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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基華蔡宗儒柯欣妮

聲請人
即被告
翁郁昇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4號、114年度訴字第66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迴避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號案件(下稱前案),業經廉股法官於114年9月10日簽准迴避,並改分由他庭之樂股法官承辦,至追加起訴之114年度訴字第667號(下稱後案),則因廉股法官未曾執行檢察官職務,故仍由廉股法官續辦等情,此有該案卷宗可參。

三、本院前案既已非由廉股法官承辦,聲請意旨請求廉股法官迴避,即無理由。另本院後案雖由廉股法官續辦,但廉股法官未曾執行後案之檢察官職務,且前案已與後案分庭審理,聲請意旨以前後二案不容切割,乃認廉股法官就後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之迴避事由等語,並未具體闡明廉股法官就後案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8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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