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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66號

恐嚇危害安全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玉聲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欣樺
選任辯護人
李宜諪律師
被告
張雅涵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199號、第8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欣樺、張雅涵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欣樺與被告張雅涵(下稱被告2人)因細故多有齟齬,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林欣樺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8日12時34分許後不久,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我讓你生意做不下去,我也每天去亂你」等語之訊息予告訴人張雅涵,以此方式恫嚇告訴人張雅涵。嗣告訴人張雅涵於113年9月28日12時40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3樓收悉上開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財產安全。㈡被告張雅涵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4年5月10日4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抵達雲林縣○○鄉○○路0○0號之告訴人林欣樺居處前,旋丟擲大量圖釘於上址前騎樓地面,以此方式恫嚇告訴人林欣樺。嗣告訴人林欣樺於114年5月10日6時許,在上址見聞滿地圖釘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身體安全。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分別涉有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個別於偵查中基於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及基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所為之供述、證人即被告張雅涵男友彭漢聲之證述、被告2人之臉書及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6張、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刑案現場照片(含監視器影像截圖)9張、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4年1月4日雲警六偵字第113003330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份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刑案現場照片6張等證據資料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林欣樺固坦承其確有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我讓你生意做不下去,我也每天去亂你」等語之訊息予告訴人張雅涵等情,惟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略以:我說這句話是有前因後果,我並沒有恐嚇之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林欣樺辯護稱:被告林欣樺傳送上開訊息,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具有恐嚇之主觀犯意,且告訴人張雅涵並未因被告林欣樺所傳送之訊息而心生畏懼,反而有後續多次加害行為,因此,縱本院認為被告林欣樺之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其行為從訊息之前後文以觀,仍應屬正當防衛等語。訊據被告張雅涵固坦承其有於114年5月10日4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雲林縣○○鄉○○路0○0號之告訴人林欣樺居處等情,惟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略以:我並沒有撒圖釘,我那天經過沒有做任何事情,騎車經過時,我的右手也沒有離開過手把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有關於公訴意旨㈠所指被告林欣樺犯行部分

⒈被告林欣樺有於113年9月28日12時34分許後不久,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我讓你生意做不下去,我也每天去亂你」等文字之訊息予告訴人張雅涵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欣樺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期間所是認(偵8199卷第9至12頁、偵8515卷第67至72頁,本院卷第67至72頁、第221至22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雅涵於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偵8199卷第13至15頁、偵8515卷第67至72頁),並有被告林欣樺及告訴人張雅涵之臉書及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6張(偵8199卷第25至26頁)、告訴人張雅涵提出與被告林欣樺之完整對話紀錄截圖1份(本院卷第121至189頁)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以認定。

⒉惟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從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亦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或可得確定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再所謂「加害」則係指行為人將以「不法」之手段對他人施以危害者而言,如非通知將以「不法」之手段對他人施以危害,或惡害之發生,非行為人所能支配者,縱他人已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該罪。又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且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故被告之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為該語言之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被害人採取片斷,暨僅憑被害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遽以認定構成恐嚇罪。亦即,加害之意思固不論直接或間接,或恐嚇方法為言語、文字或舉動亦非所問,惟被害人受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然必因其恐嚇行為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始足當之。又人與人之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之時,譏諷既起,輒相護罵,你來我往,尖鋒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帶有使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然是否構成刑法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等為判斷標準,始符本罪之立法目的。

⒊細繹被告林欣樺及告訴人張雅涵之臉書及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偵8199卷第25至26頁,附表為雙方對話節錄),可知被告林欣樺於113年9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張雅涵對話期間,陸續有傳送「未顯示電話 我申請通聯紀錄就有了」、「你狂騷擾別人也有截圖了」、「他媽的今天有本事就不要躲在彭漢聲後面」、「有本事你用未顯示電話試試」、「等著你不是很愛報警嗎?我就來報警」、「我申請通話紀錄了一下來明細就會有你的電話,你等著」等文字訊息,內容反覆提及「調閱通聯紀錄」乙事,核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從頭到尾訴求就是請告訴人張雅涵遠離我,不要打電話騷擾我等語(本院卷第219頁)大致相符,堪信渠等於當日對話以前早已存有糾紛。佐以告訴人張雅涵當下對於被告林欣樺所傳送文字訊息之回覆為「我沒有躲唷」、「沒品」、「你就可以罵人是狗 去呀」、「你在說啥我不清楚你到底在說啥」、「你在威脅我嗎」、「我好怕」、「我也會告您」、「您放心,警局見」等節,足見雙方於對話期間已出現譏諷、輒相謾罵,尖鋒相對之狀態,在此相互口出惡言之爭吵情境,結合雙方過往存在糾紛之騷擾爭執下,被告林欣樺主觀上究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抑或是延續當下雙方譏諷、相互謾罵之對話,方傳送「我讓你生意做不下去,我也每天去亂你」之訊息,已非無疑。再者,觀以被告林欣樺所傳送上開訊息之內容文義,全然未敘明欲以何種己力所能控制之手段,來加害告訴人張雅涵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客觀上亦難以認定上開內容即屬該罪名欲規範之「惡害通知」,更遑論依告訴人張雅涵所回覆之訊息內容,顯係與被告林欣樺間相互口出惡言,你來我往,審酌渠等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也難認告訴人張雅涵主觀上有何畏怖之情。是被告林欣樺所為,除不該當惡害通知、使人產生畏怖心而致生危害於安全之客觀構成要件,亦難認其主觀上具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㈡、有關於公訴意旨㈡所指被告張雅涵犯行部分

