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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趙俊維

  • 當事人
    欒鴻鈞顏文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欒鴻鈞 顏文怡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19、11735、11791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欒鴻鈞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顏文怡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不引用,犯罪事實欄三第1行之「民國」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6「附表一商品售價表1紙」更正為「附表二商品售價表1紙」,附表二編號12之「定型無花1個」更正為「定型花香1個」,並補充「被告欒鴻鈞、顏文怡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就附件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被告顏文怡就附件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2人就附件犯罪事實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顏文怡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㈣刑之加重 查被告顏文怡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31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拘役,於108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並經檢察官主張構成累犯,而就應否加重其刑,檢察官則主張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被告顏文怡顯然不知悔悟,且加重刑度並無過苛情形,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本院考量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且被告顏文怡於前案執行完畢再犯本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就 附件犯罪事實二、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壯年,不思以正 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均與告訴人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查,犯後已積極填補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 告2人所竊財物之價值,暨被告2人自陳其等之教育程度、職業、月收入、婚姻、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2人個人隱私, 均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復參酌被告顏文怡本案犯罪均係侵害財產法益、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有相當間隔;兼衡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經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故如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 判決參照)。經查,被告2人本案竊得之物,並未扣案,性 質固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然本院考量被告2人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已如前述,可認被告2人對告訴人所為賠 償,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2人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 仍沒收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2人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319號113年度偵字第11735號113年度偵字第11791號被   告 欒鴻鈞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溪洲里竹圍路42之1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顏文怡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文怡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民國108年8月31日縮刑執行完畢(續執 行應執行拘役120日,於108年12月29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 。 二、欒鴻鈞與顏文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5月4日18時38分許,共同前往位在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寶雅虎尾林森」店,並未拿取該 店之購物籃,由顏文怡從置物架上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並置於隨身攜帶之袋子內,欒鴻鈞則在旁掩飾顏文怡之竊盜行為,於同日18時59分,並未至結帳櫃檯結帳,欒鴻鈞與顏文怡直接走出「寶雅虎尾林森」店家大門得手後離去。 三、顏文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7日13時28分許至同日20時18分許,在雲林縣○○鎮 ○○路000○0號「寶雅虎尾」店,並未拿取該店之購物籃,徒 手從置物架上竊取如附表二所示物品,並置於隨身攜帶之袋子,於同日20時19分,並未至結帳櫃檯結帳,直接走出「寶雅虎尾」店家大門得手後離去。 四、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張惠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欒鴻鈞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欒鴻鈞否認上開犯罪事實二之犯行。 2 被告顏文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顏文怡坦承犯行。 3 告訴代理人張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113偵9319卷) 1、刑案現場照片46張。 2、刑案現場照片(即監視器  截圖)22張。 3、附表一商品售價表1紙。4、監視器截圖24張。 佐證犯罪事實二。 5 (113偵11791卷) 1、刑案現場照片46張。 佐證犯罪事實二。 6 (113偵11735卷) 1、附表一商品售價表1紙。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3、刑案現場照片(含監視器畫面)106張。 佐證犯罪事實三。 二、核被告欒鴻鈞就犯罪事實二所為,被告顏文怡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二所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顏文怡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本案犯罪所得(即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檢 察 官 尤開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簡龍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價值(新臺幣) 1 Playboy閃爍星空方巾-蒂芬妮綠1個  85元 2 Playboy閃爍星空方巾-靛藍1個 135元 3 Gemini超柔紗三角圖騰毛巾-藍1個 169元 4 火石打火機1個  30元 5 黃牛皮信封4入1個  16元 6 黃牛皮信封9入1個  16元 7 日系創意鉛筆袋-粉紅愛心兔1個  89元 8 日系創意鉛筆袋-黃花朵1個  89元 9 RASTO RNI多角度摺疊伸縮手機支架1個 249元 10 柔繪筆-黑1支  40元 11 柔繪筆-紅1支  40元 12 白金牌卡式墨水1個  32元 13 艾薇卡彩日拋10入1個 290元 14 韓系自動夾薄紗蝴蝶結-黑1個 189元 15 蝶夾自動夾-星空黑1個  99元 合計 1568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價值(新臺幣) 1 花帶織語和紙膠帶-雛菊朵朵1個  28元 2 花帶織語和紙膠帶-浪漫櫻姿1個  28元 3 在花間異彩膠帶-鈴蘭花1個  28元 4 生活碎片紙膠帶-朱古力奶2個(28*2=56)  56元 5 如花在野和紙膠帶-花城2個(36*2=72)  72元 6 KALAIFU優質BB夾3入5個(59*5=295) 295元 7 包覆型機車手機支架2個(249*2=498) 498元 8 RONEVER360度旋轉手機支架-白1個 279元 9 RONEVER360度旋轉手機支架-黑2個(279*2=558) 558元 10 RASTO小耳洞專用TWS藍芽5.3耳機1個 799元 11 MEKO毛躁乖乖髮絲撫平膏12ML定型無香1個 199元 12 MEKO毛躁乖乖髮絲撫平膏12ML定型無花1個 199元 13 MEKO毛躁乖乖髮絲撫平膏12ML空氣感花香1個 199元 14 文青風手提肩背包-毛小孩1個 139元 15 雄獅粉蠟筆-20包1個  48元 16 壓克力掛件-打工豚1個  40元 17 壓克力掛件-游泳豚1個  40元 18 壓克力掛件-龜龜豚1個  40元 19 瑪宣妮莓果珍珠光護髮優格1個 290元 20 夾耳式藍芽耳機-黑1個 599元 21 Lumina氣墊粉撲-RUBYCELL附盒1個  65元 22 J-lin大眼貼240枚-裸妝深邃款1個 235元 23 Forever Young星月童話項鍊-銀1個 199元 24 和紙貼紙包-春色捕手1個  48元 25 MEKO專業訂製手感睫毛夾1入1個 149元 26 Forever Young愛情美好手鍊-金1個 238元 27 時尚心之芳庭項鍊-銀1個 199元 28 奶油家族小口袋萬用卡-主角1個  24元 29 奶油家族小口袋萬用卡-快樂1個  24元 30 奶油家族小口袋萬用卡-祝福1個  24元 31 奶油家族小口袋萬用卡-心意1個  24元 32 大理石-刷色正常卡-油畫藍1個  24元 合計 5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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