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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2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簡廷恩張恂嘉鄭苡宣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丁文彬
選任辯護人
高運晅律師

高進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文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丁文彬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丁文彬於同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偵6324卷第197-201頁)在卷可憑。其後,本院審理時,依被告住居所地址合法傳喚,但被告於114年7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並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114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05、209至212頁)。其後,本院發函囑警於114年8月18日前至被告住居所拘提被告,惟拘提未獲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114年8月28日雲警西偵字第1140013544號函檢附報告書1紙附卷足參。此外,復查被告並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照前開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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