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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潘韋丞黃郁姈廖宏偉

原告
陶麗惠(住所詳卷)
原告
許晏華(住所詳卷)
原告
許雅筑(住所詳卷)
原告
許辰豪(住所詳卷)
原告
許孜寧(住所詳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堯順律師
被告
林宏凱(住所詳卷)
被告
阿拉丁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威宇(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宏凱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5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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