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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26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郁姈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邵佾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邵佾萱為雲林縣古坑鄉永光村光華路120巷一畝田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監察委員,而一畝田社區內種植之落雨松為全體住戶所共同所有、管理。緣一畝田社區住○○○○○○○○○○○○○○○○○○○○○○○區00號住戶前之落羽松1棵,由被告通知劉師傅園藝環衛工程行負責人劉信嘉(所涉毀棄損壞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5月8日上午到社區內進行樹木砍伐,惟被告思及一畝前社區內5號住戶之落羽松2棵(下稱本案落羽松2棵)已造成環境髒亂,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前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指示劉信嘉於同日上午8時30分許,自樹幹底部砍伐本案落羽松2棵,使本案落羽松2棵因此受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該社區全體住戶。嗣經一畝田社區住戶告訴人黃鳳卿發現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繫屬本院後,告訴人遞狀撤回對被告之本件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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