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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郁姈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尚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尚峯為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之億峰室内裝修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億峰工程行)之負責人,明知圖像編號「IMB00000000」、「IMC00000000」之圖片,係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然被告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0年2月間,在億峰工程行內,將上開圖片重製在其所使用之手機內,再上傳至億峰工程行所經營之臉書網站專頁,作為宣傳使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於113年10月間某日瀏覽該網頁,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161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昀渝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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