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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簡廷恩張恂嘉鄭苡宣

原告
周珍圭 (住、居所詳卷)
被告
張富棠 (住、居所詳卷)
被告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
被告
九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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