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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基華蔡宗儒柯欣妮

原告
劉玉滿
被告
黃碧芬

周煌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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