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解除帳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簡廷恩張恂嘉鄭苡宣

聲請人
金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帳戶警示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統一編號」欄之記載,原記載為「00000000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金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原裁定誤載「00000000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