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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廖宏偉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翊杰

(另案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114年度訴字第643號第一審簡式審判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翊杰對本院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643號第一審判決,已具狀合法提起上訴,於民國115年1月9日送達本院,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本院乃於115年5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後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5年6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並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惟上訴人迄今已逾期卻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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