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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147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彥君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770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張文嘉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張文嘉僅因細故即毀損公共運輸火車站之告示牌,除導致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遭受損害,也對於社會安寧造成危害,暨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於警詢中自述之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君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770號
  被   告 張文嘉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000號之16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嘉於民國113年9月25日17時53分許,因飲酒後不滿國營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車站之站務人員拒絕賣票予張文
    嘉,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斗六車站2樓剪票口之告示牌以
    徒手方式往地板砸,致該告示牌破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
    害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經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
    局臺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文嘉於警詢時以及本署偵訊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鴻賓於警詢時證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由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案件明細表、鐵路警
    察局臺中分局斗六派出所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鐵路警察
    局臺中分局斗六派出所違反毀損罪案件單人指認照片、鐵路
    警察局臺中分局斗六派出所毀損案相片黏貼表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明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意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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