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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簡廷恩張恂嘉鄭苡宣

  • 被告
    蔡長昆陳英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昆 選任辯護人 吳文城律師 張蓁騏律師 被 告 陳英南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6324號、第7959號、第7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長昆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陳英南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拾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蔡長昆前為雲林縣麥寮鄉長第18屆、第19屆鄉長(任期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至113年1月18日,行為後因賄選遭解職)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沈宗隆係雲林縣議會第16屆至第20屆議員,且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雲林縣議會第18、19、20屆議長。 陳連對於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麥寮鄉海豐村長;許進宗於103年12月26日起擔任麥寮鄉後安村長。林水源係沈宗隆友人。林錦利係後安村村民,且係位於雲林縣○○鎮○○000○00號1 樓之鴻利企業社負責人,為蔡長昆友人。林國基係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德集團)所屬專案公司即創維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維公司)負責雲林縣麥寮鄉及臺西鄉之公關,曾耀輝係創維公司工程部副總,葉明奇係創維公司負責現場之工地負責人;王雲怡係時任達德集團董事長(現已離職,112年1月18日改由曾葳葳擔任負責人)、創維公司負責人(現已離職,112年2月9日改由廖惠恩擔任負責人 ),綜合管理達德集團及旗下專案公司之事務;張建家係王雲怡特助;潘正綱時為達德集團雲林辦公室執行長(於112 年3月3日離職),負責雲林縣內公關、與在地人士及公務員聯繫等業務;鍾慶郎係鴻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捷公司)負責人,為沈宗隆友人。 二、德國WPD集團為從事再生能源之企業,在我國設立子公司達 德集團(WPD Taiwan),以開發、營運陸域風電、離岸風電及太陽光電為業,108年迄今,達德集團相繼在雲林縣各鄉 鎮以專案公司創維公司名義開發陸域風電。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於107年11月29日核發達德集團以允能 公司名義設置雲林縣離岸風力發電廠之籌設許可,並核發創維公司之陸域風電案施工許可,然因達德集團並無在雲林縣內施作風力發電工程之經驗,且媒體大肆披露允能離岸風場之專案融資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40億元,引發各方人 士覬覦達德集團龐大工程利益,而施工亦可能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型態,故自108年6、7月間起,達德集團風場陸續遭受 各地居民抗爭、反對設置風場。面對種種抗爭、反對,地方人士、民意代表變相要求達德集團支付地方回饋、索討承攬下包工程施作之利益,達德集團王雲怡、潘正綱為解決上述問題及確保施工順利,先由林國基與時任麥寮鄉長之蔡長昆協調,惟因蔡長昆、陳英南、丁文彬(另行審結)對達德集團提出之條件不滿,多方阻撓施工,致創維公司於麥寮鄉及臺西鄉之風機遇到抗爭無法順利進行,多有延宕,乃委託時任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出面協調蔡長昆、陳英南、丁文彬,以使麥寮鄉及臺西鄉之風機得以順利施作。 三、麥寮鄉及臺西鄉陸續遇到風機施作抗爭情形如下:於麥寮鄉海豐村E10風機發生民眾抗爭,致工地自109年2月12日停工 至2月17日;麥寮鄉海豐村編號C05風機發生民眾抗爭,109 年2月26日工程停工;麥寮鄉後安村編號D03風機發生民眾抗爭,工地自109年2月27日停工至同年2月29日;均影響達德 集團所委託之下包商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東公司)在麥寮鄉、臺西鄉之打樁工程。然而,打樁工程需承租國內大型打樁機具,如因抗爭導致工程延宕,停工1日可能需 支付10萬2,000元之待機費,前因臺西2座風機(K20、K38)曾因無法施作,達德集團即遭億東公司追加要求賠償1,221 萬2,726元待機費用支出損害,最終達德集團賠償億東公司 共457萬8,000元待機費。若以本案8座麥寮風機因人為因素 之抗爭無法施作,可能產生至少1,831萬2,000元(=457萬8, 000元*4)待機費,以及購置基座用地成本1,200萬元(每座成本150萬元*8座),以停工1個月計算,達德集團尚需額外支付風機放置臺中港租金640萬元(每座每月租金80萬元*8) 之所受損害;另每月短少發電收益634萬4,824元(即1年短 少發電收益7,613萬7,887元)所失利益,總計1個月延宕工 程之損害可能高達4,305萬6,824元,因此停工日數越長將造成達德集團損失越高。從而,達德集團知悉若遭麥寮鄉公所藉故勒令停工或因蔡長昆發動鄉民抗爭而導致無法施工時,將受有重大損害,為免損害持續擴大,達德集團必須使麥寮鄉及臺西鄉之風機順利施作。 四、蔡長昆知悉達德集團懼怕遭藉故勒令停工,或遭遇鄉民抗爭,導致無法施工,將受重大損害,竟為謀取私利,基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犯意,利用其擔任雲林縣麥寮鄉鄉長職務, 依雲林縣麥寮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負有管理麥寮鄉「 關於營建管理、土木工程、都市計畫、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工程 、公共設施、交通、水利、區段徵收、簡易自來水、小型排水 設施、違章建築查報處理等事項」之業務執掌,憑藉其鄉長職務有藉故(諸如:對於引發民眾抗爭之道路挖掘工程,得命公所職員要求達德集團所屬創維公司停工)發文令創維公司停工之權勢,或以其擔任鄉長熟稔鄉民及地方事務,得以替鄉民爭取回饋金、賠償等情,促使鄉民至工地現場抗爭為端由,勒索達德集團,致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指達德集團承辦本案之相關成員)心生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之風機因蔡 長昆阻饒無法施作,將面臨上述損害之畏懼,而給付蔡長昆款項。陳英南則因其為蔡長昆之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得利之犯意,藉由向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展示其與鄉長蔡長昆及麥寮鄉民熟稔關係,能影響蔡長昆之勒令停工決定或能夥同鄉民發動抗爭,進而向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施以恫嚇,要求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給付「定作管路工程利益」,使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心生若不應允將「管路工程」或其他工程交由陳英南承攬,陳英南將鼓動被告蔡長昆或夥同鄉民阻撓風機工程施作之畏懼,惟因陳英南不符合承包條件而未取得承攬工程之利益。蔡長昆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行為、陳英南實行恐嚇得利行為詳述如下: ㈠億東公司於109年年初開始在海豐村E10風機打樁,達德集團因收到海豐村民將發動抗爭之訊息,派林國基處理,林國基於109年2月11日與蔡長昆會面,蔡長昆即要求達德集團須將管路工程交給陳英南或陳英南指定包商施作,不然會繼續發生抗爭等語,使達德集團知悉若不應允蔡長昆要求,有可能會發動抗爭而生畏懼。然因林國基考量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之機電工程已分由總包商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至公司,即管路工程施作之總包商)承攬,加上其無決策權,故未應允蔡長昆將管路工程交由陳英南指定廠商承攬。 ㈡蔡長昆於同年2月12日上午9時20分及10時2分撥打電話給林國基,向其恫稱:「你們震動不要做,我們鄉親要發動抗爭去圍,不要給你做」、「不管哪一支都不要做,麥寮鄉,我已經發動2、3村的人不讓你做啦」、「你不用找我,找我沒用,因為你也不曾找我,那天我跟你講這樣了還聽不懂」、「我就是不要讓你做完,做完就不用說了,我每一項就是不讓你做完啦」、「你不要說啦,你跟公司講好再說」等語。於抗爭發生前向海豐村長陳連對表示支持,更要求陳連對動員村民發動抗爭,然經陳連對察覺可能遭蔡長昆利用,拒絕動員村民到場,並向林國基陳述:現在來人家上面(指蔡長昆)要接手了等語,使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心生蔡長昆得以藉由發動抗爭阻止施工乙事感到恐懼。蔡長昆即以此方式彰顯其有能力發動抗爭,可以不讓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順利施工、打樁,使達德集團代表林國基心生畏懼。 ㈢創維公司因抗爭事件致無法施工,於同年2月13日改派特助張建家與蔡長昆會面,同日晚間6時許,張建家至蔡長昆位於雲林縣○○鄉○○村○○○00○00號住處拜訪,與蔡長昆、陳英南協商,張建家當場撥電話給王雲怡。蔡長昆遂於電話中以:「你們那個林國基不要再講了,以後叫他不要再找我談事情了...」、「你們的路權來我就是蓋章給你們,又回文回去給你們,說你們計畫要挖什麼管路,怎樣你要圖給我們,好像要甩不甩,改天我們麥寮路就隨便你們怎麼挖喔」、「你們這個事情就交代你們張秘書如果可以處理,我說你們張秘書如果可以作主再跟我說,不然就不用講了」、「你如果他可以作主我就跟他說,不能作主,我叫他歹勢叫他回去」、「一句話,我問你董事長一句話就好,可以做主,要商量大家再來講,看地方要『賠償』再來講」等語向王雲怡勒索,致王雲怡心生不給付蔡長昆「賠償」,有可能遭藉故勒令停工,或藉端發動抗爭無法施工之畏懼,便允諾蔡長昆有什麼安排、要求可向張建家表達,當晚蔡長昆向張建家表示管路工程須交由陳英南施作。張建家遂於同年2月21日下午1時59分許,將陳英南聯絡方式傳給王雲怡,向王雲怡稱:「報價聯絡窗口」等語,王雲怡再轉傳給工務部曾耀輝,曾耀輝再轉傳給創維公司下包三至公司窗口陳明志,並註明陳英南為「麥寮鄉長麻吉&gZ;0000000000」。三至公司陳明志於同年2月22日與陳英南取得聯繫,並於同年月25日與陳英南、後安村民林錦利會面商談工程分包事宜,惟因陳英南、林錦利經營之商號不符資格,無法擔任三至公司小包而未得逞(未取得承攬工程之利益)。陳英南因此不滿,而向蔡長昆抱怨達德集團沒有工程要交給地方做,並向蔡長昆表示應該要藉工地現場抗爭,施加壓力給達德集團,蔡長昆表示支持抗爭。 ㈣陳英南於109年2月26日前往海豐村編號C05風機工地抗議,且於當日上午11時22分聯繫海豐村長陳連對到場,命陳連對要求達德集團停工,向達德集團葉明奇等現場施工人員講述與海豐村無關之停工理由,再要求達德集團將管路工程交給地方施作等語,要求工地停止施工。同日某時,蔡長昆雖知悉公所不得任意要求廠商停工,為使達德公司懼怕其權勢,於鄉公所內以鄉長權勢,命當時任職麥寮鄉公所主任秘書陳東松、工務課長徐正杰發文命創維公司暫緩施工,陳東松與徐正杰不明所以,此前亦未收到任何正式陳情書,陳連對、許進宗亦未向鄉公所反映過,負責該項業務之社會課課長未反映過創維公司施工導致影響農村再生社區規劃。然陳東松、徐正杰為達成蔡長昆強硬要求發文命創維公司停工之命令,研議之後決定以可能影響農村再生社區規劃為由發文命停工,徐正杰隨即於同日下午2時30分簽擬麥鄉工字第1090003934號函稿,送由陳東松於109年2月27日上午9時29分批核並蓋鄉長蔡長昆甲章後,以麥鄉工字第1090003934號函發文要求創維公司停工。陳英南於同年2月26日與張建家見面時,再恫稱:「那個是下包的下包,小包是把我當乞丐,你是鼻屎也要給我」、「那個海豐的不給我們復工動工,叫你們董事長下來,要跟鄉長講好」等語;經理羅湘綸遂以LINE向王雲怡回報:陳英南對我們不滿,將阻撓在麥寮的工程,王雲怡得知此訊息,要張建家安撫蔡長昆,並應允會指示三至公司繼續與陳英南談;於109年2月27日,特助張建家、經理羅湘綸前往麥寮鄉公所找蔡長昆,現場蔡長昆、陳英南、陳連對均在場,蔡長昆向張建家表示已經發文要求創維公司停工,並向張建家、羅湘綸恫稱:「你們董事長拜訪過四湖、台西等鄉長,但沒來麥寮,把我們當細漢是不是?」、「這件事,村民們沒反對意見,我就沒意見,但你們董事長還是來一趟,直接說清楚」等語,暗示並恫嚇張建家、羅湘綸應請董事長王雲怡到場協商,滿足蔡長昆要求,若未如此,村民可能會有反對意見,進而引發抗爭,使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心生將遇到抗爭無法施工之畏懼。 ㈤於109年2月27日下午某時,億東公司因施工時不慎壓壞後安村編號D03工地鄰近養殖池之管線,加上當地村民不滿回饋金乙事未有定案,反對達德集團工地繼續施工,蔡長昆以其鄉長之權勢,遂藉機要求創維公司停工;同年月28日上午10時37分,蔡長昆致電給張建家要求停工,王雲怡於同日下午2時32分許與張建家抵達蔡長昆住處,蔡長昆要求王雲怡將工程交給地方其指定包商施作,然完全未提前日D03管線壓壞遭抗爭要求停工之賠償事宜,王雲怡為使施工順利而應允蔡長昆所提要求。同年2月29日上午10時39分許蔡長昆雖前往編號D03風機抗爭現場,然未要求達德集團停工,反倒撥打電話向張建家表示可以協調開說明會等語,且達德集團收到上開麥寮鄉公所109年2月27日麥鄉工字第1090003934號函後,蔡長昆向張建家表示不需理會該紙公文,可以繼續施工。 ㈥陳連對因海豐村村民權益遭蔡長昆、陳英南利用作為向達德集團要求工程及索取利益之藉口,藉機煽動村民抗爭,因而心生不滿,於同年3月3日前某時,向蔡長昆、陳英南陳稱:你們要工程,不必把我推,做你們的魁儡等語。使王雲怡、張建家、羅湘綸均心生畏懼,更堅信除依優於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提前預支海豐村、後安村民3年回饋金外,如未按照蔡長昆、陳英南之要求給予工程或其他利益,麥寮鄉之陸域風機將無法施作。 五、丁文彬(另行審結)係前臺西鄉鄉長林芬瑩配偶,於林芬瑩擔任鄉長期間(107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3月9日因案羈押止),對鄉政及工程、鄉公所工作人員均具實質影響力。其知悉達德集團若風機施作工程延宕或無法完成,將面臨上述之損害(包括必須賠償之所受損害及無法如期獲利而受損之所 失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於109年2月17日下午1時13分許,藉張建家至渠位於臺西 鄉中山路299巷35之1號住處拜訪時,丁文彬持張建家電話向王雲怡警告「你們做事情怎麼都沒講,一些村長跑來跟我說,你們做事怎麼是這樣」、「還有很多事情我有跟特助講,特助會再會去跟你報備」等語,並向張建家恫稱:「帶你們王董來拜訪我,當時不是說好土方、管路等工程要給台西在地做嗎?你跟你們王董唱雙簧…,你安排你們王董下來跟我談」、「我已經交代課長,沒有做好地方溝通前,不准再施工…」等語,向張建家表示自己就是臺西窗口,在臺西施工只能找他等語。張建家旋即於翌日以LINE回報王雲怡,王雲怡與張建家遂於同年2月21日前往丁文彬住處。其後,丁文 彬邀王雲怡、蔡長昆(認識牽線性質)於同年3月18日前往 丁文彬上址住處會面,丁文彬、蔡長昆抱怨創維1期陸域風 電案土方工程交由時任麥寮鄉鄉民代表林緯豐(已歿)承攬,王雲怡則表示工程已交給總包商承攬,僅能釋出土方、混凝土工程,且混凝土工程價差每座約為40萬元,然丁文彬仍不滿意,並向王雲怡稱:台電工程,下包會拿錢打點地方等語,致王雲怡心生畏懼,認不照丁文彬之要求給予其私人利益,將會使達德集團在臺西鄉之工程無法施作。 六、王雲怡、潘正綱為求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能夠順利施工,解 決蔡長昆、陳英南、丁文彬不斷對達德集團人員施壓及風機工程因抗爭延宕問題,遂委託沈宗隆邀約蔡長昆、陳英南、丁文彬、林水源、鍾慶郎、王雲怡、潘正綱等人於109年5月8日上午至沈宗隆位於雲林縣○○鎮○○街000號住處之見面,席 間蔡長昆、丁文彬要求王雲怡給予1支風機40萬元計算之利 益,麥寮鄉有8支風機計320萬元、臺西鄉有2支風機共80萬 元現金利益,王雲怡因前開抗爭事件致工程延宕,若風機無法施作,達德集團將面臨巨額損失而心生畏懼,然因未準備現金,由沈宗隆命鴻捷公司之鍾慶郎替達德集團先行支付蔡長昆320萬元(已繳回扣案)、丁文彬80萬元(已繳回扣案 ),再由三至公司給付給鍾慶郎所經營之鴻捷公司工程款中回補該400萬元,三至公司再就總金額向達德集團請款,致 生損害於達德集團。 七、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蔡長昆、陳英南及其等辯護人,對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卷二第49、127、128頁)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時之情況,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被告2人於偵查(偵6324卷四第532頁、第557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二第127頁)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以佐證,足以擔保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祇以 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種事由為藉口,施以強迫或恫嚇之方法,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恐不從將致生對己不利之後果,以達其索財之目的者,均屬之。查被告蔡長昆以其身為鄉長得藉故令創維公司停工之權勢,並以其熟稔鄉民及地方事務,藉替鄉民爭取回饋金,促使民眾至現場工地抗爭為事由,恐嚇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使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心生被迫停工遭受重大損失之畏懼,因而委託沈宗隆協助解決抗爭及停工問題,由沈宗隆命鍾慶郎替達德集團支付蔡長昆320萬元,三至公司自工程款中給付320萬元予鍾慶郎之鴻捷公司後,三至公司再向達德集團請款。是核被告蔡長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 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被告蔡長昆基於單一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犯意,以鄉長權勢身分接續向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實行上述恐嚇舉動,各舉動之時間、空間有密切關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認僅有一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行為,為接續犯之一罪。 ㈡查被告陳英南藉由向達德集團展示其與鄉長即被告蔡長昆及麥寮鄉民熟稔,能影響被告蔡長昆之勒令停工決定或夥同鄉民發動抗爭,進而向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施以恫嚇,要求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給付「定作管路工程利益」,使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心生若不應允將「管路工程」或其他工程交由被告陳英南承攬,被告陳英南將鼓動被告蔡長昆或夥同鄉民阻撓風機工程施作之畏懼,是被告陳英南已實行恐嚇得利犯行但因不符合承包條件而未取得承攬工程之利益,核被告陳英南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2項之恐嚇得利未遂罪 。被告陳英南基於單一恐嚇得利之犯意,接續向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實行上述恐嚇舉動,各舉動之時間、空間有密切關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認僅有一次恐嚇得利未遂之行為,為接續犯之一罪。 二、刑之加重減輕: ㈠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是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給予寬典。查被告蔡長昆於偵查中自白(偵6324卷四第532頁),並繳交全部所得財物(附表一編號6),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陳英南已著手實行恐嚇得利犯罪,但未取得利益即遭查獲,為未遂犯,考量犯罪情節較諸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以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即有其適用;再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等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如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經查,被告蔡長昆所為之上開犯行,係違反公務倫理的貪污行為,實屬不該,且被告蔡長昆勒索之財物高達320 萬,情節非輕,而本案經前述減刑後,被告蔡長昆得宣告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被告之犯罪情節,難認有 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是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59條減刑,尚難憑採。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蔡長昆身為麥寮鄉鄉長,應本於民眾付託,當選麥寮鄉鄉長後,應盡心為民眾謀取福利,依法妥善處理麥寮鄉事務。然被告蔡長昆竟為圖一己私益,見達德集團在麥寮鄉從事綠能建設認有機可趁心生貪念,為前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犯行,且勒索財物金額高達320萬元,有辱民選官員應公正廉潔之官箴,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蔡長昆犯後自偵查起迄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偵查中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已見悔意,應無必要予以從重嚴懲;另被告陳英南藉機恐嚇達德集團,意欲獲得承攬工程之利益,行為亦屬不該,幸未及取得利益本案即東窗事發,而被告陳英南犯後坦承犯行,也有悔意。再衡酌被告2人前均無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素行尚屬良好,以長期自由刑矯治其人格之需求較低,並考量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檢察官之量刑意見,及被告蔡長昆於審判中自陳已婚,有子女,無業,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陳英南已婚,有子女,無業,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英南所處之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查被告陳英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陳英南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之要件。被告陳英南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觸刑章,然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應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促其自我約制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 告能習得教訓,知所警惕,深切自我反省,審酌被告之涉案情節,並參酌檢察官、被告陳英南及其辯護人之意見,本院認為被告陳英南之緩刑宣告,應附帶相當條件,以使其生警惕之心,爰依同條第2項第4 、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陳英南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0月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併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再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陳英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希能使被告陳英南能藉由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履行義務勞務,及保護管束之過程中,習得教訓、深切反省,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期兼顧其之警示與更生。又本院上開命被告陳英南應履行之負擔,倘被告陳英南未履行該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陳英南之緩刑宣告,併予陳明。 五、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規定,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蔡長昆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2 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經斟酌全案情節,爰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宣告褫奪公權4年。 六、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查被告蔡長昆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罪 所得,業經被告蔡長昆主動繳回雲林地檢署而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物,係被告蔡長昆、陳英南所有,供犯罪聯絡所用之工具,業經被告2人供陳在卷(本院卷二 第18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甚明。查附表一所示之扣案其餘物品,或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或無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理由詳見附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偵查、起訴、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是否沒收 持有人 理由 證據出處 1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是 蔡長昆 被告蔡長昆所有,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⒈本院113年聲搜字第446號【蔡長昆】搜索票1紙(偵7959卷六第419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蔡長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扣案現金照片4張(偵7959卷六第421頁至第428頁)。 ⒊雲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新臺幣270萬元】收據1紙(本院卷一第326頁)。 ⒋扣案物照片5張(本院卷一第323頁至第325頁)。 