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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子榮黃偉銘葉喬鈞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宏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宏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4年6月19日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4年7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期間屆滿後逾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後,本院於114年8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4年8月19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為憑,惟被告迄今逾補正上訴理由期限卻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5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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