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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64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郭世顏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麗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麗珠於民國113年12月3日12時38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北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育英南街與文化路口時,本應注意在未劃設分向線之路段,應靠右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靠右反偏左行駛,適對向告訴人蔡憲元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育英南街由南往北方向至上開路口欲左轉,被告黃麗珠騎乘甲車不慎撞及告訴人蔡憲元所騎乙車,告訴人蔡憲元因此受有左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照駕駛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訴狀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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