面)
⒏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湯皓煊)
(警335卷第19頁)
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
易明細(戶名:湯皓煊)(警335卷第20頁至背面,警064
卷第313至314頁,警744卷第34至35頁、第47頁)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
細(戶名:湯皓煊)(警335卷第21至22頁,警744卷第48
至51頁)
⒒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
易明細(戶名:蔡瑋倫)(警335卷第23頁)
⒓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戶名:賴彥誌)(警467卷第107至
108頁)
⒔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戶名:邱鴻展)(警064卷第299至
300頁)
⒕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戶名:張良柏)(警064卷第301至
302頁)
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
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戶名:楊佳倫)(警064卷第304
至309頁)
⒗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戶名:賴彥誌)(警064卷第310至
311頁)
⒘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
細(戶名:施詠竣)(偵9613卷第41頁)
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
交易明細(戶名:李宗翰)(偵9613卷第43頁)
中租租車汽車出租單(車號:000-0000號)(警982卷第31頁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300
卷第118頁)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偵查隊112年11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
偵9613卷第39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全卷電子卷資料
三、被告筆錄部分:
㈠被告賴銘仁
⒈賴銘仁112年7月6日15時26分警詢筆錄【含犯罪嫌疑人指認
紀錄表】(警467卷第2至5頁、第14至19頁)
⒉賴銘仁112年7月6日15時54分警詢筆錄【含犯罪嫌疑人指認
紀錄表】(警064卷第143至146頁、第153至158頁)
⒊賴銘仁112年7月14日10時45分警詢筆錄【含犯罪嫌疑人指
認紀錄表】(警744卷第7至8頁背面、第20至25頁)
⒋賴銘仁112年8月29日16時29分警詢筆錄(警335卷第1至3頁
)
⒌賴銘仁113年1月24日10時14分偵訊筆錄(具結)(偵9449
卷第135至141頁,簽名第159頁,結文第161頁)
⒍賴銘仁114年12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49至190
頁)
⒎賴銘仁115年5月21日簡式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71至478
頁)
㈡被告陳瑄宗
⒈陳瑄宗112年7月5日14時37分警詢筆錄【含犯罪嫌疑人指認
紀錄表】(警064卷第70至73頁、第81至86頁)
⒉陳瑄宗112年7月5日15時6分警詢筆錄【含犯罪嫌疑人指認
紀錄表】(警300卷第2至6頁、第17至22頁)
⒊陳瑄宗112年7月7日11時35分警詢筆錄(警982卷第2至4頁
)
⒋陳瑄宗112年7月14日11時32分警詢筆錄【含犯罪嫌疑人指
認紀錄表】(警744卷第9至10頁背面、第26至28頁)
⒌陳瑄宗112年8月18日14時8分警詢筆錄【含犯罪嫌疑人指認
紀錄表】(警467卷第20至24頁、第33至36頁)
⒍陳瑄宗113年3月13日2時40分偵訊筆錄(具結)(偵9449卷
第171至175頁,結文第177頁)
⒎陳瑄宗114年12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49至190
頁)
⒏陳瑄宗115年5月21日簡式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71至478
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