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64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麗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麗珠於民國113年12月3日12時38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北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育英南街與文化路口時,本應注意在未劃設分向線之路段,應靠右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靠右反偏左行駛,適對向告訴人蔡憲元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育英南街由南往北方向至上開路口欲左轉,被告黃麗珠騎乘甲車不慎撞及告訴人蔡憲元所騎乙車,告訴人蔡憲元因此受有左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照駕駛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訴狀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