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少連偵)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柯欣妮
- 當事人陳宗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328號),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鋼軌10支、鋼板8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乙○○為成年人,因曾任職之源○工程行承包大○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營造公司)之工程,並於何○○(另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之處分)經營之明○企業行任職,而知悉大○營造公司置 放鋼板及鋼軌之地點,及何○○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起訴書誤載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下稱本案車輛)鑰匙之擺放位置,並知悉 任職於大○營造公司詹○○(民國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 卷,所涉竊盜犯行,業已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後認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輔導在案)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與詹○○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聯絡,分別為以下行為: ⒈於113年5月中旬某日,由乙○○駕駛本案車輛至雲林縣○○鄉○○○ ○○○○0號水門附近(下稱A地),乘無人注意之際,即由詹○○駕 駛鏟裝車(俗稱山貓)將鋼軌10支、鋼板2塊載運至本案車 輛上,而共同竊取大○營造公司所有鋼軌10支、鋼板2塊得手 。 ⒉於同年月29日2時41分許,同由乙○○駕駛本案車輛至雲林縣○○ 鄉○○村○○00號西側(下稱B地),再由詹○○駕駛鏟裝車將大○營 造公司所有之6塊鋼板載運至本案車輛上而得手。嗣大○營造 公司清點物品發現短少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上情。 ㈡案經大○營造公司委由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 不諱(偵卷第197至203頁、本院易字卷第109至120頁),核與證人即少年共犯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55至 62、149至153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偵查中 之證述(卷第85至89、149至153頁)、證人即大○營造法定代理人兼告訴人丙○○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卷第165至169 、215至216頁)、證人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 25至32、149至153頁)、證人即行經B地目擊者楊○○於警詢 中之證述(偵卷第93至96頁)、證人即本案車輛使用者何○○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13至18、149至153頁)、證人即明○企業行員工林○○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41至47頁) 大致相符,並有刑案現場照片1份(偵卷第173至174頁、第181至182頁)、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卷第175至180頁)、嘉義市政府113年11月7日府交停字第1131619131號函暨停車繳費單資料1份(偵卷第183至185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偵卷第103頁)、停車明細聯1紙(偵卷第159頁)、證人丙○○提出之鋼軌、鋼板購買 資料1份(偵卷第217至25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於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係89年出生,行為時為已滿18歲之成年人,而少年共犯詹○○於行為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已據詹○○於警 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第55至62、149至153頁)明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竊盜 罪。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詹○○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㈢被告上開所為,雖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大○營造公司之財產法 益,然其行為時間有所差距,應認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而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與詹○○共同犯竊盜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即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鋼軌與鋼板,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觀念,危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不可取,又其於知悉少年共犯詹○○為未成年人之情況下,而未能引導未 成年人尋正途賺取財物,反利用少年共犯詹○○任職於告訴人 公司之情形下,而與未成年人共犯本案竊盜行為,所為誠值非難,又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丙○○則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 被告誘拐未成年一起犯罪,希望從重量刑之意見。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家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本院易字卷第117至118頁),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造成法益侵害之嚴重性、犯罪時間較為接近,且所犯之罪質及法益均相同,責難重複非難程度較高,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恤刑等目的,爰就其所處之刑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載 運竊取物品所使用之本案車輛、鏟裝車,固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工具,惟因均非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之數額為之,不再採取連帶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 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倘有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採取共同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即顯失公平(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22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所取得之鋼軌10支、鋼板8塊,為其與少年共犯詹○○ 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經發還被害人,而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偷來的鋼軌、鋼板我載去回收場賣掉了,賣的錢兩次各為1萬元左右,我跟詹○○平分等語(本院易字卷第1 14頁),是少年共犯詹○○雖於警詢時證稱並未獲得利益,然 此不利於被告之證述並無其他事證足以佐證,自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認定,即被告與少年共犯詹○○對所竊得之物有共同處 分之權限,始得由少年共犯詹○○分得變賣價金之一半,是為 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杜絕犯罪誘因,就被告及少年共犯詹○○本案所竊得之物,被告負共同沒收之責,又被 告雖供稱本案2次竊得之物變賣之價格各為1萬元左右,然衡酌其所述變得價金顯然少於原物價值,為求澈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被告一律臨訟供稱已以低價變賣,即可免於犯罪所得原物之沒收與追徵之僥倖心理,有失公平正義,自應沒收其犯罪所得之原物,而因上開犯罪所得非如金錢為可分之物,對被告2人均就原物部分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因所欲追徵之價額,是屬可分,則依平均分擔原則,分別追徵價額2分之1。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曹瑞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