2 光碟 1片 否 蔡長昆 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關或有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 3 綠色塑膠袋 1個 否 蔡長昆 盛裝編號4、5現金之用,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沒收 4 現金(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 否 蔡長昆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沒收 5 現金 70萬元 否 蔡長昆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沒收 6 現金 320萬元 是 蔡長昆 被告蔡長昆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⒈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同扣卷第5頁)。 ⒉被告蔡長昆偵訊之供述(偵6324卷四第525頁至第533頁)。 7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是 陳英南 被告陳英南所有,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⒈本院113年聲搜字第446號【陳英南】搜索票1紙(偵7959卷六第431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陳英南】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7959卷六第434頁至第438頁)。 ⒊扣案物照片4張(本院卷一第323頁至第325頁)。 8 陳英南雲林漁會存摺 1本 否 陳英南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沒收 9 陳英南郵局存摺 1本 否 陳英南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沒收 10 陳英南筆記本 1本 否 陳英南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沒收 11 現金 80萬元 是 丁文彬(另行審結) 被告丁文彬偵訊之供述(偵6324卷三第165頁至第172頁、第183頁至第194頁)。 附表二,證據清單: 【人證】 ㈠證人張建家之證述:【王雲怡特助】 ⒈112年10月27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一第7頁至第23頁) ⒉112年10月30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一第25頁至第56頁) ⒊112年11月6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一第57頁至第71頁) ㈡證人許進宗之112年6月26日偵訊之證述(偵6324卷三第397頁 至第401頁)【經具結,結文第403頁】 ㈢證人徐正杰113年6月26日偵訊之證述(證人身分訊問,偵632 4卷四第191頁至第194頁)【無結文】 ㈣證人陳東松113年6月26日偵訊之證述(證人身分訊問,偵632 4卷四第191頁至第194頁)【無結文】 ㈤證人林錦利113年6月26日偵訊之證述(偵6324卷三第471頁至 第476頁)【經具結,結文第477頁】 ㈥證人林芬瑩113年6月26日偵訊之證述(偵6324卷三第177頁至 第179頁)【經具結,結文第181頁】 【書證】 【犯參】一、 ㈠王雲怡109年2月27日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份(偵7959 卷六第143頁) ㈡陳明志109年2月22日、24日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1 份(偵6324卷四第257頁至第259頁) 【犯參】二、 ㈠109年3月18日丁文彬住處蒐證照片9張(偵7959卷六第171頁至第175頁) ㈡後安抽水站附近GOOGLE衛星地圖3張(偵6324卷三第433頁至第437頁) ㈢億東公司與臥龍山企業有限公司(李堃玄)之買賣契約1份( 偵6324卷六第84頁至第117頁) 【犯參】三、 ㈠109年5月8日鍾慶郎(0000000000)手機基地台位置1份(偵7 959卷六第191頁) ㈡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同扣卷第5頁) 其他 ㈠雲林縣麥寮鄉風力發電回饋金海豐村、後安村分配確認書各1 份(偵7959卷四第328頁至第331頁) ㈡本院113年聲搜字第446號【蔡長昆】搜索票1紙(偵7959卷六 第419頁) ㈢【蔡長昆】數位採證同意書1紙(偵7959卷六第420頁) ㈣本院113年聲搜字第446號【陳英南】搜索票1紙(偵7959卷六 第431頁) ㈤【陳英南】數位採證同意書1紙(偵7959卷六第433頁) ㈥本案扣案物照片9張(本院卷一第323頁至第325頁) ㈦雲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新臺幣270萬元】收據1紙(本院卷一第326頁) 【物證】 ㈠扣案之蔡長昆持有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晶片卡1張)、光碟1片、綠色塑膠袋1個、現金新臺幣200萬元、70萬元 ;陳英南持有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晶片卡1張)、雲林漁會存摺1本、郵局存摺1本、筆記本1本(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401號,本院卷一第293頁) ㈡扣案之蔡長昆持有現金新臺幣320萬元(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421號,本院卷一第327頁) 【被告供述】 ㈠被告蔡長昆之供述: ⒈113年6月26日聲押訊問筆錄(聲羈卷第127頁至第141頁)⒉113年8月22日移審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235頁至第242頁) ㈡被告陳英南之供述: ⒈113年6月26日聲押訊問筆錄(聲羈卷第111頁至第125頁)⒉113年8月22日移審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255頁至第260頁) 【人證】 ㈠證人王雲怡之證述:【前達德集團負責人】 ⒈112年4月11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5頁至第38頁) ⒉112年4月18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39頁至第84頁) ⒊112年4月24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85頁至第124頁) ⒋112年4月28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125頁至第173頁)⒌112年5月11日第一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二第243頁至第25 7頁)【經具結,結文第259頁】 ⒍112年5月11日第二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二第261頁至第25 7頁)【諭知具結效力】 ⒎113年1月9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175頁至第241頁) ⒏113年3月4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二第299頁至第307頁)【 經具結,結文第309頁】 ㈡證人潘正綱之證述:【前達德集團雲林辦公室執行長】 ⒈112年3月21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315頁至第340頁)⒉112年3月23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341頁至第381頁)⒊112年3月24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383頁至第421頁)⒋112年3月30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二第445頁至第459頁)【經具結,結文第461頁】 ⒌112年3月31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二第463頁至第475頁)【經具結,結文第363頁】 ⒍112年5月16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423頁至第443頁)⒎113年5月9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二第479頁至第485頁)【 經具結,結文第487頁】 ㈢證人林國基之證述:【創維公司公關】 ⒈112年11月1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一第151頁至第182頁)⒉112年11月14日偵訊筆錄(偵7959卷一第183頁至第196頁) 【經具結,結文第197頁】 ㈣證人張建家之證述:【王雲怡特助】 ⒈112年12月12日第一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一第73頁至第82 頁)【經具結,結文第83頁】 ⒉112年12月12日第二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一第87頁至第10 3頁)【經具結,結文第105頁】 ㈤證人羅緗綸之證述:【前達德集團公關】 ⒈112年10月27日調詢筆錄(本院卷一第369頁至第400頁【原 卷:偵6324卷一第109頁至第138頁,缺頁】) ⒉112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偵7959卷一第159頁至第168頁) 【經具結,結文第169頁】 ㈥證人曾耀輝112年4月7日調查詢問之證述(偵6324卷二第591頁至第624頁)【創維公司工程部副總】 ㈦證人陳明志之證述:【三至公司副總】 ⒈112年3月8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一第313頁至第330頁) ⒉112年4月7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一第331頁至第352頁) ㈧證人葉明奇之證述:【創維公司工地現場負責人】 ⒈113年1月17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一第201頁至第217頁)⒉113年3月21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一第219頁至第226頁)【經具結,結文第227頁】 ㈨證人陳連對之證述:【海豐村村長】 ⒈113年6月25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三第203頁至第227頁,【指認紀錄】第297頁至第299頁) ⒉113年6月25日第一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三第305頁至第31 1頁)【經具結,結文第311頁】 ⒊113年6月25日第二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三第313頁至第32 0頁)【經具結,結文第320頁】 ㈩證人許進宗之證述:【後安村村長】 ⒈113年6月25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三第323頁至第345頁)⒉113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三第389頁至第393頁)【經具結,結文第395頁】 證人劉貴堂113年7月9日調查詢問之證述(偵7959卷一第73頁 至第79頁) 證人林錦利之證述:【後安村民、鴻利企業社負責人】 ⒈113年6月25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三第405頁至第432頁)⒉113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三第457頁至第460頁)【經具結,結文第463頁】 證人徐正杰之證述:【麥寮鄉公所工務課課長】 ⒈113年6月25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三第41頁至第49頁)【經具結,結文第39頁】) ⒉113年6月25日第一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三第79頁至第89頁)【經具結,結文第91頁】 ⒊113年6月25日第二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三第35頁至第37頁)【具結效力所及】 證人陳東松之證述:【麥寮鄉公所主任秘書】 ⒈113年6月25日第一次調詢筆錄(偵6324卷三第3頁至第10頁 ) ⒉113年6月25日第二次調詢筆錄(偵6324卷三第21頁至第23頁) ⒊113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三第25頁至第37頁)【經具結,結文第39頁】 證人李堃玄113年7月9日調查詢問之證述(偵7959卷一第87頁 至第96頁) 證人沈宗隆之證述:【前議長】 ⒈112年5月8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491頁至第513頁) ⒉112年5月18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二第515頁至第528頁)⒊112年5月30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二第529頁至第544頁)【經具結,結文第545頁】 ⒋113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二第547頁至第553頁)【經具結,結文第555頁】 證人林水源之證述:【沈宗隆友人】 ⒈112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本院卷一第347頁至第366頁)【 原卷:偵6324卷二第559頁至第576頁,缺頁】 ⒉112年12月28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二第577頁至第586頁) 【經具結,結文第587頁】 證人鍾慶郎之證述:【鴻捷公司負責人】 ⒈112年5月3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一第231頁至第248頁) ⒉112年5月16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一第249頁至第256頁)⒊112年5月17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一第257頁至第267頁【此部分為辯護人離庭先印出,內容同第269頁至第279頁】、第269頁至第297頁)【經具結,結文第299頁】(與本 案有關部分見第287頁至第297頁) ⒋113年5月7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一第301頁至第307頁)【 經具結,結文第309頁】 【書證】 ㈠創維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籌設及工作許可申請文件: ⒈經濟部105年8月9日經授能字第10500150320號函、107年8月8日經授能字第10703007030號函、107年9月26日經授能字第10700210610號函各1份(偵7959卷六第251頁至第257頁) ⒉經濟部108年3月15日經授能字第10800102910號函1份(偵7 959卷六第249頁、第250頁) ⒊雲林縣○○鄉○○○鄉○○○○○○○○○○○○○○號第D03、C05、C06、E04 、E05、E10)核定版1份(偵7959卷六第259頁至第263頁 ) ㈡本案時序圖1份(偵7959卷二第167頁至第169頁) 【犯參】一、 ▲E10風機 ㈢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東公司)109年2月13日、14日、15日工程日報表各1份(偵7959卷五第261頁至第265頁 ) ㈣109年2月17日協調會蒐證照片2張(偵7959卷五第269頁) ▲C05風機 ㈤億東公司109年2月26日工程日報表1份(偵7959卷六第147頁) ㈥109年2月26日C05風機現場蒐證照片4張(偵7959卷六第153頁 、第154頁) ㈦陳英南109年2月26日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1份(偵 7959卷五第157頁) ▲D03風機 ㈧109年2月28日張建家、王雲怡、蔡長昆會面蒐證監視錄影畫面及照片6張(偵6324卷四第101頁至第103頁) ㈨億東公司109年2月27日工程日報表1份(偵7959卷六第147頁) ㈩109年2月29日D03風機現場蒐證照片21張(偵7959卷六第161頁至第167頁;偵6324卷三第243頁至第246頁) 陳明志109年2月22日、24日、25日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1份(【2/25】偵7959卷六第139頁至第140頁;【2/22、2/24】偵6324卷四第257頁至第259頁) 雲林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函稿影 本各1份(偵7959卷三第5頁至第7頁) 109年2月28日張建家、王雲怡拜訪蔡長昆之蒐證照片6張(偵 7959卷四第301頁至第303頁) 108年、109年間民眾陳情資料(偵7959卷三第309頁至第336頁: ⒈雲林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定期會議決書1份【第309頁、第310頁】 ⒉109年9月21日緯行陳所字第000000000號陳情書1份【第311 頁至第315頁(麥寮鄉公所收文見第318頁)】 ⒊109年7月8日海豐村、後安村辦公室陳情書1份【第329頁至 第334頁】 麥寮鄉公所108年至109年採購案清單1份(偵7959卷六第441頁至第445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機關108年度、109年度補(捐)助經費明細表各1份(偵7959卷六第449頁、第450 頁) 法務調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3年6月25日彰肅字第113625300 30號函暨所附雲林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 函及所附回饋金領款確認書、切結書、保管金收入繳款書各1份(偵7959卷六第235頁至第244頁) 【犯參】二、 109年2月21日王雲怡、張建家至丁文彬住處之監視器畫面及蒐證照片1份(偵7959卷五第273頁至第275頁) 109年3月11日王雲怡(0000000000)、潘正綱(0000000000)、沈宗隆(0000000000)、蔡長昆(0000000000)使用手機之基地台位置各1份(偵7959卷四第307頁、第308頁、第311頁、第313頁至第315頁) 【犯參】三、 109年5月8日王雲怡(0000000000)、潘正綱(0000000000) 、沈宗隆(0000000000)、林水源(0000000000)、蔡長昆(0000000000)、丁文彬(0000000000)、陳英南(0000000000)使用手機之基地台位置各1份(偵7959卷六第193頁至第209頁) 鴻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捷公司)與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三至公司)間之雲林台西麥寮風場地下管線工程「工程承攬合約書」(AC路面修復工程)1份、請款 