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張恂嘉、鄭苡宣
- 原告吳國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吳國保(即吳進吉之承受訴訟人) 莊秋盆(即吳進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 告 圓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恆宗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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