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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許佩如吳孟宇劉彥君

原告
BL000-A11209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陳姵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85號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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