⒈被告張雅涵有於114年5月10日4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鄉○○路0○0號之告訴人林欣樺居處之事實,業據被告張雅涵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期間坦認不諱(偵8515卷第67至72頁、本院卷第67至72頁、第221至228頁),核與證人彭漢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515卷第17至19頁)、告訴人林欣樺於偵查中之指訴(偵8515卷第9至12頁、第67至72頁)大致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刑案現場照片(含監視器影像截圖)9張(偵8515卷第35至43頁)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查,被告張雅涵自始否認其有向告訴人林欣樺居所丟擲大量圖釘之行為,而卷內足以判斷此情是否屬實之證據,則僅有告訴人林欣樺所提出其居所不同角度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嗣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勘驗偵8199卷內名稱「現場影像」(即告訴人林欣樺所陳報之「被證14-2」檔案,本院卷第71頁)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檔案,勘驗結果為:「自影片第5秒起(上下畫面左上方時間同顯示為0000-00-00 00:43:46)至第10秒期間,上方畫面可見被告張雅涵騎乘機車經過,惟影像因車速造成影像殘影,致無法清楚辨識被告張雅涵是否有右手未握住把手之情形(如截圖1、截圖2所示);下方影像畫面,在張雅涵經過之同時,亦未見有任何物品灑落到路面、騎樓地面,或落於汽車左側及其後方(如截圖1、截圖2、對比被告張雅涵未經過前之畫面,如截圖3所示)」等節,復再勘驗告訴人林欣樺所陳報之名稱「被證14之1」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檔案,以確認被告張雅涵騎乘機車經過期間有無物品墜落地面之聲響,勘驗結果為:「畫面時間約24秒時,被告張雅涵騎乘機車經過;於畫面時間24至29秒間,經過告訴人林欣樺居所前,並於經過上開居所後催動油門加速駛離,並無聽見明顯東西墜落的聲音」等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暨附件勘驗截圖各1份(本院卷第213至214頁、第229至231頁)在卷足考,是由上開監視器影像畫面並無法確認被告張雅涵究否有為公訴意旨主張之行為。參以被告張雅涵係於114年5月10日4時43分許騎乘機車途經告訴人林欣樺居所,此時間與告訴人林欣樺於偵查中提出圖釘灑落在地面上之照片(偵8515卷第35頁)之拍攝時間為白天,顯已有相當間隔,無法排除係由其他不詳之人於此一期間在監視器拍攝死角位置丟撒圖釘之可能性。況告訴人林欣樺並未於被告張雅涵騎車經過其居所期間在場見聞此情,其指述乃基於雙方素有嫌隙下之個人推斷,實難在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擔保告訴人林欣樺所為指稱被告張雅涵有丟擲圖釘犯行之真實性下,逕以告訴人上揭所指,遽採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

⒉至於卷存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4年1月4日雲警六偵字第113003330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份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刑案現場照片6張(偵8515卷第75至83頁),則為被告張雅涵與告訴人林欣樺間之他案刑事案件,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且該案業經雙方在雲林縣莿桐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而撤回告訴,復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151號、第152號以不具告訴之訴追條件為不起訴之處分,該案犯罪事實既未經實體調查審認,上開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內容,自難在本案犯罪事實引作為對被告張雅涵不利之品格證據使用,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尚不能證明被告2人均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嫌,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2人確有前揭犯行之確信,仍存有合理之懷疑,既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依上開說明,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附件(113年9月28日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林欣樺、被告張雅涵均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被告林欣樺: 有本事衝我來        你打電話罵三字經五字經 也有電話錄音        未顯示號碼 我申請通聯紀錄就有了        你狂騷擾別人 也有截圖了        他媽的今天有本事就不要躲在彭漢聲後面        罵人欠人X 是你人人X噁心吧?        我會到加油站去 大家來看 我讓他沒工作 告訴人張雅涵:我沒有躲唷        沒品        去呀 被告林欣樺: 有本事你用未顯示電話        試試 告訴人張雅涵:顯示啥電話 被告林欣樺: 我申請通話紀錄了一下來明細就會有你的電        話,你等著 告訴人張雅涵:然後呢 被告林欣樺: 等著你不是很愛報警嗎?我就來報警。 告訴人張雅涵:妳就可以罵人是狗        去呀 被告林欣樺: 狗是罵人的嗎?我有指名道姓嗎? 告訴人張雅涵:有喔 被告林欣樺: 我連你叫什麼屁我都不知道 告訴人張雅涵:真的喔 被告林欣樺: 你有病才要去看醫生 告訴人張雅涵:然後呢 被告林欣樺: 然後呢?通聯紀錄下來你就知道啦,然後呢?        你再去騷擾別人試看看,我讓你生意做不下        去,我也每天去亂你 告訴人張雅涵:我在說啥我不清楚你到底在說啥        你在威脅我嗎        我好怕 被告林欣樺: 不要在那邊假啦假清高啊        這是威脅嗎?        你到底有沒有念書啊?        反正你等通聯紀錄下來,我們大家就有好戲看        了        我也有電話錄音,你放心        我下午就去加油站找彭漢聲 告訴人張雅涵:?        我不明白你這樣的用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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