單及工程施作數量表、發票明細影本各1份(偵7959卷三第347頁至第379頁) 鴻捷公司雲林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 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7959卷六第179頁至第182頁)【註:卷內無起訴書證據編號18-14所載「麥寮農會112年6月17日麥農信字第1120003039號函】 鴻捷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7959卷三第381頁至第383頁、第387頁至第389頁;偵7959卷六第183頁至第188頁) 德商偉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德商偉孚公司)與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至110年發票明細1 份(偵7959卷三第339頁) 陳明志Email收件資料及所附德商偉孚公司客戶應收對帳明細 表1份(偵7959卷三第341頁至第343頁) 法務調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3年6月25日彰肅字第113625299 80號函暨所附雲林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 函及所附統計工務課「捐獻收入-風力發電回饋金」明細表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公庫科目備查簿、總分類帳及收入傳票各1份(偵7959卷六第213頁至第232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2月6日至111年3月30日通訊監察書及 所附電話附表各1份(偵7959卷二第15頁至第164頁) ⒈109年聲監字第47號通訊監察書、109年聲監續字第183號通 訊監察書及所附林國基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附表各1份 【第15頁、第17頁】 ⒉109年聲監字第48號通訊監察書、109年聲監續字第184號、 第274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張建家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 附表1份【第16頁、第18頁、第21頁】 ⒊109年聲監字第87號通訊監察書、109年聲監續字第276號通 訊監察書及所附王雲怡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附表各1份 【第19頁、第22頁】 ⒋109年聲監字第244號通訊監察書所附蔡長昆0000000000號電話附表1份【第25頁】 ⒌109年聲監字第251號通訊監察書、109年聲監續字第434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曾耀輝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附表各1 份【第29頁、第37頁】 ⒍109年聲監字第253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陳英南00000000000 號電話附表1份【第31頁】 ⒎109年聲監字第333號通訊監察書、110年聲監續字第147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潘正綱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附表1份 【第42頁、第162頁】 彰化地院109年3月26日彰院曜刑吉109聲監可字第11號函、10 9年5月4日彰院曜刑吉109年聲監可字第25號函各1份(偵7959卷二第9頁、第11頁) 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偵7959卷三第11頁至第306頁)【先按 時序】(註:備註底線為丁文彬相關) ⒈林國基與蔡長昆109年2月11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5頁、第16頁) ⒉林國基與曾耀輝109年2月11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6頁至第19頁) ⒊林國基與蔡長昆109年2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9頁、第20頁、第25頁至第29頁、第36頁) ⒋林國基與陳連對109年2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20頁至第22頁) ⒌林國基與葉明奇109年2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30頁、第31頁、第36頁至第38頁) ⒍林國基與王雲怡109年2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32頁至第35頁) ⒎張建家與王雲怡109年2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38頁至第43頁) ⒏張建家、蔡長昆與王雲怡109年2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偵7959卷三第43頁至第47頁) ⒐張建家與王雲怡109年2月14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6324卷 四第65頁;偵7959卷三第47頁至第50頁) ⒑林國基與王雲怡109年2月14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50頁、第51頁) ⒒張建家與陳英南109年2月14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51頁、第52頁) ⒓林國基與劉貴堂109年2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53頁至第58頁) ⒔林國基與龍寄屏109年2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58頁) ⒕張建家與王雲怡109年2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59頁、第60頁) ⒖張建家、蔡長昆與王雲怡109年2月16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偵7959卷三第60頁、第61頁) ⒗林國基與曾耀輝109年2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63頁至第68頁) ⒘張建家與王雲怡109年2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62頁) ⒙張建家與蔡長昆109年2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62頁) ⒚張建家、丁文彬與王雲怡109年2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偵7959卷三第62頁、第63頁) ⒛張建家與陳英南109年2月20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70頁至第71頁) 張建家與王雲怡109年2月24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71頁、第72頁) 林國基與曾耀輝109年2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72頁至第77頁) 張建家與曾耀輝109年2月26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78頁至第80頁) 林國基與張建家109年2月26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80頁至第83頁) 張建家與蔡長昆109年2月2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83頁) 張建家與王雲怡109年2月2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85頁、第86頁、第92頁) 張建家與陳英南109年2月2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92頁至第94頁) 張建家與蔡長昆109年2月2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94頁、第95頁、第99頁、第100頁) 張建家與蔡長昆、許進宗109年2月2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偵7959卷三第95頁至第99頁) 張建家與許進宗109年2月2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99頁、第100頁) 張建家與蔡長昆109年2月2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00頁至第102頁) 張建家與蔡長昆、陳連對109年2月2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偵7959卷三第102頁至第104頁) 張建家與王雲怡109年3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04頁、第105頁) 