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潘韋丞、黃郁姈、廖宏偉
- 當事人黃仁重、李瑞麗、黃莉棋、邱信達、莊鴻煜、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黃仁重 李瑞麗 黃莉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邱信達 莊鴻煜 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被告邱信達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73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二、查本件被告邱信達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黃仁重、李瑞麗、黃莉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邱信達、莊鴻煜、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莊鴻煜、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均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其等乃被告邱信達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依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莊鴻煜、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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