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鄭媛禎
- 當事人許仲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仲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3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仲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3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 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所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3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案 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品,有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暨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檢索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登記檢索資料、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檢索資料等資料在卷可稽(警卷第7至14、35至53、55至60、64至71、72至78、80至81頁),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物 品 數 量 註冊/審定號 備註(聲請沒收之標的) 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枕頭 1 件 00000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所載之枕頭1件(警卷第70頁) 2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耳機 1 件 00000000 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所載之耳機1件(警卷第80頁) 3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滑鼠 1 件 00000000 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所載之滑鼠1件(警卷第81頁) 4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充電盤 1 件 00000000 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所載之充電盤1件(警卷第81頁) 5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CASIO(G-SHOCK)」商標之手錶 44件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書所載之手錶44件(警卷第36至49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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