張建家與曾耀輝109年3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05頁至第110頁) 張建家與陳英南109年3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10頁、第111頁) 林國基與張建家109年3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11頁至第116頁) 王雲怡與張建家109年3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17頁至第121頁) 王雲怡與蔡長昆109年3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22頁、第123頁) 張建家與曾耀輝109年3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24頁、第125頁) 王雲怡與林國基109年3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26頁) 王雲怡與張建家109年3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26頁) 王雲怡與張建家109年3月1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26頁、第127頁) 王雲怡與廖惠恩109年3月1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27頁、第128頁) 王雲怡與丁文彬109年3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34頁) 王雲怡與張建家109年3月26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34頁至第136頁) 張建家與李堃玄109年3月26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36頁、第137頁) 張建家與李堃玄109年3月2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37頁、第138頁) 林國基與張建家109年3月31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39頁至第141頁) 王雲怡與張建家109年3月31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41頁至第143頁) 張建家與蔡長昆109年4月10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44頁至第147頁) 王雲怡與蔡長昆、陳英南109年4月16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偵7959卷三第147頁至第151頁) 王雲怡與邱守郎109年4月2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52頁至第154頁) 王雲怡與曾耀輝109年4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54頁至第157頁) 王雲怡與陳英南109年5月4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74頁至第176頁) 曾耀輝與潘正綱109年5月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77頁至第181頁) 蔡長昆與林水源109年5月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87頁) 蔡長昆與陳英南109年5月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87頁、第188頁) 丁文彬與林水源109年5月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88頁) 丁文彬與蔡德福109年5月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88頁、第189頁) 丁文彬與蔡長昆109年5月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189頁) 曾耀輝與王雲怡109年5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199頁至第205頁) 潘正綱與曾耀輝109年6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219頁至第223頁) 曾耀輝與王雲怡、潘正綱109年6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三第228頁至第230頁) 潘正綱與曾耀輝109年6月11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233頁至第235頁) 潘正綱與曾耀輝110年2月24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300頁至第304頁) 曾耀輝與廖惠恩110年4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304頁、第305頁) 葉明奇與邱守郎110年4月2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959卷 三第305頁、第306頁) ▲對話紀錄擷圖 王雲怡與張建家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7959卷四第 193頁至第244頁) ⊙【犯參】一、 ⒈109年2月14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20)1張【第199頁】 ⒉109年2月15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22-27)6張【第200 頁、第201頁】 ⒊109年2月18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第202頁】 ⒋109年2月21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第206頁】 ⒌109年2月26日、27日、28日、29日、3月2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52-60)9張【第210頁至第212頁】 ⒍109年3月6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65-66)2張【第214頁】 ⊙【犯參】二、 ⒈109年2月18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29-31)3張【第202 頁、第203頁】 ⒉109年2月19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34-35)2張【第204 頁】 ⒊109年2月23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44-45)2張【第207 頁】 ⒋109年3月3日、4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61-63)3張【第213頁】 ⒌109年3月12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71-73)3張【第216 頁、第217頁】 ⒍109年3月27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92-93)3張【第223 頁】 ⒎109年4月20日、21日、22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02-1 06)5張【第226頁至第228頁】 ⊙【犯參】三、 ⒈109年3月12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71-73)3張【第216 頁、第217頁】 ⒉109年3月31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93-97)5張【第223 頁至第225頁】 ⒊109年4月11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00-101)2張【第2 26頁】 王雲怡與林國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7959卷四第 347頁至第355頁) ⒈109年2月12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1)1張【第50頁】 王雲怡與羅緗綸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及109年2月17日 至109年5月7日工作報告內容共12份(偵7959卷六第5頁至第85頁、第87頁至第103頁)【犯參】一、 ⒈109年2月17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5-13)9張及工作報 告1份【第6頁至第9頁、第87頁至第89頁】 ⒉109年2月26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4-16)3張及工作報告1份【第9頁、第10頁、第90頁】 ⒊109年2月27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6-24)9張及工作報告1份【第10頁至第12頁、第91頁至第93頁】 ⒋109年3月2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26-27)2張【第13頁 】 王雲怡與潘正綱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7959卷五第 5頁至第245頁) ⊙【犯參】一、二、 ⒈109年3月5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26)1張【第46頁】 ⒉109年3月10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48-150)3張【第5 4頁】 ⒊109年3月16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89-190)2張【第6 7頁、第68頁】 ⒋109年3月17日、18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202-208)7張【第72頁至第74頁】 ⒌109年4月11日、12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340-348)9張【第118頁至第120頁】 ⒍109年4月21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382-390)9張【第1 32頁至第134頁】 ⒎109年4月24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414)1張【第142頁 】 ⒏109年4月26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419)1張【第144頁 】 ⒐109年4月28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425、429、430)3張【第146頁至第148頁】 【犯參】三、 ⒈109年4月23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405-407)3張【第1 39頁、第140頁】 ⒉109年4月29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431-435)5張【第1 48頁、第149頁】 ⒊109年4月29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457)1張【第157頁 】 潘正綱與林水源之簡訊翻拍照片6張(偵7959卷五第257頁、第258頁)【講回饋金】 陳明志與曾耀輝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7959卷四第 247頁至第286頁) ⒈109年2月21日、27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2-3)2張【第247頁】 ⒉109年3月2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4-14)11張【第248頁至第251頁】 曾耀輝與王雲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7959卷四第 289頁至第298頁) ⒈109年2月24日、26日、27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2-7) 5張【第289頁、第290頁】 王雲怡與丁文彬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7959卷五第 249頁至第254頁) ⒈109年3月4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2-3)2張【第249頁】 ⒉109年3月18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7-8)2張【第251頁 】 ⒊109年3月23日、24日、25日、26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9-13)5張【第251頁至第253頁】 潘正綱與LINE暱稱「鍾慶郎」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79 59卷四第5頁至第128頁) ⊙【犯參】一、 ⒈109年4月13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21-123)3張【第4 5頁】 【犯參】二、 ⒈109年3月17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08)1張【第40頁】 ⒉109年4月21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26-128)3張【第4 6頁、第47頁】 【犯參】三、 ⒈109年5月5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51-152)2張【第55 頁】 ⒉109年5月7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56-159、160)5張【第56頁至第58頁】 ⒊109年5月8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62)1張【第60頁】 潘正綱與LINE暱稱「維尼」(即沈宗隆)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7959卷四第131頁至第89頁) ⒈109年3月9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66-67)2張【第152頁、第153頁】 ⒉109年5月7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80)1張【第157頁】 其他 億東公司與達德集團結算請款e-mail紀錄及所附追加明細表、追加植入樁待機費明細各1份(偵7959卷六第281頁至第290頁) 行政院公報-經濟部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及發電設 備電能躉購費率資料1份(偵7959卷六第305頁至第314頁) 經濟部能源局工業技術研究院網頁查詢「風力發電輸出與發電量計算方式」資料1份(偵7959卷六第315頁) 億東公司109年5月、6月、7月工程日報表各1份(偵7959卷六 第415頁) 創維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麥寮鄉、臺西鄉】轉帳傳票及費用申請單1份(偵7959卷四第321頁至第325頁、第335頁至第337頁) 雲林縣麥寮鄉風力發電計畫案【480萬元】回饋金款項確認書 1份(偵7959卷四第326頁、第327頁) 雲林縣臺西鄉風力發電計畫案【120萬元】回饋金款項確認書 1份(偵7959卷四第338頁) 113年1月26日律師函暨所附109年4月23日達德集團預支回饋金簽核決策單1份(偵7959卷四第341頁至第344頁) K20、K38風機抗爭蒐證照片1份(偵7959卷六第293頁至第302 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蔡長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扣案現金照片4張(偵7959卷六第421頁至 第428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陳英南】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7959卷六第434頁至第438頁) 【被告供述】 ㈠被告蔡長昆之供述: ⒈113年6月25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四第3頁至第48頁) ⒉113年6月26日第一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四第185頁至第19 4頁) ⒊113年6月26日第二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四第197頁至第20 1頁) ⒋113年7月5日調詢筆錄(偵7959卷一第27頁至第41頁) ⒌113年8月5日調詢筆錄(偵7959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 ⒍113年8月5日偵訊筆錄(被告身分訊問,偵6324卷四第525頁至第533頁;證人身分訊問,偵6324卷第528頁、第529 頁)【經具結,結文第535頁】 ㈡被告陳英南之供述: ⒈113年6月25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四第207頁至第250頁)⒉113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四第311頁至第321頁)⒊113年7月4日調詢筆錄(偵7959卷一第51頁至第65頁) ⒋113年7月31日調詢筆錄(偵7959卷一第67頁至第71頁) ⒌113年8月14日偵訊筆錄(偵6324卷四第555頁至第558頁)㈢被告丁文彬之供述: ⒈113年6月25日調詢筆錄(偵6324卷三第93頁至第119頁) ⒉113年6月25日偵訊筆錄(被告身分訊問,偵6324卷三第165 頁至第170頁;證人身分訊問,偵6324卷三第171頁、第172頁)【經具結,結文第173頁】 ⒊113年6月26日第一次偵訊筆錄(偵6324卷三第183頁至第19 0頁) ⒋113年6月26日第二次偵訊筆錄(被告身分訊問,偵6324卷三第191頁至第193頁;證人身分訊問,偵6324卷三第192 頁至第194頁)【經具結,結文第1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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